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海南省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现状及处理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琳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加上我省大项目、大企业引进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成为客观事实。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越来越多,因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这些纠纷的发生,造成少数未得到分配的村民生活困难,直接影响开发区、工业园周边环境,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大量信访问题,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论文关键词 农村 征地 纠纷 补偿

  特别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大量的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项目的建设都迫切地需要大量的土地,农村土地的征用问题成为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必须破解的难题之一。

  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现实表现

  (一)地方政府与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分配纠纷
  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要按照实际来进行。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土地补偿费应该用于对被征地用户的补偿。由于每个地域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的比例等要素有当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安排。但是如果农民的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时候且集体经营方式全部被取消的情况下,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应该全部交到农民手中,以此对农民的生活进行安置和补偿。但是,在通常的情况下即使出现所有的土地被征收之后,补偿费用也无法都实际到农民手中,层层政府都从中抽取一部分。当地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用的截留比例从10%到90%都有,这造成了地方政府与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分配纠纷难以调和。
  (二)村集体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分配纠纷
  村民与村集体组织之间的纠纷,在所有的征地补偿纠纷中,是占比重最大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但此环节,是最容易出现腐败截留问题的,因而,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就会因土地收益分配发生纠纷。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在确定分配对象的时候,随意的限制或者取消分配资格而引发矛盾,尤其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在对外嫁女、超生子女、新入户农民等参与分配的问题上,经常以村规民约的行使或者违反计划生育等理由决绝对这些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而印发村民与集体组织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动辄引起诉讼,重者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原因分析

  1.补偿原则没有明确。土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和依据在国家的各项法律中均没有出现明文的规定。宪法最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应该对每一领域进行法律的规范和解释,由于我国的宪法在土地补偿领域内没有对补偿原则进行准确的解释。许多发达国家的根本法律都对土地等必备属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就避免了许多在土地问题上的纠纷。发达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比较成熟,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我国在2004年对土地补偿费用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属性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不够详细而且对补偿原则没有明文的规定。
  2.补偿标准过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对于一些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补偿原则是按照三年之内的量产平均值以及劳动力等因素制定的,现在看来,这些补偿的原则有严重的不足。因为许多属性是受到各种条件的综合影响的,天气、肥料等因素往往对产量有非常大的影响,以这种方式计算补偿金额往往比较低。而且补偿往往是由省级的政府制定的,由于各种原因通常来说也不能保证完全的公正和平均。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尽管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土地质量等因素也有可能不尽相同。那么,如果按照平均的补偿金额来进行补偿的话,那么难免容易诱发不公平。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还不够平均和完善,东西部经济水平差距比较大。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仅考虑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分析,东南沿海的补偿金额一定比中西部地区的省份要高。众所周知,我国的中西部是粮食和农业作物的主产区,土地广袤,许多老百姓就已农业为家庭的支撑,土地就是他们的命。百姓本来就比较贫困,在加之补偿量较少,最终导致恶性循环。这种情况的最根本原因就是补偿金额太少造成的。
  3.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上文说过,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于补偿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出来。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之一。有的省份补偿金额的接受者是“集体”,那么“集体”的概念是又能明确的解释清楚呢?我们国家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使用权归个人所有,那么问题就来了,补偿的金额应该给具所有权的“集体”还是给具有使用权的“个人”呢?在国家的各项法律和相关规定都没有准确的解释和规定。这就需要国家或者各个省份重视这种现象,要尽快的制定准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层层截留,面面克扣。资金是由国家和中央统一下发的,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把资金送到每个人民群众手中,就得通过由中央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向下发送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弊端就是无法保证资金的透明性,各级政府的极少的一部分无良无德的官员在利益的驱使下挪用或者将资金占位己有,那么这笔资金就无法到人民群众的手中了,这种情况是我们必须严肃处理和提高警惕的。
  4.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现阶段,我们国家对于土地补偿的形式一般只有物质补偿着和安置补偿两种方式,在国家的相关文件和指导意见上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对原土地使用人在新的土地所有人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入股补偿,但是这种补偿方法仅仅停留在书面和理论上。因为土地新的使用者可能是国家机关或者个人企业,让原来的土地使用人入股或参与新的行为行动显然是不可能的。同时,安置补偿实施的难度也非常大,现阶段的就业问题是十分严峻的,就连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都非常的困难,我们如何能让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就业。所以说,现阶段我国的土地补偿就常用的就是现金补偿。

  5.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国家对土地补偿的程序和流程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征地和补偿之前应该进行广泛的听证。应该照顾到各个阶层,政府不能妄下结论和决策。要符合实际的情况。现在部分地区只进行简单的公示之后甚至根本不公示就制定和发放土地补偿金,农民到手的补偿款非常有限。而且,由于各种情况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土地补偿活动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收到了损害,主要表现在土地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补偿金较少等方面。国家在这部分的司法救济条例较少,而且有关部门没有广泛关注农民维权的需要和要求,这样就使大部分农民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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