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绿色信贷的监督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海虎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家的重视,而在金融领域“绿色信贷”悄然而生,成为银行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信贷方式,然而绿色信贷却在执行的过程中面临着监督机制缺失的现实问题。本文将从绿色信贷的监督问题入手,探讨绿色信贷在立法机制、信息披露、监督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绿色信贷环保理念,促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进而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为一体的社会。

  论文关键词 绿色信贷 环境风险 社会责任
 
  一、绿色信贷的含义

  实现可持续金融发展需要“维度”、“发展”和“兼顾盈利激励”的政策环境。“维度”就是经济的发展要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一个平衡点,经济不能盲目发展,企业不能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以环境为代价,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去维护这个度。“发展”是硬道理,就是在环境承载量、环境保护许可的范围之下去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兼顾盈利激励”就是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拓展银行业务和提升服务水平相结合,在保护环境、减少排放等社会责任活动中,保持一定的盈利激励,确保银行责任的内在动力和承受能力。而绿色信贷就是在国家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理念的条件下作为舶来品引进我国的。它作为绿色金融政策的核心内容,具有不可忽略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所谓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及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同时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金融政策手段,其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促进社会与经济朝着更加健康以及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

  二、绿色信贷的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的一个现实是,包括节能、环保及新能源产业在内的企业尚未将污染成本内在化,他们往往可以通过逃避治污成本的付出而扩大盈利空间,其经济效益会在账面上呈现“虚盈”,从而成为银行竞相追逐的客户资源。这是伴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为避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而采用绿色信贷的方式来支撑自身的发展,于企业、于银行都是双赢的,同时也促成了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修复了生态环境,实现了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然而在这一政策真正践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复杂棘手的问题,譬如,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督机制问题、企业的信息披露机制问题、环境经济成本的负担问题以及银行对贷款企业的信息核查和信息反馈问题等等。那么,如何才能让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做到“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一致性”,需要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只有合法、有序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绿色信贷的循序渐进。
  (一)建立立法监督机制
  2007年7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旨在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意见》第四条只是原则性地说明对监管部门的违规操作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没有具体的可行标准,这就成为立法上的空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现阶段最主要要做的就是出台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引绿色信贷的实施。
  1.将绿色信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绿色信贷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意味着政府对绿色信贷的重视程度又提升到另一个层面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付诸实施,这不仅提升了绿色信贷的权威性,显现出绿色信贷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也是国家对生态文明的一种内在肯定。真正的在法律层面上去构建和谐、良性的社会环境,使绿色信贷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2.颁布实施《绿色信贷促进法》。《绿色信贷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一样,同样隐含着国家和人民的某些内在的意愿,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投入到生产生活中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容忽视环境成本,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和企业的“环境风险”,在制度层面上有了保障。同时立法层面上的不断创新和投入,对环保监管部门、银行、企业都有实实在在的指引性作用,使三方在法律的保护下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扶持性信贷政策。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发布绿色信贷相关指引性文件,建立绿色信贷目录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引入项目环保分类和环境社会风险评级规范等措施,为银行开展绿色金融指明方向,帮助其尽快掌握绿色信贷的核心能力,并建立实施有效的绿色信贷政策体系。2012年2月24日,银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就是很好的扶持性信贷政策。《指引》从流程、内部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准确而详细地介绍绿色信贷的实施方式,《指引》的制定是环保领域的一项重要革命,必将带动绿色生态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向良性发展,带动绿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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