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0元团购”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问题
四、“0元团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危害和监管现状
(一)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危害
1.对市场秩序的危害。我国的团购网站在短期内达到了数千家。在市场消费需求量短期内无法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必然将在一段时间内上演激烈的“军阀混战”。在目前未完善的法律框架下,“0元团购”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将加速我国网络团购市场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严重影响正常竞争秩序。
2.对消费者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容易掉入不法陷阱,钱财两空。本来普通人的消费理念是较少到不熟悉不知名的地方进行购物,网络上更是如此。小型或不知名的网站通过巨额的“0元团购”活动,达到爆炸性的广告效应,快速地吸引网络消费者的眼球,聚集人气。若消费者为了贪图方便,在这些信用度不高的网站购物,最终可能掉进陷阱,钱财两空。第二,流失个人资料和信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参与团购需要注册成为网站用户,并留下个人资料和信息。这是网站在变相套取消费者的资料。若网站将这些资料转卖给其他机构,将造成用户资料外泄,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后续麻烦,如被垃圾短信频繁骚扰。第三,“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实情。团购网是盈利的商业主体,其用于开展“0元团购”的成本必然需要分摊到其他的产品之上。若消费者除了参加“0元团购”之外,还在该网站团购其他商品,实际上要支付的对价往往高于市场价格。
(二)目前监管不力的现状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对于网络上“0元团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工商部门却很少监管,大部分的团购网站还是属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种监管不力,归根结底是对团购网站的监管不力所导致的。团购网站的创立成本低,又不用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只需作ICP的简单备案。这种成本低、进入门槛低的行业状况,促成了团购网站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
虽然商务部之前已针对团购做出了规范条例以及诚信资质认证、评级标准的规定。但新规定中并未对团购网站申报进行强制性规定,在准入方面的管理力度仍不足。而且,规定主要从微观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多用于解决网购纠纷,却不能有效地限制团购网站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团购网站依然游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
五、加强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制定强制性的准入规定,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一方面,要求团购网站进行工商管理注册登记。开办团购网站,除了要有ICP备案之外,还要求在网站日常运营场所的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做好登记注册,明确设立团购网站的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要求。另一方面,由工商管理部门和网络监察部门共同监管,网站的销售运营主要归工商管理部门监管,而网站的运行主要归网络监察部门管,各自分工,共同协作。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对网站进行严格监管,由第三方分析机构协助进行信用评级。若团购经营者认为其他经营者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向工商管理、网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二)适当、及时的行政处罚制度
针对“0元团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需要的不是严厉的监管,而是适当的、及时的处罚。团购网站统一经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工商管理部门可设立专门的下设机构,负责对团购网站的销售行为进行持续的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必要时可要求网站提供其有奖销售情况的数据和报告。工商部门若发现网站存在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因网络信息的更新速度非常快,应及时留存违法证据,并尽快采取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如在15天内),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罚没违法所得或者罚款。
(三)高额有奖销售的申报制度
为打击巨额有奖销售行为,可特别推行高额有奖销售的申报制度。对网络经营者的有奖销售行为监管,难于对实体店的监管,因此采用申报制度更可行。可规定,如果团购网站计划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金额,将达到同期预期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比如百分之五),应该提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和备案,以便工商部门做不定时的抽查。一旦发现未经申报而开展巨额有奖销售行为,将从重处罚。
(四)鼓励团购网站之间制定行业内部的相关自律规则、规范
工商管理部门等部门应积极向网络团购经营者宣传正当竞争文化,鼓励和支持团购网站这个新兴行业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内部的自律规范,促使良性的、正当的竞争环境早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