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原则得到充分具体体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樊崇义 时间:2014-10-06

  第三,新刑事诉讼法建构了一套严禁刑讯逼供的运作机制,为杜绝刑讯,保障人权设置程序制裁措施。这一机制包括:一是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其第50条增加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4条和第58条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法;三是出台了一整套保障依法讯问和审讯的措施,包括第121条规定的侦查讯问中的全程录音录像措施,第116条规定的严格审讯场所,即拘捕后要立即送交看守所,进行讯问,还有严格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的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还要保障其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等等。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即“权利——规则——措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严禁刑讯的科学机制,以解决长期以来禁而不止的问题。

  第四,新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人为本”,对诉讼中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采用了人道主义的程序保护措施,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强制措施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其第65条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72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特别关注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甚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怀孕或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体现了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还有对各种强制措施执行中通知家属,依法变更,听取辩方意见,以及不服申诉、控告等救济措施,都是人文精神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把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诉讼中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原则,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文关怀精神。

  ——在第五篇专门设立特别程序,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体现的人文关怀最为集中。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以及程序设计中的分管分押、指定辩护、犯罪原因调查、讯问时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等,无不体现诉讼人道、人本、人伦、人性的法律观和道德观。

  ——在执行程序中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对执行程序中的人文、人伦精神的贯彻,在我国是一个创新。其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不仅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更是我国执行程序中创设的一种非监禁方法的执行程序。从监狱大墙内走向大墙外,依靠人民群众自治的方法执行刑罚,这种执行机制的创新,不言自明,它是人权保障原则和人道主义在诉讼中的体现。它的出现把我国刑罚执行程序引领至人本主义的理性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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