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自侦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德锋 时间:2014-10-06

【关键词】新时期;自侦

【正文】
   
  《刑事诉讼法》的正式修改,以及之前的《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和两个《规定》的出台,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律师提前介入、健全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法》的修改,使侦查工作更加趋于公开、透明,控辩对抗将更为激烈,言词证据更趋于不稳定,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更大。《国家赔偿法》作出重大修改,明确规定刑事拘留超过法定时限和捕后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进行国家赔偿。而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些都对以言词证据为主的贿赂类犯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并对办案中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讯问、执行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面对新形势带来新挑战、新考验,我们必须主动地适应,化挑战为提高能力的机遇,变考验为改进工作的契机,摒弃各种与形势不相符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更新观念,转变方式,优化机制,提高能力,实现反贪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转变六种执法观念,不断适应新时期侦查工作的需要。

  执法观念,简而言之,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办案思维习惯,或者叫思维定式。执法观念影响执法行为,执法行为影响执法效果。自侦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必须摒弃传统落后的执法观念,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实现被动受案向主动出击转变。通过增强办案工作的主动性,转变过去在家等线索,不举报不理,被动调查的侦查观念,主动出击、深入挖掘。以经济社会发展为背景,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切入点,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行业运作规律、工作特点、管理流程的调查分析,查找制度、机制上的管理漏洞以及监督制约方面的薄弱环节,确定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位,增强主动核查的针对性;注重对犯罪规律的分析,研究发案的共性问题,运用类比方法和扩散思维,实现查办案件的连环效应,查实、查透一个行业或领域的职务犯罪犯罪,实现滚动办案、良性发展,不断提高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证供结合”的转变。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之前“两个证据规则”的出台,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提供的途径越来越多,刑事诉讼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越来越强,“由供到证”过分依赖口供的传统侦查模式将会举步维艰。实现“由证到供”达到“证供结合”,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也是当前提高反贪办案质量的客观需要。在“由证到供”、“证供结合”模式下开展自侦办案工作,就是要以证为主,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注重初查工作,提高第一次讯问的成功率;要及时、全面、依法收集证据。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能力,注重收集侦查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

  实现“封闭式”审讯向“镜头”下的审讯转变。过去自侦审讯是在封闭状态下秘密进行,不可能让办案人员以外的人看到和听到,笔录也只记录对办案有利的证据,无关的东西不记录,现在从上到下都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办案人员转变审讯观念,提倡在“镜头”下审讯,这就对审讯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要更加注重审讯前的外围准备工作;二要更加注重审讯预案的制定;三要更加注重审讯过程的技巧运用,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讯技巧与非法审讯方式的界限,也要分清审讯谋略和违规讯问的界线,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要注重审讯技巧的培训和实战演练,通过组织办案人员对典型的录音资料进行评析,研究讯问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使侦查人员尽快适应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的工作要求,尽快提高在“镜头”下审讯的水平。

  实现重证据的实体合法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以前侦查办案更多注重的是证据的实体合法,只要证据能够明确证明案件事实,不管采取什么方法收集影响都不大,法院也一般会予以采信,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宣告了这种模式已经不再适用,要求我们的证据观念要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一方面要绝对禁止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尤其要坚决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水平和技巧,力争获取高质量而又合法化的证据;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能够证明侦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固定,确保证据的证明能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实现“立得住”向“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转变。职务犯罪侦查不能简单的认为案件侦结了任务就完成了,移送起诉是公诉部门的事,判不判得了是法院的事,现在高检院和省院的考评标准里,实际起诉人数和实际判决人数成为检查考评相当重要的指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单纯结案观念,案件侦查终结并不真正意味着的案结事了,一定要法院最终的判决生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结案。一方面要在侦查过程中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扎实收集固定证据,使案件能顺利移送起诉和作有罪判决,坚持案件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要实时跟踪案件进程,积极配合公诉部门做好起诉工作,该出庭作证时出庭作证,全力做好案件的后续工作。

