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二)社会保障水平低
城市化的实践表明:要实现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就是用社会保障代替土地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偏低,保障机制不健全,保障面窄,参保率低,当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时,由于多方面的有效的社会保障缺失,他们选择犯罪自救也成必然。可以说,社会保障水平低是导致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新生代农民工要实现在城市长期生活的目标,必须享有四个方面的社会保障:一是为解决栖身之地和子女人学的住房和教育保障;二是为解决年老和疾病时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为解决失业后生活困境的失业保险;四是为防范沦为贫困境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商品房的天价,使怀着当个城市人梦想的新生代农民工望洋兴叹。现时城市商品房的价格简直是天价,如果按照新生代农民工现有的工资水平,他们以商品房价购房实现在城市定居的梦想是很难的。然而,城市住房保障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经济适用房等,不为新生代农民工所享有。住房问题,是阻碍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生活的最大障碍。这是其一。
其二,高额的学费,已经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子女获得平等优质教育机会时不可逾越的壁垒。基于自身经历和经验,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子女受教育的期望值很高,他们为了让子女接受城市的优质教育而选择在城市就业定居。然而,城市的公办学校还存在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等现象。虽然此前教育部在2010年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口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但各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收借读费,那就收教育资源补偿金或赞助费,有的地方高达2万余元(北京地区的标准)。城市居民就不存在这一问题,而农民工子女是农村户籍人口,就不能享受城市平等优质教育的待遇。随着新生代农民工年龄的增长,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步入育龄阶段,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必将成为他们在城市定居的紧迫性问题。
其三,参保率低、公共服务难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定居的突出问题。全国总工会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在新生代农民工中,享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1.3%、34.8%和8.5%[9]。低下的参保率,使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大打折扣。由于在城市就业的流动性大,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转接情况很差,对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知情度也不高,多数单位的缴纳标准都以当地的缴费下线为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当地城市居民,新生代农民工没有资格。其他城市公共福利和服务,限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他们也很难享受。很显然,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实际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要求,与他们企盼在城市定居生活的祈求之间,距离还相当甚远。正是因为社会保障的缺失,才使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一些人选择犯罪以自救。
(三)用人单位违规失信
被害人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被害人事前实施了对犯罪发生具有激化、推动作用的某些不法侵害行为,从而诱发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10]。如前所述,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救犯罪,大多是在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发生的,他们出于自我防卫的本能,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愤而奋起自救,只是所选择的自救手段非法,故而其行为才触犯了刑律。因此,用人单位违规失信而导致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直接原因。而这种违规失信,大多表现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强迫他人劳动。
第一,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所谓“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即时下的流行语“恶意欠薪”。对于“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足见这一现象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全国总工会的研究报告称:遭遇工资拖欠的新生代农民工所占比例7.1%,人均拖欠工资1538.8元,差不多相当于人均1.5个月的工资[11]。半月谈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调研报告显示:有37.4%的新生农民工遭遇过工资拖欠,其中偶尔拖欠的占17.0%,很少拖欠的16.2%,经常拖欠的3.3%,一直拖欠不给的0.9%[12]。据南方日报2011年7月7日报道,因公司严重亏损又身负多重债务,佛山禅城一家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某平偷偷变卖财产后,于凌晨带着老婆秘密逃匿,导致80多名工资400886元无法按时兑现。