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效益成本资源有效配置论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最优配置在图6中,线D代表刑罚效益等量线,C1,C2分别代表可以产生同等刑罚效益的高成本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组合线和低成本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组合线。由于线D上任何一点所代表的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组合,都可以获取约定的刑罚效益,而从图中可知,线D与线C1、C2分别相交于点M1/M3,相切于M2点,这表明,高成本中的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组合(X1,Y1)或(X3,Y3),低成本中的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组合(X2,Y2)都可以产生预期刑罚效益。作为国家,从节省刑罚成本的总体开支出发,应该避免选择高成本的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组合即高成本曲线上的两者组合来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更不能选择刑罚成本投入最高水平的两者组合即图中的M1或M3点所代表的两者组合来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而应在低成本曲线上选择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组合来实现预期刑罚效益。国家关于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最佳组合的选择应位于低成本曲线与刑罚效益等量线相切处,即图中线D与C2线相切点M2相对应的刑罚严厉性与及时性的组合(X2,Y2)。
以上是从总体上来衡定刑罚严厉性与及时性的最优配置,而不考虑体现刑罚的严厉程度的具体刑种。如果将不同性质的体现刑罚的严厉程度的具体刑种考虑进来,则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最优配置模式就会有所差别,即对刑罚严厉性水平、刑罚及时性水平的最优选择有所不同。从总体上讲,刑罚的严厉程度可由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来体现。就以财产刑来体现刑罚的严厉程度而言,由于国家适用财产刑时所支付的行刑成本很低或几乎没有,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结论,国家提高刑罚及时性的成本开支必然大于增加以财产刑体现的刑罚严厉程度的开支。所以对于那些法定刑为财产刑的犯罪,国家可以通过以较高的刑罚严厉性与较低的刑罚及时性的组合,来有效地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并节省刑罚总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刑罚严厉性与及时性的最优配置,必然位于刑罚效益等量线在刑罚严厉程度较高而刑罚及时性水平相对较低时与成本曲线相切点。如图7所示。
图7 刑罚及时性成本高的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最优配置在图7中,假设刑罚及时性只有在警方、司法机关配给大量的资源时方可实现,刑罚的严厉程度由财产刑来体现。由于财产刑的适用,国家无需开支较多的行刑成本,因此,增加刑罚严厉程度的成本较之提高刑罚及时性的成本低。所以,在刑罚确定性给定的条件下,只有具备较高的刑罚严厉性和较低的刑罚及时性,才能最有效地实现预期刑罚效益。这一事实在图中显示为成本曲线与刑罚效益等量线在刑罚严厉性水平较高、刑罚及时性水平较低的地方M点相切,在这一点上,刑罚及时性水平Y相对以财产刑体现的刑罚严厉性水平X来说,是较低的。
另以自由刑、生命刑来体现刑罚的严厉程度而言,由于国家适用自由刑、生命刑时所支付的司法成本尤其是行刑成本较高,假如国家增加以自由刑体现的刑罚的严厉程度的成本支出大于因提高刑罚及时性所支出的费用,则国家对于那些法定刑为自由刑、生命刑的犯罪,在刑罚确定性给定的条件下,国家应以较高的刑罚及时性水平与较低的刑罚严厉性水平的组合来实现既定的预期刑罚效益。因为,在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的成本高于增加刑罚及时性的支出时,只有具备了较低的刑罚的严厉程度与较高的刑罚及时性这两个条件,国家才可以最有效地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因此,在以自由刑、生命刑体现刑罚严厉性情况下,在给定的刑罚确定性的条件下,刑罚严厉性与及时性的最优配置必然位于刑罚效益等量线在刑罚严厉性水平较低、刑罚及时性水平较高时成本曲线相切点。如图8所示。
图8 刑罚及时性成本低的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最优配置在图8中,假设刑罚及时性仍是需要警方和司法机关大量开支的结果,刑罚的严厉程度由自由刑、生命刑来体现。由于适用自由刑、生命刑,意味着国家花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因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而导致的国家司法成本开支大于国家因提高刑罚及时性水平所支出的费用。在这个假设情况下,在给定的刑罚确定性的前提下,只有具备较低的刑罚严厉性和较高的刑罚及时性,才能最有效地实现预期刑罚效益。这一事实在图中显示为成本曲线与刑罚效益等量线在刑罚严厉性水平较低、刑罚及时性水平较高的地方M点相切,在这一点上,刑罚及时性水平Y相对于以自由刑、生命刑来体现的刑罚及时性水平X来说是较高的。国家也只有选择此种水平的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的组合,在给定的刑罚确定性的条件下,才能节省刑罚成本开支,以最低代价的这两者的组合,来实现针对法定刑是自由刑、生命刑的犯罪的预期刑罚效益。
