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宪政建设研究——以我国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为考量基点
“主体在规则说话的地方生存,没有主体就不可能有规则,同样,没有规则也就没有主体。”{12}(P258)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从而使人权从学理概念与政治理念走入宪法实践,人权成为了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人权同公民其他基本权利一样获得宪法的全面保护。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揭开了崭新的历史篇章;人权入宪同样是我国宪政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带来历史性的契机,为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增添新的亮点、拓展了新的空间与舞台。人权入宪所彰显的宪政文明建设目标,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3}
三、纲举目张——我国人本宪政的建设重点
人权入宪,建设人本宪政,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通俗讲就是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础上,还要保护公民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与自由。举目国情,正视现实,正如本文开篇所引学者之归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够发达,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之间亦不平衡,加之“权利”文化欠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虽有所觉醒但离宪政对现代公民的要求而言远远不够,另外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亦在推进过程之中,所以尽管人权已明确入宪,但我国的人本宪政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
纲举以目张,立足国情,根据人本宪政之本质要求,结合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现状与实际需要,笔者认为,我国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应把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建设重点。
(一)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保障人的自主自由
基本人权是指人维护自身生存和自由的基础性权利,如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人权,基本人权也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具备的权利。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性尊严,保障人性尊严,将人尊为自主的人,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最低要求,实现人的自主自由。
人权中的自主自由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国家权力原本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公民权利乃国家权力之基础与源泉。可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公民个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是如此弱小无力,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公民权利之先天弱势昭然若揭。因此,必须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来限制并约束国家权力,赋予公民权利以后天之优势地位,使公民权利具有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力量。一方面,要警惕并禁止国家权力之滥用,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特别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自主自由的侵犯,一旦自主自由受到侵犯,参与自由、创造自由便如同无本之木,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国家还应为每个公民提供有效之法律保护,使其人权和公民权利免受他人之非法干扰和侵犯,从而为每个公民具有尊严地生存和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必要之前提基础并创造更好之环境条件。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理应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禁止将公民个体视为国家权力统治之客体,禁止一切侵犯人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侵犯公民自主自由的行为。
(二)与时俱进扩张人权范围,丰富人的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从理论上讲,人权分为实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应有人权。应有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应有人权要成为法定人权,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予以确认和固化。实有人权,则是指公民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下,实际拥有并享有的人权。随着人类对人权认识和自身认识的深化,应有人权的范围必然会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扩展,宪法和法律不仅应确认最基本的人权,而且应该确认更丰富的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内容的人权,即从确认和保障人的自主自由,向确认和丰富人的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不断迈进。
关于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些应有人权到目前为止仍未被宪法确认为我国公民的法定人权,如我国现行宪法至今未将隐私权、迁徙自由权、环境权等等明确确认为公民的法定人权。
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因此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推进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我们必须充满信心,满怀勇气,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与形势要求,在坚持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并借鉴他国宪政建设经验,不断扩大和丰富公民人权的范围与内容,推进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积极推进我国《人权保障法》的制定,建立健全我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的人本宪政建设再上台阶。
(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人权的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至为重要,任何法律若实践中不能付诸实施或得到贯彻执行,即便其文本制定得精妙绝伦也只不过是一堆废纸。与此同时,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亦至关重要,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则更是重中之重。人本宪政建设也正是如此,人权既已入宪,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理应做到“有宪可依、有宪必依、行宪必严、违宪必究”。
宪法监督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与宪政建设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宪法监督制度或该项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法治国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人本宪政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非专门化、也非司法化,它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现实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现代人本宪政建设的需要。