禅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将孙某平批准逮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后,检察机关以该罪名批准逮捕的首宗案件。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侵害的是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因遭遇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后激化社会矛盾,出现群体性讨薪,引发交通围堵、流血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受侵害者偏激地采取暴力手段解决追薪问题而自救,导致行凶杀人、伤害、绑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的则因讨薪不成而自损、自杀;还有的因追薪未果,生活困难,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道路。
第二,强迫他人劳动。所谓“强迫他人劳动”,是指用人单位(含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殴打、威逼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强迫他人超长时劳动,强迫他人超负荷劳动,强迫他人无偿或少偿劳动,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等。我国《劳动法》、《刑法》对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作出规定予以禁止,今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也作丁修改,扩大了主体范围,提高了量刑幅度,足见这一行为的普遍性和社会危害性。
劳动本该是自愿的、快乐的。但现实生活中,有着太多的由于强迫劳动而让劳动失去自愿和快乐的属性、让劳动者有损身心健康的事件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山西黑砖窑案了。
据有关媒体披露:2007年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黑砖窑虐工案,解救出31名农民工(其中智障人员9人,14岁的未成年人1人)。洪洞县刑警重案中队的负责人介绍:解救前,有一名农民工被殴打致死。解救的31名农民工中23人是被从郑州和西安火车站骗来的,他们早上5点开始上工,干到凌晨1点才让睡觉;睡得地方是没床、只铺着草席的砖地、冬天不生火的黑屋子,打手们把他们像赶牲口般关进黑屋子后反锁,门外则有5名打手和6条狼狗巡逻;一日三餐都是吃馒头、喝凉水,每顿饭须在15分钟内吃完;他们在做工时,只要动作稍慢,就遭毒打,解救时个个都是遍体鳞伤;有的务工一年半,没有洗澡理发,个个长发披肩、臭不可闻,还领不到一分钱的工资[13]。
强迫他人劳动违反了国家劳动管理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是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因新生代农民工遭遇强迫劳动后激化社会矛盾,出现群体性反抗而导致的流血事件屡见不鲜。压迫深,反抗重,是历史与现实总结出来的经典。受强迫劳动侵害的新生代农民工,本来心中就有一股怨气,日积月累,就会产生报复反抗的冲动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的自然就会以犯罪为自救,以致杀人、伤害、绑架、侵财等。
(四)行为人的人格扭曲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就个体而言,大多与行为人的人格扭曲有关。长期的打工生涯,由于恶劣的工作环境、社会的歧视、用人单位的压迫,使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格产生扭曲。当他们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在扭曲人格的作用下,他们走上自救犯罪的道路而不能自拔。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与其扭曲人格的关联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由社会歧视而导致的反社会型人格。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社会歧视来自两方面:一是城市居民的歧视;二是国家政策的歧视。据调查发现,72%的城市居民赞同流动人口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的问题;70.1%的城市居民赞同流动人口影响了城市卫生;40.4%的城市居民同意流动人口是违法乱纪的[14]。新生代农民工是流动人口的主体,被归为城市居民所认为的“二等居民”中,不为城市居民所接纳,而我国现有的一些政策规章往往带有歧视性的规定,使得新生代农民工难享城市保障、社会福利和生活便利。
城市和政策的双重歧视,使得一些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格产生扭曲,形成反社会型的人格。这种人格的特征表现为:思想、信仰和行为常与社会发生冲突;自私自傲自卑;欲求无满足感;情感麻木刻薄残忍;社会责任感缺损;挫折耐受力差;激惹性高容易冲动。这些特征往往成为诱发他们违法犯罪的因子。事实上,城市和政策的双重歧视,忽略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巨大贡献,也掩盖了他们自身的拼搏和努力,一些崇尚个性和自我价值的新生代农民工便奋起自救,采取偏激的手段,实施自救犯罪,以维护自己遭损的权益。
第二,由用人单位的压迫而导致的冲动型人格。对新生代农民工,用人单位的压迫情形主要有:一是强迫劳动;二是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四是超时超负荷劳动。有调查报告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中,有25.1%的人“加班费很少或从来不给加班费”,23.6%的人“没有基本的劳动保护条件”,11.2%的人“单位拖欠或变相克扣工资”。[15]还有一调查问卷表明:大多数受访者感到郁闷;有18%的受访者表示“老想扁人”,有7%的受访者会“偶尔幻想痛扁领导或老板”。[16]
