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绿色信贷的监督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海虎 时间:2014-06-25

  (二)建立银行、企业信息披露监督机制
  银行、企业的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绿色信贷的落实。由于我国目前在信息披露这块的规定比较单一,不能起到规范银行和企业的信息公示,从而导致他们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的认识不到位,报告内容比较散乱,存在相互抄袭,语言修饰等现象;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定性的结论多,定量分析少,过于简单,还远不能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他们社会责任情况的需求,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的真实性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刻不容缓。
  1.信息披露内容。在银行和企业的年度报告中,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外,还要有股东报告。其中股东报告中必须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在报告期间内银行、企业内部和外部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其二是“社会报告”,也就是社会责任报告,包括雇员信息、环境报告信息。
  2.加大对银行、企业信息披露的审计力度。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知,主要有三种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其一是授权专业化的审计人员来进行监督,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银行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是否符合绿色信贷执行的策略、程序、对环境的影响、生态效益,定期出台审计报告。其二是法律授权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监督。我国目前的情形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但是没有从审计这块着手,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更谈不上。因此还是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督的力度也不够,而绿色信贷本身的特点决定他是一种周期长、短期效益不明显的金融理念,而银行和企业都会追求经济效益第一为本位,所以会规避绿色信贷的贯彻落实。然而监管部门的监管会有效的督促他们去实现这一理念,不论是法律上的保障还是资金上的扶持都是他们的坚强后盾,从而为勾勒“两型”社会创造条件。其三是监管机构和负有特殊监管责任的机构。在我国环保部门可以从环境政策、环境技术和资金支持三方面去落实绿色信贷的执行,建立有效的数据库,做到银行和环保部门数据共享,而监管机构和负有特殊监管责任的机构要在技术上革新,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审计部门,定期出具报告,而且报告的发行也要做到公开,可以通过大众容易得知的网络、电视、报纸,让媒体和民众成为最有效的监督者。
  (三)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的监督主体
  若要有效的实施绿色信贷,必须在监督主体上做到全面、可行。可以有以下几个监督主体。
  1.政府监管部门。在我国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部门都负有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的情况进行审查,披露商业银行的信贷信息,而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进行督察,通过督察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数据库,而环保部门的有效数据库可以为银行使用,为其发放贷款提供参考依据,避免因“环境风险”而造成资金的损失。同时环保部门也可以通过数据库共享查阅到银行发放贷款的企业信息,加大对企业的环境监测和督察力度,从而使有效的金融资金发挥最大功能。
  2.大众媒体。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是最好的信息披露手段,媒体的曝光不仅能使企业的违法违规得到有效的遏制,而且也能有效地监督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陷入监管维护松弛的境地。同时使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更加刻骨铭心。媒体作为监督者,可以起到辐射效应。因为银行和企业的负面新闻必将造成他们形象受损,从而造成资金的流失,也为政府的监管提供违法违规线索,更加克尽职责,强化环境执法,营造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为一体的和谐社会。
  3.司法机关的独立监督。司法机关的独立监督就会达到遏制执法部门与企业联合牟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而让绿色信贷成为“形同虚设”的局面,而且也能制止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一体的局面,进而更好的相互牵制,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促进法的良性运行。
  4.人民群众。老百姓是最好的督导者,人民大众的监督不仅最为直接,而且也最先能接触到企业的不良运行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作为环境损害的第一受害者,人民群众是最有发言权的,群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从而在环境问题排查中,管部门可以审查银行与企业是否按绿色信贷的指引标准去落实绿色信贷,从而更好的执行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理念的衍生品,是与国家的环境保护定位相一致的,其落实的得不得当直接关系到银行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因此,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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