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有关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一)修改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我国现有法律虽赋予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但由于法律未对量刑建议作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在量刑建议权存在的法律依据问题上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为人民检察院享有量刑建议权提供了法律空间,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鉴于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关于量刑建议的实践效果与价值,为定纷止争,我国应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奠定充分的证据与事实基础;同时也应赋予当事人和辩护人的量刑异议权,使法官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意见,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由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都有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各地运用情况不一,在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形式、范围上均有不同,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总结试行量刑建议权多年积累的经验,同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磋商、加强研究,联合制定一个量刑建议规则,确立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审级范围、提出的时间、种类及方式等,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然后两家联合发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相对确定的操作规程,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确立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
在构建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时,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立,这种制度的设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衡作用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大打折扣,因此,我们认为必须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性和内在协调性这一宏观角度入手,对与量刑建议制度相关判决书对量刑建议的回应机制、量刑答辩机制、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明机制及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抗诉规格等配套机制一并进行确立以形成体系,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具有切实可行性。
(四)设立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并不是简单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没有约束的行使量刑建议权,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来制约。首先,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建立对量刑建议的绩效考评机制,由绩效考评部门联合办公室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考评监督,并将其作为考评检察官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滥用量刑建议权的,要按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通过人大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将量刑建议情况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专题报告中,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着力提高公诉人的素质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采取请专家教授上课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以老带新与开展岗位练兵相结合,送法学院校进修与专题研究、攻关相结合等方式来提高公诉人的素质。二是对本单位的检察官进行合理调配,尽量把法学功底较强的科班毕业的检察官充实到公诉队伍中去。必要时还可以从其他检察机关、法院、律师、法学教授中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带动公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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