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丹丹 时间:2014-10-06

 一、我国刑法对隐私权保护之立法现状
  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我国刑事立法还不尽完善。隐私权已成为各个国家广泛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鉴于此,世界各国普遍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对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与国外的状况相比,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我国刑事立法还不尽完善。97刑法中只有以下罪名涉及隐私权刑法保护:(1)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2)第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4)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第177条之一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6)第286条第2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外还有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专门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主体只限于有特定身份、职业的人。可见,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体系,是非常零星分散的,并且对各种新兴犯罪都没有进行规制。
  二、外国刑法以及港澳台刑法对隐私权之保护
  日本、德国、美国等等一些国家在很早便将隐私权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并且有着细致精密的规定。比如德国,其《刑法典》第15章就集中规定了各种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的犯罪,包括侵害言论秘密罪、侵害通信罪、探知数据罪、侵害他人秘密罪、利用他人秘密罪、侵害邮政或电信秘密罪以及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其中具有典型代表的第 203条侵害他人秘密罪规定如下:“1 .因下列各种身份而被告知或知悉他人的秘密,尤其是私生活秘密或企业、 商业秘密,未被授权而加以泄露的,处 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1)医师、 牙医、 兽医、 药剂师或其他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培训始可执业的医护人员; ( 2)国家承认的结业考试合格的职业心理学家; ( 3)律师、 办理专利问题的律师、 公证人、 诉讼程序中的辩护人、 会计师、 审计员、 税务顾问、 税务代理人或者律师公司、 专利代理公司、 经济审查公司、 账簿审查公司或税务顾问公司的机关或其成员……”可见德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高度集中,突出了对私人生活的保护,而且涵盖范围宽广。再比如澳门,其《刑法典》第18条也规定了违反保密罪。该条规定未经同意,泄露因自己之身份、工作、受雇、职业或技艺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者构成违反保密罪。 我中台湾地区刑法典规定了妨碍秘密罪。所以,相比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我们大陆刑法对于私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够重视的。
  三、加大刑法对隐私权保护之必要性
  随着现代科技尤其是电子、通讯、网络的飞速发展对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威胁,如各种电子监控设备侵犯了人的行动隐私。科技提供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将我们置于一个透明的玻璃房,人的一切,无论何时都在别人的监视之下。随着公民的私人生活面临的威胁和侵害变得愈加严重,而且近年来,侵犯隐私权的案件逐渐增多,从璩美凤情爱光盘到艳照门到闫凤娇艳照案到现在这个性爱视频案还有网上不是流传出的各种艳照和视频,有政府官员的,有普通百姓的甚至还有中学生的。公民的隐私权变得岌岌可危。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再是个案问题,也不再是仅限于公众人物,其范围逐渐扩大,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逐渐增强,不论是从侵害法益的角度还是刑事政策的角度都迫切需要刑法将这一行为纳入犯罪圈,设立专门的侵犯隐私权的罪名,以进一步打击日益猖獗的此类行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也符合当今刑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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