(三)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的合理配置刑罚具有一定的严厉程度是国家获得刑罚效益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必须投入刑罚量,才可能获得刑罚效益。但是,同等刑罚量或同等的刑罚严厉程度的取得的方式、途径是可以多种多样的,国家由此支付的刑罚总成本也可以是有差异的。例如,国家为了获取既定的刑罚效益,即可以运用较长的自由刑,也可以运用一定的自由刑与相当数量的罚金组合,还可以运用巨额的罚金等方式、途径来完成,但这些不同的方式、途径对国家的刑罚成本开支的水平要求是不同的。由此可见,同等刑罚效益量的取得,从节省国家刑罚成本开支来说,不仅需要刑罚严厉性与确定性、及时性之间的最优配置,而且需要体现刑罚严厉性的刑种、刑度的选择,刑种之间的配置合理、正确。只有这样,国家才能以最低代价的刑罚效益的成本资源的投入,获取既定的刑罚效益。
所谓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的合理配置,是指在刑罚效益能够取得的给定条件下,国家选择、配置能够体现所需的刑罚的严厉程度的刑种、刑度是合理的、低代价的,从而使体现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的结构合理,水平适当。无论是从刑事立法方面,还是从刑事司法方面而言,在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的选择配置上,存在着两种思维模式,一种是从低代价到高代价的方式,即通过对罪行严重程度最轻水平的估计,选择国家刑罚成本较低的刑种、刑度来体现刑罚的严厉程度,只有当这种较低代价的刑种、刑度还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某种罪行对刑罚严厉程度的要求时,国家再选择、配置较高代价的刑种、刑度作为可选择的补充。一种是从高代价到低代价的方式,即通过对罪行严重程度最高水平的估计,选择,配置国家刑罚成本开支较大的刑种、刑度,当该种刑种、刑度所体现的刑罚严厉程度可能存在超过罪行所需的刑罚的严厉程度的情况时,国家再选择、配置较低代价的刑种、刑度作为可选择的补充。无论是采取由低代价到高代价的方式选择、配置,还是采取由高代价到低代价的方式的选择、配置,都是以能够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节省国家刑罚成本的总开支。
上述两种选择、配置体现刑罚严厉程度的自身成本资源的方式各有利弊。就由低代价到高代价方式而言,易于节省国家刑罚自身成本并由此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的总体水平,但较易导致国家刑罚自身成本投入不足,从而使刑罚效益难以实现的结果。就由高代价到低代价方式而言,便于国家既定的刑罚效益的获得,但很可能产生国家刑罚自身成本投入过量并由此导致国家刑罚成本总体水平过高的结果。并且一旦产生这个结果,则国家难以或无法弥补或挽回这种结果所造成的损失。之所以如此,无外乎主要由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其客观原因是,由刑罚自身成本投入所造成的结果本身就不具有可弥补性和可挽回性。对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了死刑,并已经执行,则罪犯已死的结果在客观上是即成的事实,而且无法改变。其主观原因是,在刑罚自身成本投入过量的情况下,刑罚效益往往会实现,只不过从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上看,成本过于昂贵而已,这样就会导致主体因往往满足于只看到既定刑罚效益已实现,而不探究成本投入是否过高或昂贵,因而也无从谈起节省成本开支问题,或虽发觉存在成本投入过量、成本过于昂贵的问题,也懒于纠正这一情况,加上成本投入过量所造成的结果又往往难以弥补、挽回或纠正,更增加主体纠正这一情况的惰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立法者、司法者在对刑罚自身成本投入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对罪行所需的刑罚严厉性程度判断、把握的确定性不高的时候,从考虑节省国家刑罚成本总体开支、避免不必要的代价支付的角度出发,采取从低成本到高成本的方式来选择、配置体现刑罚严厉性的刑种、刑度是较为稳妥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因考虑节省刑罚成本总体开支,而导致刑罚严厉性不足,致使既定刑罚效益难以实现的做法就是应该的、可取的。只不过相对于考虑到采取从高代价到低代价方式选择、配置体现刑罚严厉性的刑种、刑度不当所可能产生的不当结果较轻,或可以弥补和挽回而已。
根据体现刑罚严厉性的刑种、刑度的性质、特点不同,大体可分为资格刑、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几类,其中财产刑又可分为罚金、没收财产;自由刑则又有无期、有期徒刑,长期、短期徒刑,剥夺、限制自由之分;生命刑按其执行方式不同则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从对国家刑罚成本开支要求程度而言,国家适用资格刑所支付的刑罚成本低于适用财产刑所支付成本;适用财产刑的则又低于适用自由刑;适用自由刑的则低于适用死刑。因此,在能够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配置份量较多的低代价的刑种、刑度体现刑罚严厉性的,则不应选择、配置份量较少的高代价的刑种、刑度;可以选择、配置份量较重的低价代的刑种、刑度和份量较少的高代价的刑种、刑度体现刑罚严厉性的,则不应选择、配置份量较多的高代价的刑种、刑度。也就是说国家应该尽量合理地选择体现刑罚严厉性的刑种、刑度,使它们能够有效地配置,以合理的刑罚自身成本结构和低代价的刑罚成本投入来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
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的合理配置在合理运用财产刑与自由刑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即国家可运用份量较多的财产刑来体现刑罚严厉性,并且能够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的,则不应选择份量较少的自由刑;可以以相当份量的财产刑与份量较少的自由刑配置来体现刑罚严厉性,并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的,则不应选择份量较多的自由刑。唯有这样,国家才能充分地利用体现刑罚严厉性的刑罚自身成本,促使它们之间合理配置,从而节省刑罚成本的总体开支,并且获取配置效益。