用人单位的压迫,使得本来忍受力差的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格产生扭曲,形成冲动型人格。这种人格特征表现为:个性极强,过分主观,易激惹;情绪爆发性强,自控能力差;行为冲动,破坏性大,甚至损己伤己。这些特征极易成为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心理动因。新生代农民工打工的一些企业,不少都是粗放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常常以牺牲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为代价,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造成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不法侵害。而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一些人,由于缺乏正确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使他们认为只有“以暴制暴”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在冲动型人格和报复心态的作用下,往往以犯罪自救,来夺回本属于自己的东西。
第三,由于工作生活环境低劣而导致的偏执型人格。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在一个“脏、乱、差”的工作生活环境中度过他们的打工生涯。与他们的父辈相比,虽然职业的期望值要高,但基于自身的技能水平,他们只得无奈地在“脏、乱、差”或危重行业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交际范围窄、缺乏情感支持系统,加上劳动强度大,居住条件差,时感孤独和郁闷。
由于工作和生活环境的低劣,容易使本身就没有受苦受累经历的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格产生扭曲,形成偏执型人格。这种人格的特征表现为:过分敏感多疑,以为别人在对他迫害、攻击;主观固执,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常常为细小之事到处奔走上访、上告;缺乏自我意识,心高气傲,眼高手低;受到压抑,易选择暴力,以示报复。笔者最近在一中级人民法院收集到这样一个案例:小A,男性,案发时20岁,在一城市打工3年,受尽凌辱和艰辛,吃不好,住的是地下室;没有电视和宽带,经常停水停电;经常加班,但很少领到加班费。2010年9月,小A在做工时,由于过度劳累,致使一工件不合规格,被老板发现,老板指示他人殴打,造成小A右腿粉碎性骨折,勉强诊治后离厂回家休养3个月。今年春节前,小A找老板讨要3个月未发的工资,老板以小A自动离厂为由而拒绝支付。年关将近,小A要回家过春节,在三番五次追讨工资未果的情形下,一次见到老板上学回家的儿子(15岁),心中积下的怨恨油然而起,随手拾起地上的砖头朝老板儿子的头上砸去,致其死亡。
综上所述,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具有与其他一般的犯罪类型不同的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特殊的。总的来说,由救济渠道不畅、救济力度不够造成的公力救济难到位和由保障面窄、参保率低导致的社会保障水平低,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外在原因;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强迫他人劳动构成的用人单位违规失信,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直接原因;由社会双重歧视、用人单位压迫、工作生活环境低劣形成的行为人人格扭曲,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内在起因。公力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而社会保障是一种事先保障,当用人单位违规失信,使新生代农民工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由于事先的社会保障保障不了,事后的公力救济到不了位,他们中的一些人原本就生活在社会双重歧视、用人单位压迫、工作生活质量低劣的环境之中,形成了扭曲的人格,在这种扭曲人格的作用下,合法自救行不通,自损自救又不合算,进而奋起犯罪自救。这是本文的结论。至于如何构建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预防对策,限于篇幅,容后另作研究。
【注释】
[1]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1—06—21.
[2]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06—21.
[3]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DB/OL].http://www.stats.gov.cn/tjfx/t20100319_402628281.htm.
[4]吴漾.论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J].东岳论丛,2009,(8).
[5]80后打工者逐渐成主流——仅两成以挣钱为主要目的[DB/OL].http://www.sina.com.cn10:57.20061012.
[6]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06—21.
[7]半月谈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新生代农民工十大最新动态——近半数无稳定工作[OB/OL].http://www:people.com.cn/h/2011/0714/c25408—3295786980.html.
[8]这是笔者在一中级人民法院作调研时收集的一个案例。
[9]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06—21.
[10]解玉敏.犯罪学教程[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126—127.
[11]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06—21.
[12]半月谈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新生代农民工十大最新动态——近半数无稳定工作[OB/OL].http://www:people.com.cn/h/2011/0714/c25408—3295786980.html.
[13]山西黑砖厂虐待工人[DB/OL].http://news.sina.com.cn/z/shanximaltreat.
[14]张雪筠.社会隔离与青年农民工犯罪[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1).
[15]刘茜.广东为70多万农民工逃回欠薪14.6亿元[N].南方日报,2010—03—29.
[16]李晓静.苏州新生代农民工现状调查[N].江南时报,201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