浅析我国宪法的修改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三、宪法修改的改进
(一)宪法修改应更审慎,并使宪法简洁化
宪法作为根本法,有些条款是不可以修改的。如美国宪法第五章规定“只要未获得其同意,任何州皆不应被剥夺其在参议员的平等选举权”。这样的条款代表了一个国家不可变更的价值观念,修改这些条款就相当于是重新制定了一部宪法,因而只要现行宪法依然在实行,这些条款就不可修正。就我国而言,就要保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等代表我国社会主义基石的条款不能修正。同时,宪法的修正应当使宪法趋于简洁。而我国宪法则规定的较为具体和详细。“如果一部法律的规定较为详细,而且得不到修改,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成为进步和改革的羁绊。”
(二)优先适用宪法解释等方式
宪法作为一种法律,必然同普通法律一样能由享有法定解释权的机构对其实施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解释,美国宪法就经常进行宪法解释活动以扩大或缩小宪法条款的适用范围,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减少对宪法的修改。我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权利,加强宪法的解释工作能够减少宪法的修改次数,有利于避免上述的危害性。“宪法解释应以宪法规定本身以及其所显示之旨意为本”,不是以立宪者的意思对宪法的涵义进行更改,因为宪法的制定者必然要受到历史等的局限,无法预料到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但是一旦他们预料到出于追求宪法目的的一致性,他们必然会赞同这样的解释,因而解释机构可以赋予条文以新的涵义,直到量变引发质变,宪法不在存在解释的空间,然后再启动修改活动。
(三)完善修改的程序
我国法律关于宪法的修改仅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谓规定的较为抽象、薄弱,对如此重要的法律进行修改,其程序应当有较为合理和具体的规定,确定如何提案、公告、审查、决议、公布等,当然也可以如有些国家一样不做规定,而直接在实践中实行,使其成为一种宪法惯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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