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海南省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现状及处理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琳 时间:2014-06-25

  三、化解农村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主要路径

  (一)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
  土地补偿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对土地补偿的相关原则进行规定。我国国土面积十分广阔,我国还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随着经济技术和高新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对土地的征用现阶段看来是非常普遍的。同时,因为土地的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是在逐年增加的。但是往往法院受理此类的案件时往往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人民法院不能不受理,也不能将人拒之门外,但是人民法院属于执法机关,一切工作的准绳都是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础的,无奈之下人民法院等机关只能在不违反相关模糊的条文情况下进行调解,收到的成效一般都不尽如人意。这些年中有关土地补偿纠纷呈增长趋势,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笔者呼吁,国家应该尽快的明确相关原则和法规,人大代表和立法机关应该重视有关国计民生的最基本问题。
  (二)提高、拓宽征收补偿的标准及范围
  有关土地的补偿的标准时很难界定的,因为影响的因素是非常大的。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尽力解决补偿不平均的现象。政府和财政应该加大这部分的投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设立专项的资金,保证补偿金的发放。很长时间以来,养成了一种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面前要牺牲个人的利益,这种说法并没有错。但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在经济活动中,普通群众有权利得到相应的利润,所以国家应该在进行正常的征地补偿活动中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国家也应该制定最低的国家统一补偿标准,避免许多地方由于条件限制所不能满足补偿条件的不足之处。
  (三)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的的方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不应该是单一的。我们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新的土地补偿制度的分析和提出,过于单一的补偿制度会导致人民生活水平大幅下降,失业率提高。另外一个就是由于我国的经济不是非常的发达,丰富土地的补偿方式也能最大程度上弥补补偿金额较少的不足。
  前文也提到过,我国的经济面临许多问题,就业问题就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现阶段,我们国家无法也没有能力为失去土地而且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提供工作岗位,所以说一次性的资金补偿及基本成了唯一的方法,但是一次性的资金补偿有其自身存在的弊端,这也是的部分农民在转让土地之后生活水平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又不能停止,这就要求我们开发新的补偿方式。笔者认为,国家部门应该把一次性的资金补偿转化成对农民的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这样很大程度上就解决了在土地转让之后生活没有基本保障的情况。把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险行列中是非常有效地解决土地补偿问题的途径之一。
  一部分学者还提出把补偿资金分批次发放、产权置业、以及房屋产权等对策和意见。这都是我们对新制度的探索和研究,我们的目的就是提出一条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的根本利益的道路,因为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四)正确处理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在征收补偿中的关系
  在土地问题上我们无法避免的就是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因为土地归集体所有,所以说一些补偿的费用分配就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国家应该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规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情况。集体经济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其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抛开集体经济,直接把补偿金发放到农民的手中。我们都知道,集体经济在日常的农业活动中会产生一部分成本,这部分成本不该有土地补偿金来支付,这就需要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进行相关的谈判和磋商。集体绝对不可以扣留农民的补偿款,国家要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实现资金的透明性和使用的公正性。国家还要帮助集体和农民之间消除一些误会,实现集体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也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五)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增加透明性,在征收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随时提供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征收权滥用;要加强协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可诉性,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允许被征收者采取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仲裁机构,主持有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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