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酌定标准
首先,着重审查死刑适用的排除因素。所谓死刑适用的排除因素,是指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的各种客观事实。如《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对于作案时系18周岁临界年龄段的被告人要特别加强年龄审查,当被告人对年龄问题提出辩解或者审查时发现年龄可疑时,不宜一味采信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必要时应走访取证调查,防止出现年龄的认定错误。还有一类死刑适用的排除因素主要是指各种法定从宽情节。如前所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因此,当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应当从宽情节时,应排除适用死刑。当具有预备犯、未遂犯、精神障碍的犯罪人、又聋又哑的犯罪人、犯罪的盲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表现等可以从宽情节时,如果没有相反的特殊情况,一般也应当排除适用死刑。
其次是注意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禁止将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定罪情节是指存在于犯罪实行过程中,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定罪时作为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标志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14]定罪情节决定法定刑,当某种法定刑产生后,量刑情节以此为前提或基础,从而决定宣告刑。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同一案件中,作为定罪情节的犯罪情节,不能在同一层面或同一意义上再作为量刑情节来使用,但那些尚未用于定罪或者说剩余的定罪情节,则可以转化为量刑情节。如抢劫罪中的8种加重情节,如行为人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重伤、死亡,可以用其中一种情形作为决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刑的定罪情节,其余的情形则自然转化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其三是高度关注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决定死刑的执行方式。当被告人具有酌定从宽情节时,对其可考虑适用死缓;而当被告人具有酌定从严情节又无其他从宽情节时,则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可以把酌定量刑情节归纳为以下几类:(1)反映犯罪动机的情节。(2)反映犯罪手段的情节。(3)反映犯罪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的情节。(4)反映犯罪侵害对象的情节。(5)反映犯罪造成损害后果的情节。(6)反映犯罪人一贯表现的情节。(7)反映罪后表现的情节。需要指出的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无关的事实因素不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看待,这是量刑情节的本质所决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竞合的情况大量存在且形式复杂,包括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竞合、“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的竞合、逆向情节的竞合以及前述三种竞合的竞合。根据通说,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虽然“可以”情节不完全排斥具体裁判上的选择性或灵活性,但既然法律已作出明文规定,那就意味着一般应当适用。没有特别的事由,应当适用该量刑情节;如果不适用,必须具有充分理由。因此,不是所有的“应当”情节都要优于“可以”情节。当一个“应当”从重情节和多个“可以”从轻情节并存时,“可以”情节在案件中占主导地位,处刑时便不宜从重。同样,也不是所有的法定情节都优于酌定情节。如当一个法定从重情节和多个酌定从轻情节并存时,如果酌定从轻情节的可评价意义重大,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影响远远大于法定从重情节时,可以优先于或等同于法定从重情节来考虑。对于逆向情节的竞合,也不能简单地互相抵销。因为每个量刑情节的价值内涵都是不等量的,在一般情况下,应先考虑从重情节,根据从重情节对基本刑进行趋重修正。然后再考虑从轻情节,根据从轻情节对经过第一次修正确定的刑罚进行趋轻修正。[15]但对于罪当处死的犯罪人而言,从重情节对其无实质影响,因为没有比死刑更最严厉的刑罚了。因此,我们认为,在确定一个基本的量刑区间后,再综合衡量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的价值以及对量刑的影响力,可能更有实际操作性。
四、严重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量刑建议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划分不很明确,“同罪不同命”的量刑失衡情况时有发生。这里我们梳理和归纳了近年来本单位办理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判决情况,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多发犯罪死刑适用的常见情形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从而提出这类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具体条件,作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参考。这些具体适用条件的提出,均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且属于其他已知量刑情节或条件既遂状态下的静态设置。但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案件的事实错综复杂,证据认定也未必确凿无疑,因此需要我们正确运用各种证据裁判原则,量化分析和综合评判各种量刑情节,确保死刑案件裁判的万无一失。限于水平和能力,归纳提炼的死刑适用具体条件可能不尽科学、缜密和完整,有的甚至还很粗陋,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符合适用死刑条件,具有下列从严处罚情节,且无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1.故意杀人罪。(1)实施抢劫、盗窃、强奸等犯罪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并造成死亡后果的。(2)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中的首要分子,且系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3)雇凶者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故意杀人,或者雇凶者直接与受雇者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且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4)因暴力犯罪被判刑,在假释考验期内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的。(5)出于报复、奸情、图财等动机,预谋杀人并致人死亡,且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多个酌定从重情节的。(6)符合累犯条件,且前罪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后罪为故意杀人的。(7)故意杀人致1人以上死亡,并有分尸、碎尸、抛尸,焚尸灭迹,伪造现场,嫁祸于人等情节的。
2.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致1人以上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2)出于报复、奸情等动机,经预谋,致2人以上死亡,或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3)经预谋,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致特别严重残疾的,或者使用断人肢体、严重毁容等极其残忍手段致使被害人四级以上严重残疾的。