  实现人为割裂渎职与贪贿向渎职、贪贿并案查处转变。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与贪污贿赂等其他腐败现象有着紧密的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乱作为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腐败行为。可以说,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相互助长、互为因果,不但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而且也使惩治这类犯罪变得复杂化。长期以来,在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人为地割裂渎职与贪贿的关联,使得案件的查办只停留于固定了渎职侵权的定罪证据即为案件的查结,即使发现了渎职背后的贪贿犯罪也没有深挖,导致渎职案件的查办浮浅化、表面化、简单化,这不仅限制了反渎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也使犯罪不能得以严惩,正义不能得以伸张。因此在查处渎职犯罪的同时,一旦发现背后的利益犯罪也应该一并查处,彻底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二、提升六种办案能力,不断推动侦查办案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能力是生产力,能力出战斗力,要把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能力建设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以能力建设推动自侦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当前我们在转变观念的同时,必须要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着力提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针对职务犯罪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新形势,自侦部门需要更加注重职务犯罪规律研判,从而有效地提高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侦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要密切关注各种政策法规的出台对相关行业领域产生的影响,并以此为切入点查找可能滋生犯罪的部位和环节;要以信息化的角度整合分析公开报刊、杂志、网络中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资源,提高从信息中捕捉线索的能力;要结合新线索定期对缓查线索进行“回头看”,从中挖掘潜在的价值;要关注媒体和社会动态,从日常生活中发现线索;要加大与内设机构侦监、反贪、监所、民行、公诉等部门的联系合作,从日常工作中发现案源;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从已判决的普通刑事案件中发现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同时重视网络舆情,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社会热点的关注,主动介入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重大案件调查,多方收集案件线索。

  着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能力。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需要从侦查工作适应执法办案环境变化、适应规范执法要求、符合侦查工作规律等方面强化初查能力建设。提高制作初查方案的能力,根据案件个性化特点制定相应的初查计划。提高初查技巧,将侦查谋略和技巧贯穿于初查始终,既遵循规律又超乎寻常,做到情理之中、意料之外。明确初查要求,凡是拟初查的案件线索,都要经过认真、慎重筛选和审批,并研究制定周密、具体的初查方案;凡是初查的事项,都要秘密初查或以策略性的公开掩蔽真正的调查意图、内容和方向,无特殊需要,不直接接触被调查对象;凡是在初查阶段能够取得的证据材料,都要全面、全部调取;凡是初查后拟立案并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都要做周密科学的风险评估,谨防盲目决策、简单行事;凡是初查后拟作不立案处理的,都要写出初查结论报告,并依照程序逐级审核后,立卷存档、备查,以便结合新的线索快速启动初查。

  着力提高运用强制措施的能力。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和串供;二是通过将嫌疑人、被告人隔离起来,形成信息的不对称,有利于侦查机关利用信息的优势侦破案件。何时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都要紧紧围绕侦查需要来进行。要树立强制措施的谋略化意识,注意强制措施的灵活运用,把强制措施的应用纳入侦查计划,进行统筹决策,将运用强制措施与政策、法律教育及心理攻势结合起来,击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分化瓦解犯罪攻守同盟。三要发挥强制措施“组合拳”的作用。在注重适时运用逮捕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拘传、取保候审、拘留的作用,既要遵守拘传“12个小时”的规定,也要充分营造大兵压境的氛围,发挥好拘传的效果;既要防止取保候审后串供、翻供,也要利用这一平和的强制措施稳定嫌疑人的从宽心理,发挥其在稳固证据、突破案件方面作用;既要尽量杜绝出现违法拘留或拘留超期后又撤案、不诉、无罪导致赔偿,也要充分利用拘留“14天”的时限,积极开展工作,达到震慑嫌疑人,突破案件的目的。

  着力提高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的能力。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要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予以细化,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要注意侦查工作重心前移。综合运用秘密取证、同步取证、集中取证、外援取证等收集证据的方法,由以获取口供为主向以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据为主转变。要善于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确定收集证据的范围和重点,及时全面客观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对被举报人的合理辩解,应迅速核查,以尽快完善证据,避免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收集和审视证据,找出不足,提前查漏补缺,使收集的证据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辩护人的严格挑剔。严格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取证,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特别是要认真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证录制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坚决杜绝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方式和手段。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主动邀请侦监、公诉等部门提前介入审查,引导取证,及时听取不同意见,完善补充证据。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积极配合和支持公诉部门完善证据。通过上下联动,左右互动,起到及时发现、及时侦破、及时查处的作用,有效地增强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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