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视角看刑事和解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三、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分析:现行刑事诉讼体制面临着司法资源不足、实际效果低下、加剧当事人之间的裂痕、纠纷解决的表面化等问题,单靠现行刑事诉讼体制的内部变革已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由此所产生的"昂贵的正义" 、"有害的正义"也绝对不是我们想要的。任何制度都要面对现实需求进行改变,刑事和解制度恰好在这个时候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它所具有的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比实际效果良好、程序灵活、弥补当事人之间的裂痕等价值恰好是我们所需要的。因此,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必需的。
2、可行性分析: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安定,这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传统的"和" "合"思想,"无讼"、"耻讼"思想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文化基础;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自诉案件的和解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等都具有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我国目前的社会形态仍是一个"关系型"社会, "私了"在我们当前社会中仍大量存在,这位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现实基础。所以说当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四、面临的困境
和解制度给现行的传统体制带来了巨大挑战,面临着众多的责难。反对者认为和解制度是对正当诉讼程序的漠视,适用范围有限,难以保障和解当事人出于真正的自愿,还致使刑法民法化。诚然,和解制度确实存在缺陷,但我们引进刑事和解并不是想取代诉讼,而是用其来分担诉讼压力,促进诉讼体制的完善。和解制度的构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到了刑法中的犯罪观、责任观等观念的改变,且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解的具体操作等都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不敢妄加评论。总之,引进并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大势所趋,但我们要对可能面临的困难充分估计。
"刑事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刑事和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合意''共识'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使判处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这就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 ⑤
参考文献:
①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于《云南法学》第2003第1期,第 45 页。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22页.
③胡志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与立法完善.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562be010008c1.html
④转引自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⑤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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