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颖 时间:2014-10-06
  2、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一种相对的在相关人员、行业和地域范围内的秘密性;价值性是指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保密性要求权利人有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观意识并客观上采取了合理保密的措施。只要符合了上述三个特点,原则上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进入到政府信息公开豁免的范围之内。
  3、个人隐私:这涉及的主要是公民知情权和政府工作人员个人隐私权之间关系的问题。知情权赋予普通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与政府官员的权利,公民有权了解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出身、学历、行为、财产状况以及个人品德等情况,以方便更好地行使公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等。但随着知情权范围的不断扩大,不可避免地与个人隐私权发生矛盾。究竟应该什么样的一种标准,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又做到不侵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隐私呢?笔者认为应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公共官员负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当其一些隐私的个人信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隐私权势必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让渡给公众的知情权。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三、 当前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
 
  虽然《条例》已经出台,但在实践中,要真正做到政府行政的透明化、公开化,保障公民及时有效地获取政府信息,实现其参与民主政治的权利,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理论和实践永远存在一定的距离,这其中有各方面的因素:

  (一)政府方面

  政府对信息依旧偏重保密,公开程度较低,而且向公众提供信息的渠道较少,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并不向利益相关人和公众公开,而是作为行政执法的内部规定来处理。这主要要归因于政府机关的行政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自古以来,孔子就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篇》)的说法;“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思不出其位。”(《论语·宪问》);“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孔子把“庶民不议”看做是“天下有道”的重要标志。儒家文化几千年来一直影响着我们的政治思想和社会文化生活,新中国是在封建统治瓦解的基础上经短暂的新民主主义过渡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建国后又历经较长的计划经济,所以目前中国政府官员仍然残存着浓厚的封建思想和观念,行政方式上带有很大的任意性、封闭性和官本位色彩[9]。虽然信息和网络发展迅速,但是所谓的一些“电子政府”、“网络政府”也大都流于形式。因此,迅速转变政府机关的行政意识和方式,做到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现代服务型政府是当务之急。

  (二)公民方面

  公民同样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其权利性和参与性的意识缺乏,过于被动消极,知情权观念和民主权利意识也较为淡薄,很多人认识不到政府信息公开是自身权利实现和政府职责、义务履行的需求。民主性文化的不足,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的外部诉求督促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此外,公民也往往容易对政府公开信息持漠视、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认为“法藏官府,高深莫测”,行政活动只是政府的事情,没有参与的积极与热情,自然也起不到对政府有效监督的作用。因此,在提高公民自身参与公共事务,关注政府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也应该提高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通过参与互动、主动申请公开信息、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等方式积极追求权利和民主,让公民广泛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决策、推行、评判和监督之中,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的普遍性、充分性和广泛性,进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公众参与文化,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完善和发展[10]。
 
  四、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必要前提,也为公民有效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提供了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可以被看做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又一个标志。该条例在现实的运作中还存有客观的限制性因素,和其他法律(如保密法等)也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构建一个合理而有序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改变权力运行的方式,多部法律法规经过互相配合和衔接,在各种利益中进行取舍和平衡,并最终建成各利益方互成均势,社会、经济成本效益最大化的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让行政在阳光下运行”,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走向法治的路途中,定会听到更多民主的声音!  
 
 
注释:
  [1] 韩艺:《略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文化的转变与构建》,《情报杂志》 2008年第6期。
  [2] 张莹波:《试析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政务公开的影响》,《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第6卷第5期。
  [3] 褚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中国论文下载中心,访问日期:2010-4-11 20:30:00。
  [4] 王爱川:《知情权、信息权与公共图书馆保障》,《河南图书馆学刊》2008年12月第28卷第6期。
  [5] 王爱川:《知情权、信息权与公共图书馆保障》,《河南图书馆学刊 》2008年12月第28卷 第 6 期。
  [6] 列宁:《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页。
  [7]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
  [8] 赵佳:《论公民的行政知情权以及行政公开》,北大法律信息网,访问日期:2010-4-11 20:15:00 。
  [9] 温芳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分析》,《兰台世界》2008年第6期。
  [10] 韩艺:《略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文化的转变与构建》,《情报杂志》 2008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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