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1)救助的程序性事实包括:A、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B、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时效的规定;C、案件性质是否属于救助的范围,申请是否属于受理的救助委员会管辖;D、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表的内容和所附材料是否明确具体。
(2)救助的实体性事实包括:A、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及收入、受养人的有无及基本情况;B、加害者的性别、年龄、职业及收入、受养人的有无及基本情况;C、被害情况:包括原有的健康状况、被害的程度、已造成的物质损失及远期影响、后遗症的有无及种类、治疗费的数额、被害者与加害者的关系、被害者责任的有无及程度,被害人同司法机关的合作情况等;D、被害后的影响:包括由该犯罪被害引起的被害者职业变化、收入变化、家庭成员生活变化等;E、损害赔偿的状况:被害人是否受领过损害赔偿金和紧急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和紧急补偿金的受领额及方式,是否参加保险,是否接受过社会捐助等;F、犯罪的性质:国外对犯罪性质的要求一般限于严重暴力犯罪,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我国对犯罪性质限定不能太严,只要是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都应该包括在内,但财产犯罪一般应排除在外,除非财产犯罪造成了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G、救助委员会认为需要查明的其他事实。
3、听证和裁决
救助委员会在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救助委员会应申请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1)听证。为确保司法救助的客观公正,5000元以上的救助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救助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救助申请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救助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救助委员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救助申请人。听证一般应公开举行。救助委员会应当指定调查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要围绕救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展开,主持人应听取各方的陈述意见,审查各方提出的事实、证据并组织各方进行辩论与质证,在此基础上查明事实。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救助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决定。
(2)裁决。救助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或听证程序结束后10日内作出是否支付救助金的决定,决定支付的,必须同时决定支付的具体金额。救助金额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被害人过错程度、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经济赔偿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于被害人是老弱病残或者未成年人的,国家应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予以适当补偿而不必考虑其责任大小。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即取得受领救助金的权利,此权利的时效期限可定为6个月,并且不得转让。
4、救助决定的执行
对于救助委员会作出的救助决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给付救助金,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执行救助决定主要是指基金管理部门依照救助决定发放救助金,这涉及支付方式、先行支付、支付救助金三个方面。
(1)支付方式。各国救助金的支付方式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部分支付;有些国家为防止被害人逃避付账,救助机构直接把救助金付给救助被害人的主体(比如医院)。具体到我国,除残疾赔偿金可以分期支付外其他费用应坚持一次性补偿原则,丧葬费等其它费用可以直接付给申请人,必要时,医疗费救助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医院。
(2)先行支付。救助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因无法查获加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一时无法确定而不能迅速作出是否支付救助金及其具体金额的决定时,如果被害人的生活状况已因其受害而极度恶化或被害人急需抢救而需治疗费用时,救助委员会有权在审查核实后作出支付紧急救助金的决定,并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数次临时支付的方式先行支付。此后,如果救助委员会作出正式救助决定,则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支付或退回。
(3)救助金的支付。救助委员会作出救助决定书后应该在10日内抄送基金管理部门和送达救助申请人,救助申请人接到救助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持该决定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请求基金管理部门支付救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则不予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接到救助委员会抄送的救助决定书和救助申请人要求救助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支付。基金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定期向救助委员会书面报告支付情况。被害人取得的救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救助的救济程序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对决定的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救助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救助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救助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20日内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或变更决定。复议期间应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六)救助金的返还和国家的追偿权
救助金的返还是指被害人得到紧急救助金或救助金后,又从罪犯或其他途径得到赔偿或救助的,应主动返还救助金,被害人不主动返还的,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返还。
国家的追偿权是指在被害人得到紧急救助金或救助金后,如果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有赔偿能力而没有赔偿或者被害人没有要求赔偿,国家有权在救助金范围内追偿。但国家追偿并不妨碍被害人要求罪犯赔偿除国家补偿以外的应该得到的其他损失。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偿权无时效限制,即当犯罪分子刑满出狱参加劳动取得收入有了偿债能力时,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向其追还为其承担的补偿款项。
长久以来,那些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脸上,总是写满了极度悲怆的表情。犯罪分子带给他们的痛苦,会成为他们心灵永远抹不去的烙印,每一次碰触都会带来锐利的疼痛。而且,这样的伤害,往往又是同时赋含于肉体、精神以及经济等等多重因素之上。对刑事被害人群体来说,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他们很容易陷于更为困顿窘迫、更为边缘的境地。当那些苦难的犯罪被害人处于国家法律遗忘的角落,我们必然也就离“司法和谐”会越来越远。显然,正是因为相关制度的阙如,才使刑事被害人很难获得及时的权利救济。在司法和谐的现实语境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现在才提上了重要日程。希望本课题能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些许促进作用,让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被害人通过获得国家制度性的救济,感受到国家应有的人文关怀,实现社会正义与司法和谐。有一句话,很经典:你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生不成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尚任重而道远,更需要不断试验,期望有关方面特别是我们法院担负起更大的国家责任,勇于实现制度进步,以为民谋生存、与民造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