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及预防对策——以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峰 杨强 姬凯 时间:2014-10-06

高峰 杨强 姬凯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转型期;涉黑犯罪;成因

内容提要: 分析以李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过去5年中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可以发现,这一涉黑组织的演变过程带有明显的渝东地区的地域色彩和社会转型期的时代特性。在社会转型期,当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发生了相对弱化,社会分层却在加剧,这是李义团伙能够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深层社会原因。临江镇传统产业一度出现的无序竞争局面又为李义团伙向经济领域渗透提供了契机。当地长期盛行的“袍哥”文化也对李义团伙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把握住这些特点可以有的放矢地从社会、经济、文化等层面在当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遏制涉黑犯罪的发生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
 
 
    随着陈知益、邓宇平涉黑案于2009年12月1日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新一轮涉黑案件的审判已陆续展开。在第一轮“打黑除恶”审判结束之际,及时、深入地分析第一批已决涉黑案件的个案特点,将有利于推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进一步展开。李义涉黑案件正是这批已经一审宣判案件中的一个。经研究分析,我们发现,李义犯罪团伙在重庆市开县临江镇形成并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为当地农民和青少年,其影响力所及的领域仅限于农贸市场、客运等基础行业,因此,在经济实力、违法犯罪方式、成员构成以及影响力等方面都与其他案件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义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认定:李义自2001年刑满释放后,伙同李高清、唐绍宏等人以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从2004年起,通过抬高租金、暴力收租、强迫经营户转让股份、高价购买门市等手段非法控制临江镇境内农贸市场长达5年,聚敛非法所得340余万元。2007年、2008年李义犯罪团伙又在临江成立了生猪收购点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后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拦截生猪货源,拦截多条线路的中巴车接受“服务”、缴纳“过路费”。法院认定,从2004年至案发,李义团伙共实施强迫交易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7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抢劫犯罪1起、放火罪1起,以及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

  李义犯罪团伙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李义本人作为组织、领导者,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对其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余8项具体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万元。同案犯李高清、唐绍宏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特征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我国《刑法》第294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具体表述为组织结构严密、有经济实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形成了一定影响力等。从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案情来看,该犯罪组织符合上述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一)组织结构的层级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存在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惩纪律,人员之间往往形成等级分明的层次,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也同样存在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其中,李义处于最高层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李高清、唐绍宏、李高兵等人为骨干人员,他们积极响应组织者、领导者的命令,展开各项具体违法犯罪;李高明、潘仲亮、周和平、颜帮荣、王勇、李先春、杜什、付建、袁帅等20余人是处于底层的普通参与者,也就是各种违法犯罪的具体实施者。同时,该犯罪组织的存在和运行是以相应的制度为保障的,如统一吃喝、“上班时间”不准打牌喝酒等。

  (二)经济手段的掠夺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往往将黑色资本投向有着巨大利润的合法商业领域,“以黑养商”、“以商促黑”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非法利益的通常手段。在本案中,完成了原始积累的李义等人斥资收购开县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又成立临江某生猪收购点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在经营上述业务的过程中,李义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迫接受服务、敲诈勒索,在开县临江地区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领域形成垄断,获得非法收入340多万元。

  (三)行为方式的暴力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制造恐怖气氛,形成黑势力。黑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雄厚经济实力相结合,称霸一方,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李义犯罪团伙从2001年起,多次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放火、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2004年,李义提高租金后带人到各经营户处催收租金,对未缴纳者进行殴打,并强行关闭门市,经营户们迫于无奈,纷纷交纳了租金;2007年7月,李高明等人手持刀具、棍棒将运载生猪准备出卖的黄某等人拦住,以殴打相威胁,强迫他们将生猪卖到李义等人成立的收购点,黄某等人迫于威胁,只好就范。其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产生了“威慑”心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社会控制的非法性

  控制力特征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主流社会中建立了另一个社会控制体系,俨然“国中之国”,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合法的社会活动,也控制了这一区域的主要犯罪活动。李义犯罪团伙通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手段,垄断了临江地区的农贸、客运市场,并直接导致临江三多农贸市场倒闭,各经营户敢怒不敢言。跟着李义“混社会”的一大批闲散人员经常打架闹事、胡作非为,普通百姓都不敢招惹。在临江镇,不论是商贸、交通运输等商业活动,还是普通的社会活动,都因李义犯罪团伙黑色势力的参与而丧失了正常秩序,群众中形成了对李义等人的惶恐情绪。

