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失衡视野下的农民工犯罪
三、控制农民工犯罪的理性选择:以平衡权利为切入点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来的。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民工犯罪的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是权利失衡,因此我们在进行犯罪的控制时应以平衡权利为切入点,对农民工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一)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权
农民工权利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障,但权力天生具有扩张的倾向,权力的滥用会反过来构成对公民权利的威胁,因而必须对国家权力加以合理限制。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实现,积极干预并“排除”农民工权利实现的种种障碍。为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使违法行使权力、侵犯农民工权利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资方和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及时处理,以有效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加大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力度。
要倡导尊重农民工的人格尊严,使全社会都能平等地对待农民工。在这方面,政府应起到引导和模范的作用,调整社会的价值认同体系和评价模式,号召社会各阶层尊重、理解和帮助农民工。2006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意见》指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另外,媒体应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塑造城市的包容品格,营造无歧视、无排斥的文化氛围和社会风气。
(二)填补政治权利的缺位
目前,城市居民与农民在选举权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别,越来越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应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逐步消除权利设置中的不合理的城乡差异,进一步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性,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应当以立法形式确认,当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务工达到一定年限之后,应当享有与当地居民一样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目前,由于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是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因此,应拓宽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人员中,吸收农民工的代表。要让农民工不再成为“沉默的羔羊”,就必须为之建立一个有效的“声音”表达机制,让农民工有自己的“喇叭”。使农民工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使农民工的利益得到有效的表达。
应当倡导在工会中吸收农民工代表,使农民工参加企业的管理和居住地的管理活动,使他们充分感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并以主人翁的热情去工作。安居乐业是中国人祖祖辈辈追求的梦想,只有农民工成为城市的真正主人,才能像建设自己的家一样爱护城市,建设城市,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关系才能和谐,违法和犯罪现象才能减少。
(三)加强对农民工经济文化权利的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应将农民工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竭尽全力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并开展相关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服务,并严格监督企业的用工情况。要加大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执行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对违反劳动法超时用工的用人单位严格进行处罚。要改变教育投资过分偏向城市这一政策,使教育上的投资向农村倾斜,这样可以减少农村青少年辍学打工的数量,他们在进入城市之前就具备较高的素养,以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的需求;对已经进入城市的青少年,可以依靠政府和市场调节,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这样就可以解决我国目前体力型工作岗位减少、智能型工作岗位增加给他们所带来的危机。此外,立足于社会发展需要,应考虑逐步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给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以同等的待遇,使农民工子女在城市能够上得起学、读得起书、就得了业。
(四)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债权
査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了私法的三大原则,即:诚实生活;不侵犯他人;给每个人应得的。“给每个人应得的”作为三大原则之一,也正符合广大农民工“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朴素理念,也是 “欠债还钱”这一自然正义观念的体现。农民工为资方或包工头付出了劳动,他们应按时按约定给付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他们最基本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为控制由此而引发的犯罪,必须严厉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个人和企业,通过开启农民工维权电话、简化诉讼程序等手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开发中心在《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中指出,为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的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7至21天。如此费时、费力、费钱的维权程序值得立法者与司法者反思。为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我们认为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加强劳动保护立法。立法上应加重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制裁处罚的力度。
其次,要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法院对农民工工资等小额诉讼纠纷要及时受案、及时审理,努力用最快、最经济的诉讼方式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第三,应建立专门的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法律制度,保护农民工的诉讼权益得以落实到位。
第四,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司法援助体系,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帮助农民工有能力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监察体制,解决劳动监察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检查工作开展不够普及等问题。
(五)在平衡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治理
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一个社会中存在一定量的犯罪,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经验表明,犯罪可以控制,但无法消灭。这是由基本犯罪规律决定的。”【9】既然不能消灭犯罪,我们就退而求其次来控制犯罪。既然农民工犯罪是多种因素所导致的,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控制策略。农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是权利失衡,但这并不是唯一原因。所以,对农民工犯罪的控制,应当以平衡权利为切入点进行综合治理。在平衡权利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从其他方面着手,通过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环境、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标。我们认为,以下两点是特别值得关注的:一是应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消除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应由原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为二者并重,努力推动全国经济的相对平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从而消除农民工犯罪的经济动因。其次,要大力加强教育,传播知识,发展科学。贝卡利亚曾经说过:“知识传播的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愈加创造福利。”【10】知识改变命运,知识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进而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
[①] 目前一些地区为显示对农民工的尊重和平等待遇,称之为“新市民”。
[②] 该法律于20004年10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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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其才.法理学[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4.
【5】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45.
【6】高其才.法理学[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4.
【7】[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C]. 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梁慧星先生主编之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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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储槐植.刑事一体化[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8.
【10】[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