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与宪政——章渊若宪政思想之解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10-06

    章渊若认为,资本在经济生产上,与劳动、土地,成鼎足之势,对于资本问题,我国不能将之消灭,只能进行限制。他说,资本主义畸形之发展,吾人当然反对,然而资本在社会经济发展上之功用,吾人亦不能抹煞{1}。这是与中国当时的民生状况相适应的,他说到,“中国苦贫,全民族之生命均在饥寒、流离颠沛、贫病、无食、无衣、无居、无保、无育之大恐慌危险中。吾人今后一切努力,均应以救济全体人民此种无食、无衣、无居、无保、无育之大危险大痛苦为出发点,始不失仁民爱物之正真革命意义。”{15}在这种生存状况下,只有用资本来发展经济,增加物质财富,提高生产力,才能有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

    那么,对于资本的限制,在宪法和法律上具体应当如何规定?章渊若借鉴当时包括德国、波兰、南斯拉夫等在内的很多欧洲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两个办法,一是在宪法中对遗产继承权进行限制;二是对私营经济企业收归公营进行规定。征收遗产税是为了防止后人的不劳而获以及资本在时间上的不断积累与膨胀,同时也可以增加国家的财富,以便用于社会保障。遗产税额根据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的多少以及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而不同,税率自4%起,至70%之高。而企业社会化的规定有利于防止私人资本的膨胀,而将与民众关系密切的企业资本收归公有。如将适合于社会经营的企业,用公用征收的方式,给以偿金而移归公有。对于煤、铁、电汽、银行、交通、粮食、保险业等直接关系民众生活的行业,由国家公营。

    3.劳工保护

    文化的创造,社会的进步,以及民生的满足,都必须依赖人类的努力和劳动。而一切经济学原理的著作都承认劳动为生产要素之一{10}。劳动对于经济生产之重要性,要求我们用各种手段来保护劳工,最重要的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对劳工的各种权利加以保障。

    在详尽研究英国{19}、法国{20}、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宪法和劳工法之后,章渊若认为,劳工的立法应以每个国家的实际民生状况为依据,而不可简单照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他说,“就劳工问题而论,劳工保护,亦不能好高鹜远,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劳工状况,亦不能依照主观理想而定,而须与一国一时经济发展之程度有密切之关系。如不顾一国一时实际的经济状况,而仅于主观上定立时髦的法规,则其结果非但为画饼充饥,在实际上反足以危害劳工,反失去保护劳工之本旨。吾人于立法之时,应以民生之实际要求,民生之实际状况为根据,舍此不求而抄袭任何国家之法典,结果非但不能实行,抑且发生危险。”{1}

    章渊若认为,在宪法中可以规定,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劳工法,对工人的权利进行专门保护。保障劳工的结社权(工会),以便保障并改善其工作状况和经济生活,而这种权利可以对抗契约自由,排斥工人结社权的契约无效。宪法可以规定全面的保险制度,用以预防工人工作中的意外风险,产妇失业的损失,以及残废、老、弱之后的经济困难,这些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给工人留有一定的自由时间,以便其参加必要的政治活动,因此所受之工资损失,予以一定范围内的补偿。此外,还可设立与普通议院并立的经济议院,专门管理国家的经济事务,经济议院采取职业代表制。

    4.平均地权

    土地,为经济生产上非常重要的原素之一,此为稍具经济学常识者所共知。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贫富之不均,均直接间接以土地问题为中心。人民所居之房屋,农业所依赖之田地,都离不开土地。

    章渊若认为,在宪法和法律中,可以规定土地的分配与利用由国家与地方政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以确保全国人民都有适合于健康的居所,对于农村居民,不但有住所,而且要有适量的田产。国家因为公益的目的,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奖励移植开垦或者发展农业,可以对土地进行征用。凡是土地中所蕴含的富源或天然力,如矿藏等,都必须依法由国家管理。此外,土地的使用者有开垦与种植其土地的义务,而不能任其荒废,而非由劳动所得的土地的增值部分应当归于社会利用,如因为城市扩建、兴修道路等致使地价的大幅度增值当归于社会。

    章渊若说到,这些措施可以“防止地主的坐大与专横,土地之荒弃与滥用,复欲以不劳而获最违反经济社会正义的土地剩余价值,归于社会公用;从而实现‘耕者有其田’,‘室者有其家’的农业发达,家给人足的康乐世界。”{10}

    5.人民的保育

    人民的保育(即对社会生活的改善)更具体表现了民生主义之精神。民生问题的最终解决是要“将人民衣、食、住、行种种生活的需要,按男女长幼、强弱壮老、贤愚贫富之境遇与关系,为适宜之安排,合理的处置,‘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使‘男有分,女有归,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弃疾者,皆有所养!”’{1}我们前面所列的、从生产三要素着手的诸项措施对于民生的保障是有所作用的,如对于劳工的生存权、身体健康权、参政权、结社权等各项权利的宪法保护,对于人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使得人人有居所,农民有耕田以养家糊口。但是,这些措施最主要的作用在于使国家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国家财富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众的经济基础。国富是民富的前提,但国富不等于民富,如果资源分配不合理,很可能出现贫富分化或者国富民穷的结果。一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应为所有公民所共享。国家应当努力控制一次分配的不公,并在很多无法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的民众面前积极启用社会再分配手段,使人人都过上人之为人的生活。

    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做的还很多,一份未必完全却比较流行的民生问题清单是,“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是民生之源,就医是民生之急,社保是民生之托,住房是民生之要,治安是民生之盾”{21},这些问题都是民生的要求,也都需要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对于弱势群体,如妇女、婴幼儿、老人、残疾人等的保护,对于公众教育的规定,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中体现出来。

    四、结论

    综上所述,章渊若继承了伟大的革命导师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并将之进行了发扬,且将民生的精神与内容写入了宪法,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民众的生存权和促进民生的实现。他也看到了,将民生改善写入宪法和法律固然非常重要,但是民生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必须依赖于宪法与法律得到遵循。他说,“法律非主观之具文,其施行之要件,为客观的事实。徒法不足以自行,画饼不足以充饥;此民国以来,中国宪政失败之主因;亦今后关心法治者所研究之事实问题也。”

    他认识到在当时中国的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之下,要实现民众的安居乐业,要达至国强民富,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他悲天悯人,忧国忧民,希望国民能团结一心,共度难关!“中国多难,人民深遭天灾人祸之摧残,外患内乱之压迫;即最简单最需要的人身安全尚无可靠之保障;举国惶惶,但求安居乐业、苟延残喘而不可得,更何奢望于生活之改善与保育,以及其他种种积极之权利乎?此诚中国宪政改造之难关。惟愿全国上下,协力同心,共谋生聚,共图建设;俾社会基础与政治制度能相衔接,不相背驰也。”{1}

    时至今日,中国已是国力强盛,国家统一,他国不敢小视和凯觎我国,可以说已经具备了改善民生的经济和国力基础。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后,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也出现了不少的弊病。与半个多世纪以前类似,今天的中国恰逢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的出现,很多中小企业破产,人民收入减少,失业人数大增,此时更需要国家的积极介入,采取改善民生的措施,努力创造一个“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宪政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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