  三、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个案特征

  考察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看出该组织不仅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性特征,同时也具有明显的个案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共有28人被起诉到法院,而在这28人之中,有7人曾经被判处过刑罚,受过刑事处分。如图一所示,该组织中1/4的成员是具有刑事犯罪前科的。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李义因犯强奸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高清因犯诈骗罪曾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李高明因犯诈骗罪曾被判处拘役4个月;潘仲亮因寻衅滋事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周和平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先春因故意伤害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罗小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可以看出,刑满释放人员在该犯罪组织中占相当一部分比例,并且这些刑满释放人员在组织中一般是组织、领导者或者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在犯罪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刑满释放人员和具有刑事处罚前科的人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刑满释放之后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实施新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也直接导致刑满释放人员、“两劳人员”的再犯罪率居高不下。

  (二)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区域性是黑恶势力的一个明显特征,尤其是对于像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尚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其区域性特征更加明显。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于开县临江这一西部贫困地区的一个县级城镇,其组织成员的来源和活动范围都十分狭窄。开县是一个贫困大县和劳务输出大县,而临江镇是开县的第二大镇。作为开县重要的物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临江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域优势,交通、农贸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利用临江镇的地域优势以及经济发展契机,以临江镇为其势力范围,以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对临江境内的农贸市场和客运市场形成非法控制,获取了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

  (三)组织成员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社会责任感

  从图二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该组织成员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具有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程度的成员达到85%以上,具有高中文化和大专文化的成员只占不到15%。该犯罪组织的领导者李义只有小学文化,李高清、唐绍宏具有初中文化,其他成员的文化教育水平情况也大致相当。由于欠缺辨别能力并缺少正确的引导,他们的思想容易被不良文化意识所侵蚀感染。学校教育作用的局限性、个人对自身素质和修养的忽视、社会意识乃至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等因素是导致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四)青少年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从图三中可以看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人员除了公诉机关指控为组织、领导者的李义、李高清、唐绍宏等人外,绝大多数成员是青少年,“80后”在组织中的比例达到46%,“90后”成员的比例达到18%。近年来,刑事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甚至出现了低龄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18人是1980年之后出生的,占到总人数的65%以上。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从犯罪心理的角度来看,这些群体的归属心理起了极大的作用。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归属于一定的群体,以消除心理孤独,求得心理安慰,满足自己精神和物质等方面的需求。而青少年的归属心理尤其强烈,随着年龄的增长,独立意向性的增强和自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他们的心理归属逐渐由父母和老师转向同龄人。在内心深处,他们迫切需要通过这一归属来重新认识自己,实现自我价值。当他们受到家长、老师乃至社会的否定和排斥的时候,在同伴之间得到的却是相互理解、相互认同,尤其是当他们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得到其他同龄人的理解与支持时,这些人的归属心理会更加强烈,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导致其犯罪观念的产生{1}。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青少年的比例占到65%以上,这与他们的归属心理不无关系。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作为该组织中一般成员的多数青少年在初中尚未毕业或者刚毕业之际便开始跟着李志刚、李志超、李志帅、周和平等骨干成员“混社会”,而后者也全都是“80后”青少年。

  (五)该犯罪组织仍然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其内在规律也逐步通过外部表现出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普遍表现为“一般的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的犯罪组织”{2}这种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的过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向黑社会的犯罪组织的过渡演化过程呈现出高度职业化、向政治领域渗透、外向型、国际化等趋势。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最初的犯罪团伙发展至黑社会性质组织有8年的时间,由于受地方经济以及发展时间等因素的限制,该组织的发展程度和层次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犯罪手段简单,多为暴力性犯罪

  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量使用暴力作为扩展生存空间和稳定组织的主要手段。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主要是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其犯罪手段简单,以恶打天下并利用恶行所产生的威慑力继续开展犯罪活动,在开县临江镇先后实施了放火、故意伤害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单方面追求经济目的,政治目的不突出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这些手段一般表现为介入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或部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为依托控制当地的农贸市场和客运市场,获取非法暴利,并以此为支撑进一步发展自身,体现出“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特点。一般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济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会倾向于通过各种渠道渗透进党政机关,以达到以“红”护“黑”的目的。与此次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抓获的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更多地倾向于获得经济利益,并未发展到积极寻求“后台”、“保护伞”的阶段,其政治目的并不突出。

  3.犯罪组织结构简单,地缘文化、帮派思想浓厚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某地的犯罪组织及其犯罪表现与当地的风土人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些封建思想、地缘文化、帮派思想比较浓厚的地区,其犯罪组织多以亲情、血缘、同乡关系为纽带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临江镇为主要犯罪活动区域,利用同乡、亲属关系等地缘文化不断发展壮大。资料显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多为临江镇万安村、七星村村民,居住地较近,具有血缘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点。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心理基础和文化基础,李义等人正是利用了成员之间的地域性、血缘性特点,使组织成员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4.该组织职业化程度较低

  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大多受过较高层次的教育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其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参与社会的渗透能力都比较高,通常以合法的身份出现,显示出分工化、职业化等特点。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成员虽然有一定的管理和约束,如规定“上班”期间不准打牌、喝酒,违反者将会受到罚款等处罚,但其组织能力以及职业化程度与经济发达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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