3.抢劫罪。(1)对人身造成重大伤亡,如致1人死亡或致2人以上重伤或重伤致残的。(2)有多个抢劫罪加重情节,并致人身重大伤亡的。(3)抢劫银行、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4)连续多次实施抢劫犯罪中某一加重情节之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5)抢劫多人、多次且数额特别巨大的。
4.绑架罪。(1)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造成死亡后果的。(2)在绑架过程中以伤害、强奸、虐待等行为致被绑架人死亡的。(3)被绑架人不堪忍受绑架人伤害、虐待、强奸、猥亵等行为而自杀死亡的。
5.强奸罪。(1)在单独强奸或多次强奸、轮奸中,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2)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故意伤害幼女身体,造成重伤致严重残疾的。(3)在单独强奸或多次强奸、轮奸中,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4)强奸多人或多次,且有强奸累犯、手段恶劣残忍,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当众实施强奸,在一定区域严重影响群众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符合适用死刑条件,但具有下列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无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以根据酌定从宽情节的数量、性质以及宽宥程度,综合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依法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以下刑罚。
1.故意杀人罪。(1)间接故意杀人的。(2)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4)因生活琐事激愤杀人,且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5)基于义愤、大义灭亲或不堪忍受被害人压迫欺凌的。(6)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但有救治不当等因素介入的。(7)事出有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己亲属积极采取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2.故意伤害罪。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并积极履行全部或绝大部分民事赔偿,且得到被害方谅解的。
3.抢劫罪。(1)有多个抢劫罪加重情节,但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2)抢劫银行、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但经追缴未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的。(3)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方给予谅解的。(4)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4.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且未造成特别严重残疾等后果的。
5.强奸罪。虽有多个强奸罪加重情节(强奸多人、多次或轮奸除外),但未造成人身重大伤亡的。
6.在共同犯罪中:(1)多个主犯中地位、作用最为重要的主犯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地位、作用相对次要的。(2)多个主犯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的或责任不清的。(3)多个主犯中部分在逃,有证据证明在案的主犯起次要作用的。(4)对在案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影响对在逃的同案人定罪量刑的。(5)到案后坦白交代全案,对侦破案件和抓获同案犯有帮助的。
7.其他可以考虑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1)犯罪时刚满20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2)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如实坦白罪行的。(3)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积极施救行为,减小危害后果的。(4)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被害方损失,且被害方表示谅解的。(5)由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6)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如实坦白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7)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如实坦白罪行的。(8)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重大犯罪事实的。(9)家庭成员之间行凶伤害致人死亡的。(10)多年后案发但未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如实坦白罪行的,等等。
【注释】
[1]暴力犯罪,是指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具体或概括地损害他人的生命或者健康的犯罪行为(莫洪宪:《死刑制度改革与暴力犯罪死刑控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死刑都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等,还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等罪,以及聚众“打砸抢”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和抢夺罪、聚众“打砸抢”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等可判处死刑的犯罪。
[2]《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时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4]参见高铭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陈忠林主编:《刑法学讲演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5]本文中所举案例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为笔者单位办理的真实案例,且一审判决均已生效或二审予以维持。
[6]参见张军:《死刑政策的司法运用》,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7]参见王成全、秦传熙:《民间纠纷引发暴力犯罪之死刑的司法控制》,《福建法学》2007年第4期。
[8]同前注[7],王成全、秦传熙文。
[9]参见阴建峰:《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论纲》,《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
[10]参见史卫忠:《论被害人过错对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影响》,《法学论坛》1995年第2期。
[11]参见秦洪祥:《残害幼女凶手被执行死刑——长春:检察官以案诠释宽严相济》,《检察日报》2008年3月27日第1版。
[12]参见方文军:《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平衡规则探微》,《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
[13]参见雷光醒:《酌定从宽情节与死刑适用——死刑判例的实证考察》,《刑事司法指南》2007年第3集。
[14]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页。
[15]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