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关键词:司法政策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用力打击和震撼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就是要求宽严并举,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相得益障。自2005年以来,人民法院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审理了大批刑事案件,很多犯罪分子得到了从宽处理,对维护稳定、构建和谐、贯彻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打击犯罪和挽救失足人员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存在上述不全面的认识,认为“宽”字当头,一宽到底,在实践中,只要与“宽”字沾上边的,一律从轻减轻,致使处刑畸轻,突破最低量刑底线,实行法外开恩,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认为“宽严相济”就是指从宽处理,而忽略了“当严则严”及两者相济的思想内涵。认为是与“严打”相对立的另一司法方针,不分案件性质、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一律都要从轻、减轻。没有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方针的关系,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事事“宽”字当头,不需要再严厉打击犯罪,甚至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也从轻处罚,以致于放纵了犯罪,丧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出台了相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以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但对其指导精神,在审判实践中,贯彻不力。
青少年犯罪本就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能适用死刑。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在对“宽严相济”的错误解读下,实践中对青少年犯罪处刑过宽,很多案件都在法外开恩,突破最低的量刑底线,忽略了打击与挽救相结合原则,致使“从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挡剑牌。近年来各地虽经专项整治,青少年犯罪率仍居高不下,而且有的地方仍有上升,已成为继吸毒、贩毒后的第二大社会公害,社会危害日益严重。有的青少年在犯罪的道路上几进几出,从宽处理未能达到教育与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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