财产刑与自由刑的配置关系,可以由图9来加以说明。
图9 财产刑与自由刑的合理配置图9表述的是财产刑与自由刑的合理配置的关系。图9分为(a)和(b)两个图,它们的横轴都表示自由刑的严厉程度,纵轴表示财产刑的严厉程度;线D表示可以获取同等刑罚效益的不同程度的财产刑与自由刑的组合。也就是说,线D表示为使犯罪数量保持不变,必须增加多少财产刑抵补自由刑的减少或增加自由刑来抵补财产刑的减少。图(a)、(b)中线S表示罪犯可以支付财产刑的能力,也即罪犯的财产破产约束:他无力支付高于线S的财产刑所需的数额。线C、C1、C2表示国家因适用自由刑的费用开支与因适用财产刑收取财产之间的相对成本。在成本线上,国家投入的刑罚量是相同的。从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出发,国家获取最佳刑罚效益的刑罚自身成本配置的最合理点应位于图9中的M点,因为,在M点,国家可以获取既定的刑罚效益,而刑罚成本总体支出处于最低水平,这是由于在M点,国家完全可以运用财产刑来满足刑罚的严厉程度并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不运用自由刑,这样就可以避免国家因适用自由刑而支付有关刑罚成本如行刑成本。现在,我们分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财产刑与自由刑的合理配置模式:其一,当国家所选择、配置的财产刑能够满足罪行所需的刑罚的严厉程度,并且可以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而且没有超过罪犯的财产支付能力时,这意味着国家完全依靠财产刑而不采用自由刑,并且只投入一定成本就能获取最大的刑罚效益。如图9(a)图,从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来看,实现最佳的刑罚效益的财产刑与自由刑的组合应位于M点,只需要对罪犯适用y量的财产刑,便可以获得预期刑罚效益。由于y量的财产刑位于罪犯支付能力约束线S以下,表明罪犯也完全可以支付,因此,国家无需对罪犯适用自由刑,以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来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并且避免有关行刑成本的开支。其二,当最佳的刑罚效益的实现所需的最优的刑罚严厉程度无法以最优化的财产刑实现,也即当用来体现、满足罪行所需的刑罚的严厉程度的财产刑超过罪犯的支付能力约束线时,则国家需要以一定量的自由刑来加以配置,以弥补财产型的空额,从而使财产刑与自由刑达到最优配置,以最低代价的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的组合,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就不能不用体刑作为罚金的补充”。[21]如在图9(b)图中,由于罪犯的支付能力约束线S1远远低于(a)图中的约束线S,因此,要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D的刑罚量所需最佳的财产刑份量y就高于线S1,所以,只有兼用财产刑和自由刑,实现两者的配置,才能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即采用相当于份量为y1的财产刑与等于x量的自由刑的组合,才能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并且采用这样水平的财产刑和自由刑的组合,国家所投入刑罚成本的总体水平也处于最佳的最低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刑与自由刑的最佳配置位于刑罚效益等量线,罪犯支付能力约束线和与分图(a)移植过来的成本曲线平行的高成本曲线相交之处,即图(b)中的线D、线S1与线C1相交处M1点。在M1点的相对应的财产刑和自由刑的配置是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的最低代价的两者组合。因为,在M1点左边,即使投入一定量的自由刑与y1量的财产刑组合,因投入的自由刑量小于X,也无法完全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其原因在于国家刑罚量投入不足;在M1点右边,投入大于X量的自由刑与财产刑组合,则会出现此时所需财产刑的份量小于y1,因为在成本曲线上刑罚量是相同的,自由刑量的增加所产生的严厉程度必然致使体现刑罚严厉程度的财产刑量的减少,但由于自由刑的行刑成本远远高于财产刑的行刑成本,所以,以投入多于X量的自由刑与少于y1量的财产刑的组合,虽然也可以获得既定的刑罚效益,但是,国家是以高代价的两者组合来实现的。由此可见,国家只有运用M1点所对应的财产刑与自由刑的水平的两者组合(y1,X),才既可获得预期的刑罚效益,又是以最低代价的刑罚成本开支的。但是,即使这样,国家所支付的刑罚总体成本仍高于财产刑的行刑成本,在完全运用财产刑的情况下,国家所支付的行刑成本一定要小于国家运用财产刑与自由刑组合所支付的行刑成本,所以,国家财产刑与自由刑的最优组合点M1位于高成本线C1上。线C2则是国家完全运用财产刑来实现既定的刑罚效益的成本曲线,因此它为低成本曲线。
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尤其是财产刑与自由刑合理配置模式,对于我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有着重要意义,那就是,我们在投入刑罚成本、追求刑罚效益时,注意刑种、刑度的选择和配置,争取以最低代价的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结构和组合来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就我国目前而言,笔者认为,应扩大财产刑的运用,尤其是对财产性犯罪、经济犯罪,应注意运用财产刑或财产刑与自由刑、生命刑等合理配置,来获取预期的刑罚效益,而不应该单纯地采取重刑如自由型、生命刑,从而导致体现刑罚严厉性的自身成本的合理配置效益的丧失,同时又致使国家刑罚成本总体水平开支过大,刑罚效益相对减少。
