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二) 刑之法定
我国刑法也是通过三个方面来体现刑之法定的。一是规定了刑罚种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二是对量刑原则的规定,刑法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累犯的规定就是最好的体现;三是对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从当今世界的立法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确定的法定刑;二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法律没有对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加以规定,由司法人员自由裁量;三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幅度,并确定其最高和最低期限。这种做法,既可以使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根据案情适当量刑,又避免了司法工作人员因无法可依而放弃刑罚,是当今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1997年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法定化体现在: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了个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体现在: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明确规定了量刑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法度。
2.1997刑法典废除了1979刑法典的类推制度。
3.1997刑法典重申了1979刑法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完备,分则条文从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由130个增加到413个。
5.1997刑法典在个罪构成要件及刑法规定上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的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以上就是笔者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总而言之罪刑法定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是民族和法治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英] 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2][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
[3][意]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