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分析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治华 时间:2014-06-25
(二)法律和道德因素
  电子商务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和道德因素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商业道德缺失的结果。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20世纪末期才传人我国。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相对滞后。这种法律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竞争在某些领域缺乏法律的规制。此外,我们社会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商业道德缺失的情况,在电子商务中这种特殊环境下,主体的虚拟性、手段的隐蔽性为一些抱有不法企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他们抱着“捞一笔算一笔”的心态,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容易滋生和蔓延。
  (三)技术因素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投入相对低廉,而获得的收益较高;同时,所冒的风险性也比较小。实施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联网的计算机外,更多依靠的是技术,投入较为低廉。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如通过网络入侵窃,可能获得其他经营者价值极高的资料。而且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高科技手段,隐蔽性极强,使其行为既难以迅速被竞争对手发现,又容易逃避司法追究,风险比较小。
  三、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特征
  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主观目的的逐利性、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主要特征。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这是由于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行为的本质[引。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属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揭开其技术的神秘面纱,其本质性的主要特征并无二致。只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有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主体行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1993年彼得·斯坦纳发表在《纽约人》杂志上的这则漫画生动地说明了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远距离通信式交易,而且其交易主体虚拟化,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可以异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出现[加],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有关主体和行为进行认定具有相当的难度。
  2.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伴随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经营者完全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球的、24小时不问断的商业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复杂,且随着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所采用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愈演愈烈。
  3.行为违法认定的模糊性和法律监管的困难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的约束和监管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特殊性在于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式的形式有所更新,这些行为在其涉及的法律认定上,是杏违法、法律依据何在存在模糊性。另外,由于各国的法徽本来就存在一些差异,且对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认识也不一样,国际问尚无统一的网络交易法则。如果经营者利用各国对电子商务中有关行为认定上存在的争议,在国外设立网站或注册域名而针对国内市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内法律的监管将会鞭长莫及。造成法律规制上的困难。
  自网络应用于经济领域之日起,与网络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层出不穷,而且花样繁多,国外如此,中国亦然。从20世纪9O年代电子商务进入我国以来,我国电子商务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特别是伴随最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快速成长.而上文所列举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也较为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之中,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有些还会严重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何在电子商务成为重要的商业模式的背景下。出于保护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认定商务活动中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成为法律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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