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代中国宪法秩序的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增大宪法的可诉性
必须加紧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严格有效的违宪审查秩序。结合当前情况,最根本、最实际的做法是在全国人大现有体制内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它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同时,还应建立宪法控诉制度,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在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破坏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比较分析外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相类制度和发展趋势,在现有法规审查备案制的基础上,在避免出现强化违宪审查力度的同时出现对现行体制大规模破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违宪审查委员会”,直至“宪法法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2]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
[3]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载《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日.
上一篇:浅谈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