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罪过理论的几个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薛瑞麟 时间:2014-10-06
    定势理论是由享誉世界的苏联心理学家D·乌兹纳捷所创立的。所谓定势,是指主体对某种体验的准备性、倾向性,即一定的心理活动所形成的准备状态,影响或决定着同类后继心理活动的趋势。定势是存在于一切认识过程、个人乃至人际关系中的普遍现象。因此,定势成为D·乌兹纳捷用以解释一切心理现象的中心范畴。定势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体的某种现实需要,二是满足这种需要的情境[15](P528),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就会产生一定的积极的定势。在D·乌兹纳捷看来,主体的定势是他对环境的初始反映。这种反映具有合目的性,人无须每次都诉求自己的某些心理功能(认识、意志、情绪),以便调整所选择的方向。因此,当客观环境发生影响时,定势在行为中就立即付诸实行。应当指出,行为是在依赖于由内部要素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定势的条件下实施的,因此称其为冲动行为。它的特点是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欠缺心理的指向性和集中性(注意)。注意缺失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未遇到阻碍,否则,他就会对行为对象倍加留心。一般言之,如果冲动行为没有丧失合目的性,说明在这类场合定势成功地抑制了注意功能[16](P99-100)。
    此外,定势有无意识与意识两种水平。定势理论的继承者们通过实验揭示了这两种定势水平的规律,从而形成了定势层次理论。
    通过对过失犯罪的大量材料的调查分析,М·乌格列赫里捷发现,过失犯罪是在特殊心态——定势——的参与下实施的,因此,用定势理论解读过失犯罪的心理内容,是上佳的选择。他用定势理论解读疏忽轻率行为心理内容的案例是:一个陷入深思苦想的人,无意之中把没有熄灭的烟头扔到地板上,结果造成了火灾。М·乌格列赫里捷认为,在这种场合,一方面,主体有扔掉烟头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他又处在没有任何事物阻碍满足该需要的情境之中。由于两个方面条件的相互作用,主体产生了扔烟头的定势,并且定势是在无意识中实现的。他认为,从定势心理学角度看,这是在定势直接监督下实施的冲动行为;从刑法视角看,这是无认识过失犯罪的典型案例。
    从这起案例看,轻率行为是在意识(意志)缺乏能动性的情况下实施的。与之相反的、也系比较复杂的情况是,无认识过失行为发生在某种意志或冲动的主动能动的过程中。例如,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司机不仅没有预见到撞死行人的后果,而且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偏离了原初的方向。М·乌格列赫里捷认为,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显而易见,司机追求某种目的(如按时到达服务地点、将病人送至医院等),并且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进行相关的身体动作。他力求以最小的付出达到目的。因此,任何使情况复杂化,如事故等,对司机都不具有情感上的诱惑力。与此同时,无阻碍地跑完全程的意愿使他产生了干点什么的需要,如加速行驶或者转弯等。
    如果客观情况不利于这种需要的满足,如交警盘查严格,司机就得不到满足该需要的情境,因此,就不会产生满足需要的定势。但是,如果外部环境变得有利于满足需要时,司机就会瞬间产生为一定行为的定势,当时他可能没有意识到着手实现定势时导致了车祸。М·乌格列赫里捷认为,从心理学上的严格分析,车祸乃是实施旧的定势过程中引发并实现了新的定势。
    在现实生活中,无认为过失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М·乌格列赫里捷将其类型化。
    其一,与旧的定势相对立的新定势使前者无法实现的行为类型。这种心理机制常见之于疏忽大意过失的场合,如公职人员遗失秘密文件、医士忘记给重病号打针、扳道工忘记扳道岔等。在这类场合,给人的印象是,行为人不仅缺乏应为的行为,而且也看不到其心理的主动能动性。然而,从心理学角度看,这个印象并不可靠。其实,在疏忽大意过失的场合,在某一时刻之前,行为人在正常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他至少清楚地认识到身负的职责。在不法不作为之前,主体有应为行为的定势。这一定势没有实现,是因为缺乏某种心理根据,即在无意识过失行为之前的瞬间,主体产生了迫切的需要(不作为),并且行为人又处在能够满足该需要的情境之中,这样就形成了不作为的定势。它既是主体不作为的不可或缺的心理根据,同时又是实现应为行为的定势的障碍。这种定势的特点是,由于不法不作为本身的特殊性,它成为履行法律秩序所要求的某种作为的心理障碍。
    无认识过失犯罪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条件。“没有预见到某种现象意味着不仅是一个否定的事实和缺乏对它的认识。如同抑制不单纯是兴奋缺失一样,由抑制所决定的无认识不单是缺乏认识,并且是人的生活中对抗力量引起的积极过程的表现。”[17](P279)问题是,在行为人具备两种对立趋向的定势的情况下,什么决定了其中的一个定势得以实现呢?根据实验记录下来的定势材料表明,“新的现象(定势)是其中的主要的决定性因素之一”[18](P271)。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看法:不作为的定势战胜了应为行为的定势,从而成为新现象[19](P43)。
