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坎转机”是我国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占阳 时间:2014-10-06
这就是说,党对农村的领导主要应是上级党委的政治性、宏观性的领导,而不是以村支部剥夺农民的自治权,更不是村支部在农民头上强迫命令、称王称霸。村支部不是一级党委,所以没有“只管大事”的职责和权力。村里的大事只应由村委会来负责,而不是村支部包办代替,这才是党政分开。村支部无权“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应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发挥某些“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作用,而在这种前提下,它的这种作用实际就是搞好村级党建、支持村民自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虽然那时尚未实行村民自治,但这些重要指导思想实际己经先期提出了。
  实际上,这也正是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基本思路。革命时期,支部建在村上,支部是村里的权力中心,确实是革命的需要。但执政之后,整个思路就必须转变了。执政党就是执掌行政权的政党。村权力不是一级政府权力,而是农民的自治权。这就使执政党不应通过事实上剥夺农民的自治权而直接执掌村权力,而应是支持农民充分享有自治权,即支持村民当家做主,即使是在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很和谐、甚至在人员上也基本重合时,也要以村委会作为村里的权力中心。党对农村的领导要主要应当“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现在还应当体现在领导制定有关法律上,其次才是体现在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村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应当是抓好党的自身建设,以使村里的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而不再是象战争年代那样是村里的权力中心,即村支部不再是村里的决策中心。
  改革前国企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革后则就是厂长负责制了。国企尚且如此,小小的村庄何以就不能如此呢?所以在“党政分开”的思路中本来就包含了以“民选村委会负责制”取代“村支部负责制”这项重要内容。村民自治法
  彻底实现和保障“村民当家做主”,这是送给农民的大礼,也是农民的天赋人权,农民将会因此获得重大利益和根本利益,再加上新农村建设等等,农民必然会普遍拥护共产党。
  反之,以事实上的“以村支部为中心”否定法律上的“以民选村委会为中心”,或者是以村支部、村委会两个中心相互扯皮的混乱体制削弱村委会的中心地位,即想方设法以“村党权”否定“村民权”,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否定“村民当家做主”,从而处处与农民作对,不断侵犯农民利益,则就只能使农民与共产党渐行渐远、离心离德,直至导致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悲剧,而这种过程同时也就是党的领导执政能力不断受到削弱和下降的过程。所以邓小平早就指出:不能搞“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2页,《邓小平年谱》第1126页)
  那么,如果一些地方的农村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又该怎么办呢?实际上,这跟国企里的一些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样,是无关大局的。农民心目中的“党”实际主要是“北京”,而不是身边的“熟人党员”。只要“北京”切切实实地给了农民以政策性、制度性、公共福利性的大利益,农民就会说共产党好,就会跟共产党走,也就不可能出“陈胜吴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某些农村党员表现不佳,党也可通过对于农村的原则性、宏观性、制度性的领导,确保实现党对农村的全国性领导。不仅如此,只要是充分地实现了“村民当家做主”,农村党员就不再可能享有不受制约的村权力了,也不再会被这种权力所腐蚀了,这对农村党建将会大有好处,对于改善党的整体形象也将大有好处。
  由此,我们也就可以判明,虽然在乌坎事件中,已经腐败的村支部及其控制的村委会彻底解体了,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随之成为了唯一的权力中心,但广东省委、省政府仍然肯定了它的合法性,并正在与之合作解决问题,这并不是否定了党对农村的领导,而是扬弃了过去在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上自相矛盾、进退失据的模糊思路,不再将村支部不是村权力中心视为否定党的领导了,从而从根本上肯定和支持了村民当家做主,即以面对人民要求、面对现实的改革精神,很好地践行了“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指导思想,从而一举扭转了紧张危局,并开辟了基层民主改革的新航路。
  当然,这并不是说以后就不要村支部了。村里有那么多党员,自然要有支部。只是村里的权力结构从此调整和明确了,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改革了,村民自治的中心地位开始确立了,党的领导与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也随之改革了。
  从微观上看,村支部不再是村权力中心了,但从宏观上看,党的领导却大大增强了,全国都为之振奋!这就正如邓小平所言:党政分开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改善党的领导;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应当从这样的高度看问题,而不是把党的领导蜕变为控制人民的维稳工具,不是以此使党和人民对立起来,也不是仍然固守“革命党”的旧思维。这才是走向光明的正确道路。
  当然,这种彻底落实村民自治的新改革目前还只是刚刚开始,与之配套的村民自治权的分权制衡体制也仍有待于继续创新(有些地方已有这种创新)。这种新改革的发展、完善和推广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
  在这种过程中,我们也还需要通过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制定《村民自治法》来进一步地确立、发展和保障村民自治,特别是不能再自相矛盾地规定村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了,同时应在法律上把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制约村委会的独立机构的普遍制度固定下来,并使村代会与村委会的任期错开,还应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程度不同地侵犯和削弱农民自治权、政俯包办代替和把村委会变成一级政府的错误做法(如村财乡管、村干部工资制、村干部提拔为乡干部、大学生 “村官”、下派干部等等),以从各个角度使之真正成为一部彻底实现和保障村民自治的完备良法。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根据前述邓小平关于党政分开、村民自治的重要论述,根据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根据宪法第111条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的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不再在作出与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定都相矛盾的诸如村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规定,与明确取消“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一样,也明确取消“村支部领导下的村委会体制”,并参照体现了党政分开原则的《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6年)中关于 “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的规定,也对村支部的相当于企业党委、机关党委的地位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以党内制度进一步地支持、确立和保障村民自治。而从宏观上来看,这才是真正的领导和支持村民自治。
  毋庸置疑,虽然未来的道路仍将有种种艰难险阻,但只要沿着这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改革之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那就一定能够迎来光明的未来。否则,如果改革进程又中断了,那就只能使各级党政机关最后统统变成救火队,以至于最后的燎原大火谁都扑不灭。
  三是乌坎事件启示我们,保障村民自治急需一个隔离带,这就是经过了民主改革的县乡级政权,特别是县级政权。有了这个隔离带,相对弱势的村民自治就不再会受到的不受制约的强势政权的严重侵害、扭曲和破坏了,从村民自治到县级民主政治的整个基层民主体系也就建立起来,大半个中国就会开始进入民主和谐的新时代,中国的基础也就会随之稳固了。而且我相信,如果比较顺利的话,再有1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即可通过积极、稳妥、有力的政治改革,而较快地实现这一伟大的历史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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