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削减死刑应走循序渐进之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游伟 时间:2014-10-06

  三、限制死刑适用立法须有作为

  在废止部分犯罪的死刑设置,依然保留严重犯罪死刑条款的同时,更严格地限制死刑适用,切实减少死刑实际判决,应该成为我国死刑的基本政策,也符合世界刑罚发展总体趋于轻缓的发展大向。由此而言,仅仅在立法层面上取消已经在司法上极少适用,甚至长期没有死刑判决的一些“死罪”,已经远远不够,更应当通过立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及情节等作出明确限定,以达到从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而立法上缩减死刑、司法上限制适用,正是我国刑法学界在控制死刑问题上达成的“两种路径”的共识。{4}笔者认为,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努力应当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平衡性,要以切实降低死刑实际判决数量和减少死刑执行人数为目标。

  关于立法上取消死刑的讨论,学界曾普遍赞同要取消非暴力型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甚至职务犯罪的死刑。从发展趋势上讲,笔者同样主张应当将死刑的设立与适用,严格控制在已经产生了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实害性”犯罪的范围。但是,这里又存在着一个民众逐步理解和接受的过程。我们的立法并非“精英立法”,必须走民主的道路;而我们的立法同样也不是孤立立法,必须集中民智、听取民意。因此,民众的死刑观念和对犯罪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法和司法。如果我们对死刑的讨论再开放一些,让司法的统计数据在具体、透明一些,让更多理性讨论的声音为公众知,那人们对于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功能的认识一定会更加深入和科学,对逐步转变乃至消除长积久存的“重刑化”观念,一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由此看来,在目前公众刑罚观念和民意状态下,在我国刑法上废止死刑罪名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如果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会讨论,甚至还难以实现大规模废除的目标。必须充分顾及犯罪发展的形势和民众的感受与呼声,逐步、分量进行削减。例如国家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之类的犯罪,它们也是“非暴力型”犯罪,没有直接涉及或者损害他人的人身利益,再犯率也近乎于零,目前马上取消最高刑为死刑的设置条件未必成熟。对这样一类职务犯罪,公众深恶痛绝,目前也依然处于常见多发状态,国家亦本着从严治吏的思想,以严厉处罚来表达坚定的反腐败立场。因此,对于这类社会严惩呼声极高的犯罪,就暂时不能考虑废除死刑,以免向社会释放错误的信号。而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又应该严格限制其适用的条件、情节,建立高标准的证据证明标准,严格限制其在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数量。这就如同上述1997年刑法修改草案讨论时针对盗窃罪的问题那样,当时完全取消盗窃罪死刑规定的条件也不成熟,各方意见较大,立法者就通过法律的修改为其死刑适用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从而为如今取消死刑做了很好的铺垫和实践积累。

  在笔者看来,刑法在死刑问题上的修改应当更加富有智慧、策略和现实针对性,应当重点选择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较高、适用条件较宽的犯罪开始入手,而其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应该始终放在严格限定死刑的具体适用条件上。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刑事科研机构的研究报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五种常见多发的严重犯罪,而因犯这五种犯罪被实际执行死刑的亦占相当的比例。{5}那立法机关就应当针对这些犯罪进行实证调研,从中总结它们在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否确定和科学。比如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判例分析,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场合,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基于伤害的故意而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手段特别残忍等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就不应当适用死刑,实践中以此判处的案件也甚为少见。因此,刑法理应作出修改,从立法上明确限定,排除死刑适用的可能性。

  由此,笔者认为,刑法的修改必须着眼于长远,不能太过“功利”和“应急”,应当真正从我国社情民意的实际出发,在适当废止部分罪名死刑的同时,更应当侧重于通过立法上的切实努力增设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定条件。而只有通过对刑法典的整体性修改,实施循序渐进式的“两条腿”走路方式,才能真正达到全面控制死刑判决数量和减少死刑执行人数的目标,才能真正获得民众更为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兰方:《消减死刑迈步》,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35期。 {2}参见《上海“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研讨会”综述》,载华东司法研究网www.sfyj.org,2010年9月20日。 {3}游伟:《刑法修改需要更多的民意参与》,《法制日报》2010年9月1日,第3版。 {4}参见李占州主编:《刑法深思—武汉大学刑法博士生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 {5}参见《五种常见多发犯罪之立法完善研究—以死刑适用的立法为重点》,载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2007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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