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宪政建设研究——以我国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为考量基点
【摘要】人本思想是中外思想智慧的共同结晶,人本宪政则是“以人为本”思想和宪政价值理念的有机统一。从人的自主自由到参与自由、创造自由,人本宪政包含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层面的含义,是人类保存自身、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我国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目前,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亦遭遇了不少现实难题,明确建设重点、确立建设目标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当务之需。
【关键词】宪法;人权;人本宪政
今年是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颁行30周年,宪政自西洋舶来中国也已有百余年光景。然而,纵观百余年来的中国宪政之路,几经反复更张,几多彷徨退却,可谓饱经风雨,坎坷而曲折。
通过中西宪政对比研究,有学者归纳:“西方现代宪政已滥觞数百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迄今已形成了奠基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宪政道德之上的宪政文明;而中国宪政恰恰缺失发达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意识与公民文化、民主政治、宪政道德尚在建设之中。因之,不少人嗟叹,西方宪政滋生于本土,根肥苗壮,枝繁叶茂;中国宪政舶来于西洋,土壤贫瘠,先天不足。”[1]
“乱花渐欲迷人眼”,果真如此么?笔者认为,上述论点从某种角度而言尽管也有可资借鉴之处,但不必因此而对中国宪政前途缺乏信心、丧失勇气。本文,笔者拟以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为考量基点,对我国“以人为本”的人本宪政建设略陈管见。
一、登堂入室——人本宪政基本理论
“宪政应以宪法为中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以分权制衡为制度架构,其核心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1}依照现代法治思想,宪政意味着对公权力(或称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限制。{2}“立宪是直接针对国家权力的,不管是谁——是国王或是民主选举的国会——掌握权力。”{3}(P153)公权力天然具有自我膨胀、自我扩张与常被滥用的趋势,其结果势必导致对公民权利的排挤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法治的精神是追求公平正义,实行法治便须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能有效得到法律之保护。现代法治呼唤宪政,为防止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宪政通过宪法界定公权力的边界,在对公权力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对其行使进行规范,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由是可知,宪政既是现代法治之必然要求,亦是现代法治之应然结果与集中体现。
(一)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
人本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普罗塔哥拉把人视为衡量事物是否存在的标准,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说,“人类的一切行动都有某种目的,这种目的可以成为达到较高目的的手段”{4}(P94),他指出人的特殊本质是“有理性的生活”,进而亚氏强调,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在汲取古希腊文明养料的基础上,古罗马把“人法”放在法律的首位,如著名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将其代表之作《法学阶梯》按“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的顺序将“人法”编制于“物法”、“诉讼法”之前,这体现了法律对“人”的高度重视,是人本主义思想的真实写照。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应当具有和享有的权利。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两者之间联系紧密,人权理论根源于人本思想而又高于人本思想,是人本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与升华。人权理论源于文艺复兴,资产阶级在文艺复兴中打出“自由”、“平等”的口号,以人文主义为主题开展反封建反专制反特权运动,可以说正是文艺复兴运动使资产阶级早期人权思想初步形成。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则借助宪法,将其反封建反专制斗争的胜利成果——人权——巩固与确立下来。因此,宪政自肇始之初,其目标与目的便是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作为近代宪法的发源地,英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如《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等等,其主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和限制王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1787年《美国宪法》与其1791年第一个修正案即《人权法案》、1791年《法国宪法》,最早以成文宪法规定和确认人权保护。随后,资产阶级各国均以宪法确立了保护人权的原则。
(二)宪政的人本精神
宪政源于人们对民主、自由、平等的幸福生活之美好向往,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宪政的历史与现实均告诉我们,人们之所以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其目的就是为了谋求自身生活幸福与人性的正常发展。正如路易斯·亨金等人指出的,“人民借以创设政府机构的社会契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政府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用来保障尊重个人权利的限制。”{5}(P512)
从理论上而言,人权可以分为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三个层次。自主自由,是人权的基础,也是人权最基本的含义;参与自由,是人权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之内核;创造自由,则是人权的高级形态与最高追求。从自主自由到参与自由,再到创造自由,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也是人类保存自身到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2]“承认人自身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人权的着重点可以从自我保存转向自我表现进而至于个人自我发展的各种形式。”{6}(P111)国家的目的,就是推进“国家一切成员的所有人格潜能,使之得以最大可能的发展”{7}(P281)。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宪法和宪政的终极目的。马克思主义也一贯关注人的自由与权利,坚持把人看作“最高价值”和“目的本身”,共产主义社会把实现“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理应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最低要求,以尊重和保障政治权利与自由的人权为高层次追求,最终全面实现一切人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三)以人为本与人本宪政
作为中外思想智慧的结晶,以人为本与宪政均把“人”作为核心,它们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将“以人为本”与宪政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与统一,便形成了人本宪政的核心内涵。
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以人为本”均有其历史渊源。与“以人为本”相对应,则是“以神为本”、“以君为本”或“以物为本”。在我国历史上,“以人为本”主要体现为部分贤哲们的民本思想,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此外亦强调人贵于物的思想,如“天地万物,唯人为贵”。在西方历史上,人本思想主要为打破宗教神权统治与封建君权专制而提出的,具体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人生而自由平等”,便是西方“以人为本”之呐喊,振聋发聩。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乃中外思想智慧之共同结晶。
“以人为本”,对于当今中国宪政建设意义重大。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核心,就是把“人”作为“目的”本身而非手段或工具,就是追求人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宪政,其目的亦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并实现人权,为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完善创造制度环境与提供保障。由是观之,以人为本和宪政联系密切,二者关系自然天成并共生共存。“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终极目标,足见“以人为本”乃马克思主义之一贯价值追求,“以人为本”成为联结马克思主义和宪政建设的重要纽带。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借鉴世界优秀文明之成果,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党的十六大以来明确而全面地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以此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现代化建设。
何谓人本宪政?简言之,人本宪政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和宪政价值理念的紧密结合与有机统一,就是按照“以人为本”的目标和要求来构建宪政。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人本宪政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真正确立‘人’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生活方面的核心地位和充分权利,而通过一系列现代宪法、法律、程序和制度体系,来建立和不断完善以保障‘人权’和‘人的发展’为目标的现代民主政治的过程。”{8}
