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正宪法上的“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剑 时间:2014-10-06

  将来,“它”不适合代指“人大”等国家机关不适合指代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妨碍对宪法的正确解读。1954年宪法第27条、1975年宪法第17条、1978年宪法第22条均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内容。“它”字语焉不详,令人不解“它”究竟是谁?1982年宪法第62条将其改为“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删去“它”后,语言精准规范,使人一读就明。然而,1982年宪法偏又新增不少“它”。如第1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联系宪法上下文浅析,这些“它”让人民徒增歧义。又如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两个“它”是分别指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共同指代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让人莫衷一是。二是有损现行宪法的权威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用贬义词“它”指代宪法之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显然不是树立和增进宪法权威的体现。宪法至上的理念必然受到削弱和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甚至其他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将受到损害。三是削弱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大本质区别之一是政治制度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凸显出来的特点是“人民”二字。用常指代动物的代词“它”来代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一种尊敬的称谓,是一种错误的用法,会严重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应尽早摒弃。如果,让“它”继续在宪法上酣睡,对人民群众坚守社会主义制度信念的影响就可见一斑了。

  最后,宪法上的“它”应尽早修正“它”已经安然躺在宪法之上近六十年了。尽早将其修正,已是当务之急。修正方式主要由两种。一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文明确规定,“它”是专门指代人或由人组成的集合的尊称。但是,“它”的用法深入民心,一时难以纠正过来。况且,我国辞书众多,删修费时耗币,绝非易事。二则对宪法上的“它”予以修改。凡是宪法上的“它”字,尽量用原词或其他专有法律词汇代替。如宪法上的“它”原来是指代“人民代表大会”,就将“它”修正为“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家权力机关”即可。依此类推,宪法上其余的“它”分别修正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协机关”等。对于最好是保留代词称谓的地方,则可以考虑用“怹”或“其”或“他”代替“它”。比如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以改为:对怹(其)负责,受怹(其)监督。怹,在我国辞典中的解释是:“他”的敬称[3]。将人民或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尊称为“怹”,是人民当家作主人的法治理念真实体现。具有繁体字背景的“怹”,不仅代表大陆的人民群众,也包括使用繁体字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众。代表人民的“怹”不仅应该表现在官方的书面和口头用语上,而且应该植根于政府和民众的“心”头之上。尽快用“怹”取代宪法上的“它”,是一种较为妥当可行的办法。

 

【注释】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5页。
[2]《新华词典》商务印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810页。
[3]《新华词典》商务印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8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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