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一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是要实事求是,量力而(下转第141页)(上接第134页)为。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数额要切合犯罪人的实际,不能是“高不可攀”,而是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且通过犯罪人的努力可以实现的;三是要犯罪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且履行相关的义务后,获得被害人认可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附条件不起诉不是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也不是高检院司法解释中的不起诉,更不是所有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时,应慎重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犯罪行为人的因素。包括:犯人性格,如犯罪性质、平时行为、有无前科或不良习惯等;犯罪行为人的年龄,是老年还是少年,是否未婚或学生等;犯罪行为人的环境,如家庭情况,生活环境、交友关系、有无双亲或其他监护人,有无固定居所等。二是犯罪的因素。包括:犯罪的轻重,如法定刑的轻重,有无加重减轻的法律规定,被害程度等;犯罪的情节、情况,如犯罪动机、原因、方法、手段,社会对该犯罪的关注程度,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后是否会形成模仿同类犯罪的导向等。三是犯罪后的因素。包括:有关行为,如犯人有无反省举动、谢罪和回归社会的努力,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动,有无实行保护观察的监督及保护的可能;对被害人的行为,如有无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的举措,有无被害人提出的减免其刑事责任的要求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误用,防止放纵犯罪,应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1.集体讨论。对被害人、犯罪人书面提出要求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或办案人员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科集体讨论,并报检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2.听取意见。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公安机关、学校、社区(村组)及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以及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意见。如被害人不同意的作附条件不起诉的,一般应提起公诉。
3.处理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犯罪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得到被害人认可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中止对案件的审查。并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及时提起公诉。
4.帮教考察。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组)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帮教考察体系,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基层组织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
5.法律后果。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即终止诉讼程序,中止对案件的审查。如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应将新罪、旧罪一并起诉,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人员系未成年人,应建立刑事污点消除制度,使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够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6.司法救济。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被害人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认为附条件执行有错误的,亦可要求检察机关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检察机关接到复议和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复核,如果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或由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自行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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