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
五、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问题
交叉持股是指公司之间互相进行投资,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若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具有母子公司关系则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在实践中,交叉持股可以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垂直式和水平式。垂直交叉持股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持股份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水平交叉持股指公司之间交叉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不能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公司之间相互交叉持股有利有弊,有利方面在于可以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加强了公司间的合作减少和降低了各种风险,以及便于内部资金的筹措等等。交叉持股的不利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虚增资本,虽然交叉持股可令企业资金筹措更有弹性,但同业也产生所谓“资本空洞化”或“虚增资本”的负面效应。二是妨碍证劵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三是损害股东权益的公平理念。四是交叉持股会间接引发公司间的垄断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交叉持股没有任何特别规定,鉴于市场环境,交叉持股的限制应当有所体现,学者提出以下建议用于限制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1)限制子公司以公积金的名义向母公司投资;(2)限制公司之间交叉投资的总额;(3)规定持股公司的具有披露义务,公布交叉持股份额;(4)禁止交叉持股公司之间各自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同时拥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总之,对于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不能完全禁止,因为其可以使市场活跃,但也不能放任之。
六、解决母子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理论
目前解决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手段主要在于对母公司控制权的限制。一方面,在于如何保护子公司的自主权,以及保护其他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阻止母公司滥用其控制权。另一方面,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制股东,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从国外对母子公司债务责任的司法实践来看,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案主要有:
1.“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就似一层面纱,把公司和股东利益分割开来,使得股东在公司负债时免受债权人追索。同时,当股东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时,应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规避法律时候可以借鉴“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子公司人格,使母公司直接负责。
2.“深石理论”是指母子公司场合下,若子公司资不抵债时,母公司虽为子公司的债权人,但股东分配权优先于其债权,其本质是揭开公司面纱的延伸。
3.“自动居次原则”是指在子公司破产或者重整的场合下,母公司的债权可否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一道平均受偿,或衡平居次,或完全否认,皆取决于母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就目前市场环境来看“自动居次原则”在解决母子公司利益冲突及衡平其他债权人利益方面效果更佳。
总之,母子公司的出现,对法律提出巨大挑战。我国《公司法》对于关联企业,母子公司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在市场经济发展下,加强母子公司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