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宪法概念观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威 时间:2014-10-06

  中国宪法概念内涵主要强调宪法的阶级属性和根本法属性,这表明中国宪法学者更侧重对宪法的本质界定,也即更侧重对宪法的定性研究,因为具有更大的抽象性和较强的理论性;西方宪法概念内涵主要强调宪法对国家政体和对人民同政府之间关系的规定,这表明西方宪法学者更侧重对宪法表层功用的阐释,因而具有更强的具体性、明确性和操作性。相当一部分西方学者在人民同政府关系这一宪法概念的内涵成分中进一步强调和侧重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功用,则既表现了西方社会个人主义和政府权力有限的古老传统,也表明了做出概念者自身的价值侧重。而这种传统正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传统中所缺乏的。在中国这个有着古老专制传统和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传统的国度里,强调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内涵可能更有助于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一致观念,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完善。
  三、我的宪法概念观
  在西方不同的宪法概念内涵中,出现频率最多的成分,也即为较多西方宪法定义者所认同的成分是宪法对国家政体的规定。如S•E•芬纳认为:“宪法就是在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利和义务,规定政府同群众关系的法典。”又如英国学者戴雪在他的《英宪精义》中说:“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以及人民与政府间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的根本规则与法律。”在规定“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这一内涵成分中,许多西方学者究其强调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功能,并把宪法看成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私人权利的产物。
  宪政制度在设计时就是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的,著名民主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国家是由一个一个有着天赋平等的生存权利和追求幸福权利的“公民”构成的,全体公民个人公平享有国家权力时,即为“人民”;个人服从国家的理由仅仅在于,只有充分发挥国家所具有的普遍性强制力,才能按照最有利于每一个公民生存权利的方式来安排社会秩序;个人追求幸福乃是人之天性,虽然它是偏私的,但是这种“偏私”融于“公意”(即法律,每个公民共享的利益)时,就等于每个人在为自己效劳的同时,也就是在为别人效劳,这是实现对全体公民公正的惟一道路;所以宪法不仅不排除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基本目的。
  童之伟教授在其《论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一文中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评析,他对宪法概念定义为: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笔者认为其观点所谓的“……根本法”体现了我前文论述的“根本性”,其认为“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对宪法概念的“正当性”体现不足。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我个人认为宪法定义“正当性”不仅要体现其为分配社会权利的根本法,还应该给予公民基本权利更多关怀。尤其是在当前的中国,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公民又缺乏有效救济手段的情形下,我们在给宪法下定义时给予公民基本权利更多关注,更有利于普及民主观念,推动民主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有鉴于此,我给宪法下的定义是:宪法是合理配置社会权利并着重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表明,一国实施民主制度的效绩,取决于该国公民权利设定的状态,以及该国所设定的公民权利在实现中所达到的使普通公民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程度。这是因为,民主不仅仅表现为“人民当家做主”这样一种抽象判断,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一个个普通人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在具体的管理国家的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上。后者主要是通过公民权利的设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公民权利最早是被作为封建等级特权的直接对立物而为所有的普通人概括出来的,当采用宪法形式对它加以神圣化后,也就使它成为了民主的基石和民主的具体目标,成为了构筑宪政的基础;随着民主实践的深刻发展,公民权利在推动民主发展进步,检验民主制度,判断法律的价值和作用等方面越来越显得重要无比,以至各国一致得出没有建立在良好的公民权利之上的公民传统就不可能有民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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