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二)履行量刑建议权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有效手段。在审判活动中,检方应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这样一方面履行了审判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起到让群众参与监督的作用,使量刑程序阳光化,促使审判人员认真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督促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裁定。
(三)实行检审协调机制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基本要求。首先,就检察机关内部来说,应按照检察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实行公诉向前延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侦查向后延伸,服务于公诉,及时两部门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促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四)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转变思想,既要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执法不严的情况进行监督,又要对审判机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滥用缓刑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公诉人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该抗诉的要坚决依法抗诉。
(五)司法人员转变观念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前提条件。
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执法者的态度、理念及方法显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往往会成为量刑失偏的走向。而“仁慈执法”会折损法律权威,如果无动于衷,往往会引发社会的负效应,不利于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甚至会挫伤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失去对司法机关和法治的信赖。无论是贪污腐败或是渎职犯罪,当严不严、罚不当罪都是执法的大忌。因此,要纠正“执法仁慈”,就要使执法者准确理解“宽严相济”,而“宽严相济”并非是只宽不严,判决结果也不应该令犯罪分子满意,更要与对腐败分子“零容忍”相适应,让广大群众满意。由此看来,纠正执法者的执法理念问题是目前进行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工作的当务之急。
可喜的是,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已被社会强烈关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2009年3月18日,两高颁布实施《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公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我们期待研究制定出更多的防治应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公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2010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