    其二,定势竞合的行为类型。这类行为不是定势冲突而是定势竞合的表现。在惊慌失措的情况下,可以考察到这种心理内容。例如,在银行被抢劫时,保安人员不是立刻报警,也不进行反抗,而是惊慌失措,呆若木鸡。又如,客运火车司机突然发现铁路路基不远处有一群牲畜,由于惊慌失措,采取急刹车,结果导致列车倾覆。这类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处在复杂的情况下,其职业规则要求采取正确的、紧急的应急措施,并且也应当和有能力而为之,但他由于惊慌失措却没有做到。在定势竞合的场合,行为人的心理分化为数个指引不同行为的定势,它们彼此并不对立。其中一个定势由于某种原因强于另一个定势,行为人自然就会依照强势定势而进行活动。
    通过对无认识过失犯罪的归类和案例的实证分析,М·乌格列赫里捷试图证明,这类行为的实施是特殊的心态,即定势参与的结果,并且定势以积极-动态的因素,即倾向性、准备性和趋向某种社会危害行为为条件。在无认识过失的情况下,缺乏与定势不相容的注意行为,但这不意味着行为人的心里是空白的,只能说这类行为的心理活动的特殊性,它们同有意识、有意志的心理活动一样,完全是积极的,因而始终是面向未来的[19](P45)。
    我们认为,М·乌格列赫里捷对无认识过失犯罪的心理内容所作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科学根据。首先,М·乌格列赫里捷所依据的定势理论是“经过长期实验检验、根据充分的”理论,它得到了列昂节夫、鲁宾斯坦、鲁利亚为代表的大多数苏俄心理学家的承认和高度译价。D·乌兹纳捷所创建的学派被誉为“定势学派——格鲁吉亚学派”其学术成果《定势心理学的实验原理》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上产生了巨大影响[15](P526)。作为“第一原理”的定势理论的科学性和实证性,为М·乌格列赫里捷对无认识过失犯罪的心理内容所作的理论阐发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其次,定势理论为无认识过失犯罪的心理内容的解读提供了新的视野,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如前所述,无认识过失的心理内容,即与结果的心理联系,曾被视为一个无解之题。从近些年来德国关于无认识过失的研究现状看,重点讨论的是它的法律内容,即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无认识过失犯罪是一个法概念,探讨它的法内容具有“先验的必然性”。这也是德国刑法学者在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上重视后者的体现。当然,在讨论中也有的学者涉及无认识过失犯罪的心理内容,认为它是“对危险的状态未能予以充分的注意”[20](P680)。勒夫纳等将其解读为“在无认识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存在于心理错误之中,即超越了注意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就是说为了避免社会的价值或财产受损失和损害,法秩序必须从客观上提出要求,但以行为人的年龄、能力、职业以及人生经验等能够满足该要求为限”[20](P680)。在无认识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为什么未能予以充分注意或者陷于心理错误之中,德国学者往往语焉不详。在该问题的解决上,德国学者没有迈出的那一步,苏俄学者迈出了。从罪过是可认知的心理事实这一立场出发,М·乌格列赫里捷认为,无认识过失犯罪的心理内容“是不受意识、意志控制的冲突定势”。在此基础上,他结合无认识过失犯罪的特点,将其具体化和类型化,如定势对立冲突的行为类型、定势竞合的行为类型等。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新探索。对于这些探索,人们可以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有一点是没有疑问的,这就是:М·乌格列赫里捷以定势理论揭示了无认识过失犯罪的心理内容,并对此作了必要的论证。笔者认为,这乃是М·乌格列赫里捷探索的价值所在。
    毫无疑问,М·乌格列赫里捷的探索也留下了值得研究的问题。例如,在无认识过失的场合,其心理过程是能动的。这些过程属于何种等级,同造成的结果是什么关系?又如,在俄罗斯存在着所谓的“无知犯罪”(德国称其为“接受性过失犯罪”),它的实施是否也是定势参与的结果?看来,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注释:
    ① 在俄罗斯刑法著作中称之为罪过,即Вцна.
    ② 转引自何秉松:《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讨论稿),北京,2008年,第231页,未出版。
    ③ 我国有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参见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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