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历次刑法修正:内容、特点和原因——兼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正案》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永兴 时间:2014-10-06

  (三)连贯性

  一方面,刑法修正与非刑事法律的制定相互连贯。近年来,立法机关陆续制定或修订了《证券法》、《企业破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洗钱法》等非刑事部门法,历次刑法修正紧随着相关部门法的进行修改。例如,《修正案(六)》增设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虚假破产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洗钱罪等。另一方面,刑法自身各异罪之间的相互连贯。例如,(1)《修正案(五)》增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相关的信用卡犯罪相协调;(2)《修正案(六)》增设的枉法仲裁罪,与相关的枉法裁判犯罪的相连贯;(3)《修正案(六)》增设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与其他一些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相补充。因此,历次刑法修正在增改新罪时都保持了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性和刑法自身各异罪之间的协调性。

  (四)国际化

  历次修正均体现着国际化的特点。例如,(1)在国际反恐斗争的背景下,《修正案(三)》修改补充了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规定,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修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方面,从原有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到《修正案(三)》增设恐怖活动犯罪,再到《修正案(六)》增设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不断修改扩大上游犯罪,正是适应国际社会惩治洗钱罪的新要求和新特点的体现。(2)《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特定关系人受贿罪(或者影响力交易罪),规定以非公职人员为主体实施的影响力交易行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影响力交易的规定相协调;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和刑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资产非法增加罪的规定相协调;拓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范围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追究法人窝赃的规定相对接。

  (五)罪刑相适应

  在历次刑法修正中,涉及对法定刑调整的共有9个罪名,其中,除《修正案(四)》和《修正案(七)》外,其他修正案所涉罪名都加重了法定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刑法立法具有重刑化的趋势,而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特点。这是因为立法者当时没有正确地估计到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严重程度,导致法定最高刑过低,即立法者原来对这些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与其说是提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还不如说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另外,《修正案(七)》对偷税罪和绑架罪的处罚所作的修改,减轻了其法定刑,首次肯定轻刑化制裁,符合当今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但更为重要的是,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三、历次刑法修正的原因

  (一)社会现实的需要

  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政治、经济不断变革、发展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传统犯罪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出现;破坏自然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危害社会行为大量涌现。为了惩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使社会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政策,加大打击力度,对一些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王作富教授认为:“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不应孤立地看待犯罪发展变化的状况,而应当从社会的深层结构来把握犯罪规律。”{1}只有充分认识到社会发展变化过程与犯罪之间存在的规律性,才能适时、适宜地修改《刑法》,才能最有效的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功能。总之,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刑法必须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及时修正才能与时俱进。历次刑法修正都是满足惩治新的犯罪现象的迫切需要,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二)刑事政策的调整

  “基本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的灵魂和总体指导方针。”{2}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演进过程。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镇压”与“宽大”两个刑事政策,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再发展到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内容与精神更加趋于科学合理。近年来,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刑事政策发展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良好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刑法修正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我国历次刑法修正都是在刑事政策的引导下进行的,体现了我国刑法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态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符合现代刑法理念

  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等现代刑法理念。随着这些刑法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它们将正确引导我国的刑法修正。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公平正义”、“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社会发展的理念也进一步影响着刑法理念的进展。尤其是2004年写入《宪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更是体现了指导作用。“一种刑法理念如果缺乏制度性的支撑,那么这种理念就没有办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落实和贯彻。”{3}上述理念在我国刑法修正过程中逐步得到重视并将不断得到弘扬,充分显示了刑法理念对《刑法修正案》内容的引导作用。立法机关不断地将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功能的现代刑法理念融入《刑法修正案中》,通过刑法理念引导刑法修正,进而推进刑法立法保障机制的日趋完备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四)刑法学界的深入

  “一个国家的刑法理论如果是贫困的,很难设想该国能有比较完善的刑法立法。”{4}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逐步将刑法理论与刑法修正案相结合,从刑法与人权保障、经济发展、人民民主、刑事政策以及刑法立法的经验与教训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同时,刑法学界结合理论与实践,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信息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种犯罪全面深入研究,从而在宏观和微观上都提出了一些刑法修正和建议。更难能可贵的是,刑法学界在这些方面还在不断地深入下去。刑法研究的深入为刑法修正提供了理论基础,为理性地思考刑法立法和刑法修正的利弊得失,为完善刑法立法和刑法修正提供了建设性的理论观点,从而有助于提高刑事立法和刑法修正的科学性,使刑法立法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五)刑事司法的反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查处、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依法惩治了各类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在刑事司法活动不断显现出来,这为刑法修正提供了实践根据,对立法完善的要求也更具体和明确。另外,最高司法机关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类规范性文件是刑事立法发展完善的重要参考。

