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的错案预防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四、错案预防机制的完善
在赵树海一案中,可以看到检察院有错案预防的意识,但确没有完善的错案预防机制。也许在11年前,司法部门处在与社会发展相应的严惩犯罪的执法要求下,对错案预防不够重视。但在11年后,法治的进程不断推进,执法的观念也应与时俱进、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应完善,以达到从根本上杜绝实质的错案。
(一)公诉环节执法观念的改变
随着民主的进程和人权保障的发展,司法改革趋势改变了以往重惩罚轻保障的执法观念,愈发强调在诉讼环节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平衡。在公诉环节中,追诉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其功能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保障无辜的人不受错误追究,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
(二)健全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防御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享有的辩护权、知悉权等防御性权利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以便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应有的被刑讯逼供的控告权、请求解除非法羁押的等权利。尽管有国家赔偿法可以约束错案的发生,但国家赔偿仅是一种事后的救济与纠错,不能从根本上预防错案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均应有运用防御权的制度保障。如可借鉴国外的米兰达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一定的沉默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等。
(三)完善引导侦查机制
公诉环节对侦查引导应由随意性往规范性发展,赋予检察院在侦查机关不接受合理合法监督、引导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主动权和制裁权,在引导侦查时,才能更注重对错案的预防。而不仅仅是依靠没有约束力的书面的、事后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等去监督。公诉环节的监督应当与诉讼进程同步,才能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
(四)科学考评,为错案预防提供保障
简单以通过各种统计数据的排队来形成绩效优劣位次,难以真实全面反映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不合理的奖惩机制,制约了错案预防的效率,甚至促成错案的形成。严格遵循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科学办案质量与效率考评机制才能有效激励和约束办案人员积极的预防错案、坦然承认错案、果断的制止错案。同时,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对涉检舆情的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完善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机制等,都能有效扫除发现和纠正错案的障碍。
五、结语
曾经收容遣散制度因一起“孙志刚案件”而终结,那么继佘祥林一案又一“亡者归来”的洗冤奇迹,又能否终结类似错案的发生呢?在司法部门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同时,执法者思想的改变,完善相对应的制度,或许错案能得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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