人本宪政内涵丰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层面的含义:[3]
首先,人本宪政的政治内涵,就是要在限制与约束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之基础上,重点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要使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得以充分实现,则必须通过宪法赋予并确立公民权利之后天优势,以弥补公民权利之先天弱势,从而使公民权利可以与公权力相抗衡,只有这样,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与自由)的真正实现才有充分的保障。
其次,人本宪政的经济内涵,就是要充分尊重并有效保护公民的经济权利,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民的经济自主与经济自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才是硬道理,应充分调动公民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各尽其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与此同时,应努力确保公民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公正分享,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最后,人本宪政的文化内涵,笔者认为重点是要大力打造“权利”文化,培育公民“权利”意识,弘扬“权利”精神,全面建设“权利”社会。权利,是人立足社会之基础,也是人自我发展与完善之根本;无“权利”,人寸步难行,甚至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通过打造权利文化、培育权利意识、弘扬权利精神、建设权利社会,从而使公民明确了解权利、深入认识权利、充分尊重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合法维护权利。
二、人本修宪——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里程碑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4年宪法修正案”)。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加强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是2004年修宪的主要特色,因之学界称2004年修宪为“人本修宪”。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计十四条,其中多条规定涉及人权保护和公民权利保障,彰显了“人本修宪”的主要特色,反映了我国在努力推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政治主体文明建设,昭示了宪政文明的进步,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一)“三个代表”和“人权”明确入宪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的规定,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9},这实际上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地位。“三个代表”入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使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了宪法保障,此举意义非凡,影响深远。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9}“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性宣示意义重大,这表明“人权”在我国不再仅仅是一个学理概念或政治概念,而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且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自此,我国宪法在对“公民权利”基本类型进行规定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公民的“人权”这一概括性的宪法性权利,这样一来,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使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性保障更为完善与健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入宪,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对人民政治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进行确认,完善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保障,具有重大的开创性和历史性意义,是我国人权发展和宪政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二)权利主体更全面,权利保障更有力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9}简言之,即“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何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般而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主要是指“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10}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增加到“爱国统一战线”之中,真实反映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阶层的新发展、新变化,有利于最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从宪政意义上讲,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式写入宪法,一方面使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主体范围的规定更加客观全面;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上述社会新阶层获得了宪法上的政治主体地位,从而他们的人权、公民权利和一切合法权益也能同样得到宪法的根本保护。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根据现代宪政和人权保障的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更为全面,保障也更为有力。
比如,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9}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进一步得以明确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引导与监督、管理并重,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获得了宪法保障,实际上这也扩大了我国公民经济自主和经济自由的范围,增强了公民经济权利与自由的宪法保障力度。
再如,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9}如此修改,一方面使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为全面完善;另一方面,对私有财产的依法保护与依法限制同时予以规定,将依法征收或征用与依法补偿相结合,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这也正体现了现代宪政平衡原则之要求。
又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9}。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全体公民的切身福祉,这条规定使公民在陷入生活困顿之时的基本生存权有了宪法保障。又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并明确规定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决定程序及宣布主体等。一方面是因为,“紧急状态”的规定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紧急状态”公权力行使,以有效防止国家有关机关或个人滥用“紧急状态”恣肆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从而也更有利于实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宪法上的协调与平衡。
(三)人本修宪助推宪政文明
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法治国家,必须将人本政治与法治国家有机统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现代宪政理念,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与完善,是我国适应时代与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宪政文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根据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思想,政治主体文明建设既包括群体政治主体性即人民政治主体性的建设,也包括了个体政治主体性即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建设,也就是人民民主和公民自主自由的辩证统一与协调发展。”{11}笔者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思想,不仅仅局限于“以人民为本”,马克思主义同样承认人的个体主体性,主张以“个体”的人为本,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谋求“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此处“一切人”中的“人”,笔者认为主要是从公民“个体”意义上来说的)。2004年人本修宪,人权明确入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使我国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有了进一步的宪法依据与保障,这也正是我国宪政文明政治主体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