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宗杰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一直以来宪法所提倡的人权保障原则使得我们在追求刑事诉讼公
平、正义的内在价值的时候,有必要将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并且无法求偿的犯罪损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一定的补偿。本文试从补偿对象、补偿范围以及补偿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构建该项制度的相关建议。使该项制度能够真正从国家层面和制度规范上切实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合理平衡国家利益与被害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正义实现的有机统一。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过研讨,几乎都对我国建立该制度持肯定意见。而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司法水平也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该项制度。该制度无疑是补偿刑事被害人损失,保障其基本生活,弥补犯罪损害的最佳救济途径。在此,笔者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出以下分析。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一)补偿范围 
  笔者认为,国家补偿的应当主要设定为物质补偿,即经济补偿。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仅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利益而没有侵犯精神利益或人格尊严。首先,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仅仅只能对物质损害进行补偿,而没有更多的财力去关注精神损害。其次,物质损害较之于精神损害而言评估和计算显得更加便利,可以更好地确定补偿金额。最后,国家补偿的主要目的在于使被害人免于陷入生活困窘的境地,保障其基本生活,而不是进行精神抚慰。 
  国家补偿原则上应当仅仅限定于物质补偿,但是对于诸如强奸案之类的性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例外。因为强奸案中被害人更多地遭受到的是一种严重的心理伤害,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是合理并且必要的。另外,国家补偿应当以保障被害人基本生活为限,不宜规定过高或过低。 
  (二)补偿对象 
  1、被害人应当是因犯罪行为致害而使个人或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国家补偿的出发点之一是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使其免于陷入贫困和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因此,对于即使遭受犯罪行为侵犯而基本生活有保障者不应当予以补偿。 
  2、被害人应当是因暴力犯罪导致身体或生命受到严重侵犯者。暴力犯罪通常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剥夺其生命。被害人为了恢复因犯罪行为带来的损伤而需要大量的经济支出,通常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暴力伤害常常造成被害人身体残疾,使得其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降低乃至丧失,无法靠自身能力维持后续生活。而一般的财产犯罪和轻微伤害案,其犯罪行为并未影响到其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对被害人的基本生活不能造成严重损害,可以排除。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