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我国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即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采用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实践中,这一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违宪审查范围狭窄、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违宪审查的客体不周延、缺乏违宪审查的专门程序等不完善的地方,从而难以充分有效地保障宪法的实施,也难以切实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等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全面有效实现。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借鉴他国违宪审查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与现有法律体制,重新构建符合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要求的专门化的违宪审查制度。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再如,适当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定的宪法司法适用权推进宪法的司法化等等。总之,我国在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过程中,应以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积极推进宪法适用制度建设,重点推进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让宪法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使宪法成为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和裁判的依据,使宪法的人本精神在我国公民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具体实现。
四、展望未来——我国人本宪政的建设目标
当前,特别是自2004年人本修宪以来,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应该说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在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等方面均遇到不少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如经济方面,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成绩斐然,公民的经济权利与经济自由整体上有了保障,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却不断增大,具体表现为结构上城乡收入差距显著,地区上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群体上贫富不均收入悬殊。如此种种,都与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本质要求以及“共同富裕”的目标背道而驰。又如政治方面,由于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权力滥用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更为关键的是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导致宪法实施监督不力,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参与自由、创造自由经常流于形式。再看思想文化方面,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虽逐步觉醒但仍然不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意识远未形成,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方面,例如选举地方人大代表,我国很大一部分选民是被动参与的,而非自觉自愿的积极主动的主体性参与。
为解决人本宪政建设的上述现实困境,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认真总结我国宪政建设的已有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宪政建设先进做法,结合时代要求与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确立人本宪政的建设目标:③
第一,在政治上,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目标就是要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切实确立并有效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自由以及当家作主的政治主体地位,赋予公民权利具有对抗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确保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第二,在经济上,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目标就是要确立并保障公民的经济权利、经济自主与经济自由,一方面从整体上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和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努力实现机会平等和经济公平。这就要求我们集中精力搞经济,一心一意谋发展,既要把蛋糕做大,又要把蛋糕分好,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在文化上,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目标就是要大力打造“权利”文化,全面建设“权利”社会,培养公民的人权思想和法律意识,唤起民众的民主思想和监督意识,在全社会确立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和重视自我发展的价值追求,最终实现“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人权入宪,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确保上述人本宪政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建设目标的真正实现,人本宪政运行机制建设至为重要。鉴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宪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对人权的具体内容与实现机制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故此有关人权的具体内容及人本宪政运行机制则有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具体细化规定或补充完善。笔者认为,要使应然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并进一步使法定人权落实为公民的实有人权,确保公民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的全面实现,我们应在借鉴国际人权保护和宪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人权调研,适应时代与形势要求并结合具体国情尽快制定我国的《人权保障法》。与此同时,正如上文所述,加快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其中最为关键的,同时也是当务之需的,就是推进宪法司法化,重新构建符合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要求的专门化的违宪审查制度。
【注释】
[1]该文作者在作出上述归纳和进行质疑的基础上,亦指出没有必要因此而对中国宪政前途和宪政现代化丧失信心,并进一步阐述其观点,“因为论及中国之宪政建设,不仅应有对西方宪政的理念吸收与制度借鉴,而且还须有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汲取与创造性转型。”他认为,“民本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政治哲学之精华,历史性地担当着该转型之原始文本角色”,“在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传统民本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型,使之契合于现代宪政的宏图伟业。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视角出发,市场经济建设、公共领域建设与公民文化建设是实现民本思想创造性转型的关键。”参见:刘爱龙.从民本到人本: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创造性转型[J].金陵法律评论,2008,(2).
{2]关于“宪政的人本精神”之论述,笔者主要在借鉴学者魏腊云的相关研究成果之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简洁见解,在此对魏博士表示感谢。参见:魏腊云.宪政的人本主义精髓——基于人权哲学的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0,(12).
{3]关于人本宪政的内涵与建设目标,笔者在借鉴张子礼、李先伦、徐继超等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阐释与论述,在此对上述学者一并表示感谢。参见:李先伦,张子礼.人本宪政:中国未来的宪政走向[J].探索与争鸣,2011,(9).参见:徐继超.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目标论要——在和谐社会的视域下[J].江汉论坛,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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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2528,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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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俊祥,杨志红.以人为本与宪政文明[J].江西社会科学,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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