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相撞致人重伤逃逸的定性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份作出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是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又有严重情形,如酒后驾车、吸食毒品后驾车辆、无照驾驶、明知机动车辆机件失灵、明知机动车辆配置不全、明知是报废车辆而驾驶的、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使是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王应华在事故发生造成受害人孙志莲重伤的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也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关于定性方面存在着分歧,因此特将此案向本院检察长做了汇报,并将案件具体情况向上级院进行了说明。
上级院经研究最终一致认为: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的,交通管理部门几乎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刑法上还是应当查明事故的原因,不能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受害人及相关证人了解情况,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应华承当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志珍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案关于犯罪嫌疑人王应华骑电动自行车致人重伤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是不可置否的。但如果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王应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将来对其处罚不会很重,可能会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排除不起诉的可能,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
但是,鉴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不愿意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对受害人予以赔偿,2010年5月12日,我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应华批准逮捕。
电动自行车最受人诟病的弊端主要有速度快、抢占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逆行和闯红灯、带人行驶等,这些因素使得电动车成为严重的交通隐患。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逐年增多的情况,这起案例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为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案的处理创立了一个范例,同时提醒了人们谨慎骑行电动自行车,增强人们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的防范意识。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控制这类案件发生的数量和范围。比如,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人流量较大的交通道口,针对电动自行车速度快、稳定性较差等特点,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性能和交通法规知识专项宣传活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针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标准体系,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系数,督促生产厂家按照质量标准体系进行生产等,以彻底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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