通过对刑罚效益的成本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要实现节省刑罚成本,获取既定的刑罚效益的目标,投入一定的刑罚量是不可缺少的,是获取刑罚效益的必要条件。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为了最有效地获取刑罚效益,我们必须对刑罚严厉性与刑罚确定性、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及时性、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等进行合理的配置,以获取配置效益。我们对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必须根据罪行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水平的刑罚效益的成本资源配置,正如有人所说:“罪犯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医治的道德病人,我们必须对他适用医学的主要原则。我们必须对不同的疾病适用不同的治疗方法。”[22]如果我们不注意对刑罚效益的成本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一味地采取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其结果只能走上国家刑罚成本水平支付越来越大,而同时刑罚效益却越来越小的歧途。因为,统计资料实际上已表明,严重罪行的周期性变化与单纯的刑罚的严厉性包括死刑在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23]即使是适用死刑,它也只是“一种简单的万灵药,远远不能解决象犯罪这样复杂的问题”。[24]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徒负盛名的万灵药”。[25]我们要想既节省刑罚成本的总体开支,又增加刑罚效益,就必须在一定的刑罚严厉性的条件下,对刑罚确定性、及时性予以充分重视,尤其是它们与刑罚严厉性有效配置所产生的整合配置效益,从而获取最优的刑罚效益。因为,罪犯对刑罚严厉性的判断,决不是以刑法典上的规定为标准,而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的,也就是说根据实际运用的刑罚而不是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直言相告的威胁来判断刑罚。[26]因此,要增加罪犯的预期刑罚成本,促使罪犯作出放弃犯罪的决策,单靠刑罚的严厉性程度的增加是不足以奏效的,还必须配之以相当的刑罚确定性和及时性,唯有如此,才不致于使刑罚的严厉性产生的效益因刑罚确定性、及时性水平过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所抵销。因为,研究表明,罪犯选择实施犯罪决策与刑罚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呈负相关关系。[27]因此,刑罚严厉性与确定性,刑罚及时性与严厉性,刑罚严厉性自身成本之间等有效配置,必然能够最有效地增加罪犯的预期刑罚成本,并惩治和预防犯罪,同时使国家刑罚成本开支最小。正如边沁所说:“没有包治百病的灵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及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医药的秘诀就是研究所有的治疗措施,将它们结合使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让它们何时生产。”[28]刑罚效益的成本资源就是国家实现刑罚效益的可选择的资源,国家同样存在着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将它们结合使用,以获取最佳的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的问题。
【注释】
[1]拉布:《犯罪预防:理论、实践与评价》(英文版),安德林出版公司,第6章。
[2]转引自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8页。
[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60页。
[5]《列宁全集》,第4卷,第356页。
[6]《列宁文稿》,第8卷,第53—54页。
[7]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59页、第60页。
[8]参见李均仁主编:《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6章。
[9]参见郭建安:《论累犯的成因与改造》,《劳改法学理论新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0]边沁:《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
[11]参见林维:《刑罚预期成本略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3期。
[12]参见曲三强等:《发展商品经济与打击经济犯罪》,《中外法学》,1991年第6期。
[13]参见储槐植:《罪刑矛盾与刑法改革》,《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14][15]拉布:《犯罪预防:理论、实践与评价》,第6章。
[16][17][18][19]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56—57页。
[20]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批判》,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78页。
[2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1页。
[22]菲利:《犯罪社会学》,第153页。
[23][24][25][26]参见菲利:《犯罪社会学》,第163、68、75页。
[27]参见布拉:《犯罪预防:理论、实践与评价》,第6章。
[28]边沁:《立法理论》,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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