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卫东 时间:2014-10-06
  2.侦、审关系:司法审查原则的建立
  警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的侦查行为,是国家权力强制性侵犯公民权利最为常见的形式。因此,要求法院对警察侦查行为中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性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益在国家的侦查活动中不被不必要侵犯的应有之意。但长期以来,我国并未确立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公安机关采用强制侦查措施,并不需要经由法院的司法审查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侦查机关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逮捕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而只需要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警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并不存在着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而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承上启下的中间地位,阻断法院与警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导致了法院与警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断层,司法审查原则严重缺位,从而使得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障,侦查机关随意拘留、非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问题屡禁不止。
  因此,从保障人权、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角度考虑,我国应重新调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使法官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侦查程序,确保与侦查行为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正当性、合法性,防止侦查人员、检察官滥用国家刑事司法权而侵害人权;同时增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律帮助人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诉讼权利的平衡性、对抗性,并加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
  3.检、法关系:检察机关地位的重新定位
  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职能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角结构关系中,行使审判职能的法院是居于控诉与辩护之间,具有超然中立的地位的权力主体。其超然中立的地位保证了其可以不受国家控诉犯罪的意愿的影响,实现其保障人权的目的。然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中,检察机关往往有超越自身控诉一方地位的限制,而通过法律监督来影响法院超然中立地位的倾向。如何给检察机关以准确定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检察权在其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权,虽然带有司法权的部分属性,但法律监督权却并不是其应有之意。而在现行的宪法框架之下,该如何规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使其能够发挥其宪法上的功效同时又不至于侵犯法院的超然地位?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宪法规定下,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法律监督权必须要与其追诉犯罪的诉讼职能彻底分离。把进行诉讼与进行法律监督分开,办案者专门办案,监督者专门监督,同时也监督检察机关内部。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内部可以一分为二,一部分专门办案,一部分专司监督,决不能让实施具体工作的人一边办案、一边监督。由此,可以保证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受检察机关的不当影响,充分发挥其公正裁判、保障人权的作用。
  
 
三、结 语
  
  进入21世纪,中国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也为充满希望的未来设立了众多美好的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面临的挑战更是我们努力实现的目标。刑事司法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进一步实现对人权全面保障的核心环节,可以说是我国能否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而无论是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目标价值的设定,还是对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引入还是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重新梳理,还是人权保障观念的普及都将是推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这些问题,希望能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略尽绵力。希望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能在理论研究者、立法者、司法实践者的共同努力下得以早日实现,人权保障的理念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得以彻底的贯彻。
   
 
 
 
注释:
    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从最近各种媒体以对如佘祥林等几个冤案的报道及各大网站上对这几个冤案的讨论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对目前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十分关注,同时表达了人民群众对该现象的强烈不满。
    转引自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注3。
    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特别是2004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同时,其他修改的条款也直接或者间接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这一举措,标志着人权保障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基础性的地位的确立。
    参见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的系统论趋向》,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该处所指的刑事司法权力并非仅仅包括刑事司法权,还包括刑事司法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权力,如警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等。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列入立法规划。目前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的主要有由笔者主持的欧盟《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项目和徐静村教授主持的司法部重点课题《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陈光中、[加]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崔敏:《研究国际司法准则 推进中国司法改革--评介〈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
    崔敏:《研究国际司法准则 推进中国司法改革--评介〈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
    陈光中、[加]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中经粗略统计共有24种法律文本;程味秋、杨宇冠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共有30种法律文本。
    陈兴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归根到底,体制问题其实还是立法不完善,或者说是制度的设计不合理的问题,二者之间有很多交叉之处,有时并不能截然将二者分开。但因为刑事司法体制问题本身还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甚至涉及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问题,其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因此笔者将其提高到与立法问题、观念问题并列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三大问题。
    此处的公安机关仅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侦查权的警察机关,本文并不涉及公安机关的维护治安、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职能部分,因此在本文中,公安机关、警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含义上是同一的,笔者在使用中不再加以专门区分。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5-66页。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335页。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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