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课 时间:2014-10-06

  2.高效科学的管理模式创建

  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软件对工作进行管理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目前很多检察机关都利用管理软件对案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现代化的管理软件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客观直接、高效科学,便于统计、监督、数据保存及查询。高检院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实现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法律信息传输、信息处理、诉讼文书制作、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等方面的应用。”我们现在对于计算机的应用功能还没有充分开发,办公室自动化系统也尚未形成。这方面的不足严重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建设进程。侦查一体化机制要求对管理的要求很高,无论是指挥还是协调以及监督都需妥迅捷的信息传递系统和反应系统。没有计算机系统的支持只凭传统的人力手工作业是很难实现高效的侦查管理的。针对本文前述所指出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管理。该系统应该具有以下功能:

  (1)数据输入系统

  数据输入是电子管理最基础的功能系统,通过该系统侦查人员可以录入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案件数据。如立案信息、证据笔录、案件报告、起诉意见书等。这些数据是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通过案件信息的整理,可以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归纳,也便于进行归档。

  (2)复核审批系统

  这部分系统功能是为了防止、纠正和预防错误的发生而设置。在现实中,由于不同级别的侦查人员权限不同,因而所获得的计算机系统应用权限也有一定差别。系统应为每名侦查人员配备不同的操作权限,如具体办案人员仅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具有录入查询权限,而对非自己办理的案件则没有操作权限。上级领导由于对案件具有签批的权力,因此其享有的操作权限比较大。通过审批的案件才可进入下一流程。

  (3)监控提示系统

  计算机系统的客观性决定了在对案件进行监督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由于案件处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的实效,平时侦查人员比较繁忙时会忽略案件时间的进展,因此通过电脑系统的提示功能,可以有效防止案件超期,督促侦查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同时上级领导通过电脑系统可以随时对下级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2)统计查询系统

  电脑的自动统计功能可以对输入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用最简单的方式得到最可靠的结果,侦查人员可以随时查询自己承办案件的处理进度。对一定阶段内处理的案件进行总结。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书输入系统后,需要查询时通过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实现,方便而快捷。

  3.大区侦查联动机制的试运行

  所谓大区侦查联动机制,是指根据现有的行政区域划分,将在一定范围内的基层检察院划分为一个大的区域,从而实现区域内的调配优先及资源共享。我市虽然地理面积不大,但是从南部的静海到北部的蓟县,从西部的武清到东部的汉沽亦需要大约4个小时的路程。虽然有些资源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共享,但有些资源要大范围的调动却多有不便。因此可以初步划分为东南西北中五个大区,东区为东丽、塘沽、汉沽、开发区;南区为津南、静海、大港;西区为西青、武清、北辰;北区为宁河、宝坻、蓟县;中区为和平、河东、河西、南开、红桥、河北市内六区。大区联动可以达到的目的有三:一是人力资源的区域内优先调配,即如果个别基层检察院需要兄弟院人力的配合,市院优先调配同属一个大区范围内的人员予以支援;二是技术资源的区域保障。即先进的技术资源(特别是大型的侦查装备)可以以区域为单位购进,每个大区配备的设备优先在区内调动使用;三是可以实现破案的本地优势,因为地域临近的地方其风土人情、乡音习俗都比较类似,侦破案件阻力较小。

  (二)外部的协调保障工作

  1.完善的辅助信息共享网络系统的构建

  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辅助信息的获取速度。我市检察院曾一度与公安的户籍系统实现联网查询,但后来因故取消。这对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是十分不利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的范围涉及检察机关内部的举报中心、反贪局、读检部门、预防部门和相关综合部门等产生的信息,以及检察机关外部的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证券、邮电、交通、公安、边防等机关和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相关的信息资源。这些单位和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对于案件的侦查辅助作用很大。

  在美国,刑事侦查部门中有大量的情报工作人员,与第一线的侦查员(警察)组成工作班子,通常侦查员、情报分析员、操作员的比例是10:3:1,情报分析员和操作员组成了支援系统,没有情报,侦查员就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美国十分注意信息交流和情报共享,如美国禁毒署建立的埃尔派索毒品情报中心,是全国规模最大的禁毒情报中心,由禁毒署、移民局、海关、联邦调查局、税务总局、国务院、中央情报局、国防部等18个机构组成。各机构主动向中心提供各自收集的情报信息,同时有权享用中心所有的情报信息。

