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假证假印犯罪的危害及其刑法规制
论文摘要 假证假印违法犯罪的猖獗与刑法对其的规制轻刑化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应重新剖析假证假印犯罪猖獗的深层次原因,并加大刑罚打击力度,建立完善以刑法规制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惩治教育体制。
论文关键词 假证假印犯罪 刑法 规制
本文中的“假证假印”泛指《刑法》第280条规定中所涉及的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根据此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3款规定,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规定就是刑法对我们现实社会中所涉及假证假印的全部罪名和相关规制了,仅有一条三款,其中一款仅有一个刑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另两款上还各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刑档(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整个刑法体系,上述规制应该说是相当轻刑化,时至今日已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滞后于时代发展需要,急需改变。
一、问题的由来:假证假印泛滥成灾,司法机关打击乏力
据电视新闻报道,在2012年年初的四个月中,我国公安部在“打四黑、除四害”运动中,共破获假证假印案件2300多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400多名,缴获假证假印132.7万件。公安部发言人还强调,现在的假证假印违法犯罪活动已呈现四大特征,即违法犯罪“团伙地缘化、作坊家庭化、制作专业化、经营网络化”。
其实从上述统计数据就可以管中窥豹。短短四个月,破获两千起案件就缴获了假证假印上百万件,可见假证假印确已泛滥成灾;但即使在专项打击运动中,我们公安机关却仅能抓获两千余名违法犯罪分子,平均每个案件仅能抓获一名多两名不到的违法犯罪分子,却又可以起获平均近六百件的假证假印。结合发言人强调的“团伙化、专业化”等特征,不难发现问题所在,即假证假印其实已泛滥成灾,公安机关却打击乏力。之所以说公安机关是打击乏力,不是打击不力,就是强调说公安机关也在尽其所能采取打击行动,但因种种原因却只能边抓边放,最后越打越多,现实已到了假证假印犯罪彻底失控的边缘。
这也符合笔者的观察。作为一名基层检察人员,笔者发现,实际工作中因假证假印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必然导致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起诉难,定罪难。即使违法犯罪分子最后能够定罪,但基本上适用的都是三年以下的刑档,往往判个一年左右的刑罚,根本就不需要送到监狱执行,从看守所就能出来。因此不但是公安机关打击乏力,就是整个刑事司法机关对假证假印犯罪的打击也乏力。
究其原因,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我们对假证假印犯罪的危害认识不深,以为其只是疥癣之疾,不是心腹大患,因而在刑法中对其规制轻刑化,甚至以治安行政处罚代替刑法进行规制,最终造成了现实中尴尬局面:一方面假证假印泛滥撤成灾加速社会诚信崩溃,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假证假印犯罪的打击乏力。正消邪长,二者明显变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显然与我们刑法对假证假印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刑罚震慑能力不强有莫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