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二)削弱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犯罪如此之轻的刑罚处罚,抑制了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对其他在职人员形成了职务犯罪容易逃避处罚,而且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也会被从轻判处的错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刑罚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从而强化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三)降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可信度,挫伤公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向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是民心所向。而缓刑适用过多的结果在普通老百姓看来,犯罪分子依然像往常一样自由自在地生活着,并没有受到任何制裁。这不免给普通百姓一种误解,判缓刑等于没有判刑或者缓刑可以用钱赎罪,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对公正执法产生怀疑,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信心,法律的权威亦受到挑战和亵渎。
三、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对策和建议
(一)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职务犯罪量刑问题
上文已论述到立法的原因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空间过大, 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因此, 建议从立法上改变这种状况, 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 缩小量刑幅度,对1至10年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 特别是判决3年以下的更应该有量化的法律依据, 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操作, 又削减了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降低了少数司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可能性。适当修改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使某些抽象法律概念更加具体化、明确化。
(二)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权,确保量刑适当
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对了解犯罪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情况等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公诉就更加完整、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如果检察官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官并没有提出缓刑、免刑的建议,那么法官如果不按建议判,他就要在判决书论证适用缓刑、免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且要能经得起本院审委会、上级院的监督,这样会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缓刑适用不当的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三)严格把握对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条件
从立法上细化自首的适用标准,增强自首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的介入。人民法院认定自首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关于自首的限制性条件规定进行,要符合“自动投案”的自首本质特征。检察机关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对自侦案件的侦破能力,杜绝为了侦破案件以认定自首来换取犯罪人的“口供”的错误的司法倾向。
(四)提高证据意识,减少公诉之累
要多把功夫下在间接证据的运用上。一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多为言词证据的特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重要证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重要证据的复核和固定工作;二是充分运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解决好配套措施的问题,真正把侦查、起诉工作的重点放在实物证据的收集上来,努力实现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的转变,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避免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现象发生。
(五)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大审判监督的力度
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大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力度。对自侦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要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特别是对我们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参考文献:
[1]张雪科,刘汉高.加强教育学习,预防职务犯罪[J].广西林业, 2008,(4).
[2]康泽洲. 论刑罚中减轻处罚量刑档次的适用——以遏制职务犯罪缓刑率偏高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 20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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