  (六)刑法国际化的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的相互交流与协商、相互借鉴与吸收、相互依赖与合作的力度大大加强,刑法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将更加强劲。“刑法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渗透、共同缔结国际刑事公约、遵循国际惯例,从而使各国刑法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趋于接近、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趋势。”{5}历次刑法修正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积极应对犯罪新型化、全球化的挑战,及时而合理地增设了新型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种类,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和贯彻联合国刑事法治准则,积极对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人权犯罪、洗钱犯罪等予以修正。

  四、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正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还很长,在国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社会矛盾、新的问题、新的挑战仍将不断涌现。推动刑法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因也不可能有根本上的改变。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刑法立法的活跃态势仍将持续”{6}。刑事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刑法改革和发展必须适应社会各个方面的改革要求并确立新的方向。

  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刑法改革的方向决定于刑法改革的宗旨。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不断进步”{7}。从近十年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刑法的改革和发展,落到实处就是刑法修正。因此,今后的刑法修正应当把握以下4个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一)构建和谐社会

  在今后的刑法修正过程中,要及时反映社会现实需要,广泛涉及社会各个方面,“修改完善刑法,必须从服务服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总体出发”{8}。当前,我国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断变化,必须对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与完善,以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从而有力地预防和惩治犯罪。我国立法机关经历10年出台了7个《刑法修正案》,涉及到众多条文的修正和完善,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刑法修正提出的新要求,明确了新的方向;因此,刑法必须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和需要,进行更及时、更广泛、更连贯的修正,建成时代性、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兼具的刑法法律体系,保障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生活的和谐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刑法制度保障。

  (二)贯彻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因此,历次刑法修正都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刑事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与此同时,也不断进行罪与刑的调整,部分地实现了刑罚轻刑化,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刑法修正过程中贯彻刑事政策。在刑法的修正过程中我们应当自觉地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这就要求在刑法修正的过程中贯彻刑事政策,从而把握刑法修正的方向。在今后的刑法修正过程中,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坚持刑罚谦抑的刑法理念。

  (三)强化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这一刑法理念不断地深入人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政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使人权保障成为整个法治建设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刑事法治建设和发展的价值目标,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人权保障在刑法修正中的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权保障还停留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上,甚至没有达到有些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最低标准。因此,我们不仅要在思想观念上强化人权保障的重要性,而且还要将人权保障作为刑法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首要价值追求。在今后的刑法修正中,要落实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不仅要全面强化对广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且也要切实维护违法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四)紧跟国际发展

  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引起法律的国际化,必然带来跨国性犯罪增多的趋势,导致刑事犯罪的国际化发展。刑法修正势必顺应刑法国际化的趋势,并在履行国际义务、遵循国际惯例和维护国际安全、落实人权保障这两方面有所反映。具体而言,应当积极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其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赋予的义务。因此,今后的刑法修正应当密切关注犯罪国际化的新变化、新趋势,加强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与国内刑法修正的对接性和协调性。

  总之,和谐社会是一个充分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社会,是一个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具有良好法治状态的社会。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刑事法律的完善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各种重要社会关系获得良好法律保障的制度前提。作为刑法立法或刑法修改的主要模式的《刑法修正案》,将是刑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是刑事法治进步的必要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注释】
[1]7次刑法修正案分别为: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截止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公布《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罪名,故本文关于该修正案的罪名系理论概括。参见:周道鸾.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修改和保留的罪名探析(N).检察日报,2009—04—03(3).

 

【参考文献】
{1}胡云腾,刘科.王作富教授刑法立法思想要览//赵秉志,郎胜.新刑法典颁布十周年纪念文集——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刑法建设(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8. {2}赵秉志.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法治建设(N).法制日报,2008—12—13(2). {3}陈兴良.当代中国的刑法理念(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3):136. {4}马克昌.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参加1997年刑法修订工作的体会(N).法制日报,2007—09—16(14). {5}苏彩霞.刑法国际化视野下的我国刑法理念更新(J).中国法学,2005,(2):142. {6}郎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J).法学家,2007,(5):132. {7}赵秉志,王俊平.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J).河北法学,2008,(11):2. {8}陈正云.刑法修改需要契合时代要求(J).人民检察,2007,(19):5—13.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