  我国其他地区的检察院在这方面也不乏有比较好的例子,如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建设了“职务犯罪侦查暨预防情报系统”,情报系统的内部构架由反贪、反渎、预防三个子系统组成,情报系统把从不同途径获得的各类情报信息收集起来,加以整合利用和分类存储,并建立情报信息的传递渠道,为侦查、预防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提升了情报信息的利用价值。同时预留了与公安、税务等单位的数据库接口,可以直接查询企业工商注册资料、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人员基本情况等,实现节约诉讼资源,降低侦查成本的目标。

  在这方面,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需要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在市检察院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业务部门,可以考虑设置在指挥中心内,直属检察长或指挥中心领导。克服现有情报资源分散、信息割据、各自为战、资源浪费、初查被动、成案率低的尴尬局面,按照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格局进行运作,并要强化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和协作,主要负责情报及对外信息的沟通联系。同时户籍、工商、银行、边防等建立互联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及快捷查询的办案优势。据笔者了解,有些信息资源的实现联网共享比较容易,如户籍信息系统比较简单易学,联网后只要经过简单的学习一般的侦查员都可以操作。而有些系统则难度较大,如银行系统,由于我国目前各商业银行众多,管理模式及电脑系统也不相同,即使在检察机关设置联网终端也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学会的。银行的业务系统技术性及专业性都很强,且不同级别的银行工作人员具体操作权限也不相同。只有精通业务的高级员工才能熟练查询相关信息。因此这部分资源要实现共享在短期内还有一定困难,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由市检察院与各大银行沟通,由市院情报部门直接与银行主管查询的机构联系,各区县检察院将相关案件的查询申请通过网络报送市院,再由市院提交各银行查询部门,以节省查询需要的往返路途时间,真正实现侦查一体化的资源获取优势。

  此外,在办案流程上,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及审批手续,以便于案件快速侦查的进行。可以由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提出查询申请,经由该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勤统一通过互联网发到市院情报部门,市院情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尽快办理,简单的查询应在半日内答复,复杂的尽量在两日内答复,以真正实现信息的高速传递和沟通的迅捷。

  2.执法单位配合与协调常态机制的贯彻

  反腐工作不能只靠单兵作战,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识,如何能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特别是执法单位的力量来共同完成这些工作,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直是检察机关孜孜不懈的追求。笔者认为,我们应重点加强与以下几个机关的合作:一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技术力量和侦查手段一直是检察机关望尘莫及的,我们应充分借鉴公安机关的优势,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遇到妨碍职务犯罪的侦查的案件如窝赃、包庇、伪证等争取公安机关及时查办。同时做好交叉管辖案件的共同侦查工作;二是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纪检监察机关往往掌握一定的线索,也负责对本单位违纪案件的调查。检察机关和其配合要做到案件及时移送,日常工作交流有序进行,衔接配合默契有效;三是加强与审计机关的交流。审计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对贪污、挪用公款或渎职犯罪案件有预先的调查优势和专业力量,这方面是检察机关所不具备的。需要指出的是,与相关单位的协作与交流应尽可能的形成常态机制,才能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得到解决和处理。

  三、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中侦查权的控制问题

  孟德斯鸠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6}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的,因此针对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其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极有可能受到侦查权的侵害。我们构建侦查一体化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加强和巩固。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的权力如果过于强大,则与之相对应的权力往往会相对缩小。当我们无限扩大我们的侦查权的同时,我们很有可能忽略对这种权力的控制从而造成对其他权利的侵犯。在西方国家,无不把刑事诉讼中侦查权的限制作为各国设立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对侦查权加以限制:一是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能够行使的权力加以明确规定,即法律保留原则;二是以司法权控制侦查权;三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权利来抵制侦查权的滥用。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限于在侦查权内部进行讨论。对于此外的司法控制及以权制权不过多论述。虽然侦查权的内部制约力量有限,但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及体制下来看,还是会起到一定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初查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检察机关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细则》、《天津市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细则》等,同时加强对个案及侦查人员的监督,从体制内部最大程度堵塞权力滥用的渠道,使侦查权沿着法治和规范化的轨道运行。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机关面对新的形势根据职务犯罪的规律所实行的一项科学机制。职务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呈现出新的发案规律,因此我们的机制也需要不断创新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规律。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一体化机制的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内外部侦查和辅助力量的有效结合,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协同作战。理想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力量和外部支持的协调运作,既需要内部职能机构的合理建构及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需要外部环境的有效支持和辅助。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机制构建是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的方向,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但只要我们沿着法治的轨道行驶改革与创新的车轮,理想目标的达成就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王晓霞.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朱孝清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66. {3}顾文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中国检察第10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9. {4}朱孝清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66—167. {5}王祺国,刘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5(10):93—98.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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