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未决羁押的制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四、法律适用理由制度分析
对于未决羁押的适用理由,《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一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却规定了一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等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这些条件中包含着一定的"拘留理由"和"逮捕理由"。④通过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经过一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刑事拘留和逮捕就可以被采用,必然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的羁押也就顺理成章的产生。由此可见,在羁押的理由上,实际上是以刑事拘留和逮捕代替了实际的拘押,这意味着,并不存在更为严格更为专门的"羁押理由"。⑤
首先,就刑事具有来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况:一是现行犯;二是被指认犯罪或者被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三十正在逃跑的或者有逃跑企图,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嫌疑人;四是身份不明的嫌疑人;五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
其次,对于逮捕的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较高,即"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一标准有如下含义:其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其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其三,证据确凿,可以相互印证。对于这一标准来说,问题在于可操作性不强。一般认为,只有证据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且证据本身具有一定的为证明犯罪事实所必备的质的规定性时,才能算是"有证据证明"。[2]也就是说,这一标准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对具体实施的要求不明确;其二,对逮捕后变更措施的规定不明确。
但是对于问题的解决,很多人总是企图寻找一条"域外话语的正当性"的路径,实际上,我们应该更多的是结合中国的实际,结合中华民族的民族性,看看自己脚下的路,来制定与现实国情相符的制度来。
注释:
①比如对3年下的轻罪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可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可以只作为劳动教养案件处理。
②比如对于罚金的执行权。
③比如法院就无法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行为进行同步的司法审查。
④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
⑤在西方国家,法律均对羁押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采取审前羁押的最主要的目的应当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尤其不能演变成一种积极的惩罚措施。
参考文献:
[1][美]彼德·布劳著,孙非、张黎勤译.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325.
[2]张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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