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起刑数额研究
(四)贪污贿赂犯罪的“零容忍”政策及其可行性分析
我国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曾从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法律对接的要求和量刑的科学性角度提出,我国应取消关于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规定。也有学者提出,其视角应着眼于社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容忍度。[15]从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数额的限定性条件的规定来看,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政策体现了相对的容忍。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起刑点,主要是考虑到事物的发展变化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起刑点具有很大的相对性。有人提出,如果把对贪污贿赂行为的容忍度降低为零,则既可以避免上述以数额作为认定贪污贿赂犯罪而出现的弊端,也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
但零容忍政策(zero tolerance policy)只能发挥刑法的惩治功能,其显著的缺陷在于重打击,而忽略了预防;同时缺乏刑罚的谦抑性,与我国当前所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相协调。因而适用零容忍政策有一定的障碍。我们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许多人还不具备“零容忍”的思维,在迎来送往、逢年过节“拜访”领导眼花缭乱的“国情”下,类似的规定在中国出台的可能性有多大?即使出台,由于尚没有足够的司法资源支持“零容忍”的有罪必罚,这一规定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切实执行?对此,我们必须深思。
四、结论
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5000元——这是支持提高起刑点的学者和官员们作为依据的现实。由此可以得知很少官员因受贿5000元而被依法追究,同时因涉案金额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官员也并不太多,当媒体已经惊呼“贪官已进入千万级别”时,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这“法律之网疏而不漏”针对的只是那些“大鱼”?或者说我们的习惯是“等鱼养肥了再杀”?而要新修订的起刑点是不是要提到百万、千万的当量?我们仅仅因为贪官贪得多了,就要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势必给人以宽容甚至纵容腐败之感,削减百姓对于反腐的信心和意志。
法律不仅仅是社会治理工具,更应弘扬一种公平精神和正义原则,缩小到反腐领域,则应能体现当政者与腐败作斗争的决心。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说,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16]提升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显然有违国家对反腐工作的重视。法律能否担当反腐的可靠保障,现行法律能否形成对贪腐分子的合围之势,不是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便能解决问题的,而应当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予以重新配置,做到宽严相济。
[1] 荆人:《贪贿罪起刑点不该调高该调低》,载《扬子晚报》2009年11月5日第A18版。
[2] 刘树德:《罪状建构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年版,第183 页。
[3] 储槐植、梁根林:《论刑法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中国法学》1997 年第2 期。
[4] 游伟、李长坤:《反腐败30年:我国贿赂犯罪立法回顾与前瞻》,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6期。
[5] 何三畏:《贪贿罪起刑点跑赢GDP的政治含义》,载《成都商报》2009年11月5日第72版。
[6] 蔡小莉:《最高法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载《成都商报》2009年11月5日第11版。
[7] [美]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页。
[8]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苏力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
[9] Henry N.Pontell&Gilbert Geit,“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White-Collar and Corporate Crime”,Springer Science business Media,LLC,2007.p.408.
[10] 邓清波:《贪污贿赂罪起刑点不能只算经济账》,载《燕赵都市报》2009年11月5日第2版。
[11] 王秀梅:《论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与零容忍惩治对策》,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12] 孙瑞灼:《调整犯罪起刑点不能“厚官薄民”》,载《齐鲁晚报》2009年11月5日第A2版。
[13] 杨于泽:《反贪污受贿不能自毁政治伦理基础》,载《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5日第2版。
[14] 游伟:《惩治贪污贿赂抓大也别放小》,载《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1日第3版。
[15] 王秀梅:《论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与零容忍惩治对策》,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16]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