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法的现在和未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金融市场,尤其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丰富,即使再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一般普通百姓而言根本无从真正了解具体的运作情况。这就决定了需要某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或培训或告知真相,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获得安全保障。[8]在这种基本前提下,金融领域的经纪中介和信用评级机构至关重要。但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人们认识到,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机构由于无法摆脱自身的盈利性限制,往往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为此,各国以重树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不仅仅要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而且要将控制系统风险作为首要任务。

    (二)从整体性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危机爆发以来,随着危机的不断深入,2009年10月22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对财政部提交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投票通过。根据该法案,美国将整合原来七大金融监管机构中相应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成立了新的监管机构,即CFPA,该机构成立后将成为首次经政府授权的、具有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保护的唯一监管机构。英国在危机后也通过了《改革金融市场》法案,新改革方案中也指出,必须出台保护消费者的新方案,确保金融消费者理赔的便捷高效,而且为了确保消费者能迅速、有效的得到赔偿,规定允许消费者采取集体行动以获取赔偿。新改革法案还要求进一步制定法律以强化FSA的资源,加强信用评级公司监管,以便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可信的金融信息和服务,这些对消费者利益保护都有着实质影响。

    危机爆发后,欧盟采取了多项金融监管立法改革,以提高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如出台存款保障计划修正案;提交资本金要求和规范证券化负债等措施,以加强风险管理;提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公布信用评级方法和模型,并引入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制等。

    从危机后欧美金融监管立法改革方案的趋势表明,在现代法治环境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制度保障上。我国2011年以来,在监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各大银行在各地开始试点金融消费保护工作,并陆续出台了一些内部试行办法,形成了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在政府、行业监管者和产品服务提供者共同参与的,从低端市场到高端市场全面保护的新的金融消费保护体系。但整体上我国这方面仍处于不完备状态,尤其作为法律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能否适用于金融消费目前实践中也仍存争议。[9]笔者建议,总结我国金融消费保护的经验,借鉴西方金融监管改革的有益做法,在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监管框架下,从法律层面完善立法,建立一个法律体系健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而且在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评级机构,都应当纳入金融消费保护框架下进行规制,弥合金融产品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2011年末我国提出的重视本土信用评级的建议正是在这方面的重要体现。

    (三)进一步加强集中监管

    后金融危机以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多头监管是世界金融监管中普遍采取的监管模式,虽然多头监管在专业化和促进竞争方面具有优势,但多头监管模式虽然提供了细分领域的监管专业化,但由于行业及其部门的分割导致整体监管效率较低,而且因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各种的分工容易导致监管空白和漏洞,为投机者留下套利空间。这也是金融危机爆发的制度根源之一。所以,要克服多头监管的弊端,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但基于自身的金融发展史,西方各国基本都认为多头监管目前依然是监管体制的较佳选择,改革只能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就美国而言,危机爆发前,美联储系兼具货币职能和监管职能双重职能的机构,这种职能重合的监管模式使得美联储监管职责本身就呈宽泛化。美国的新法案改革也只是提出在扩大美联储职能基础上,进一步组建由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加强监管协作、信息共享并加强风险识别。英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启动了“金融大爆炸”改革,允许“混业经营”,并整合原来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等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局”(FSA)。这种新的金融格局,2000年通过的《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得到了确认。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后,为继续巩固全球金融中心地位,2009年英国通过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该法案提出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在金融业的风险和稳定监控方面进行协调,并为今后金融体系的重建摸索经验。

    但从历史角度看,美国坚持功能监管基础上的伞形监管架构、拒绝集中监管,英国采用单一监管架构、整合监管权力,这种监管模式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其各自的政治制度和历史惯例有关。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入手,笔者认为,虽然集中单一监管在金融危机后日益成为各国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之一,但我国金融处于初级阶段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使得目前并不适于建立单一监管体制。目前国务院批准的整合央行、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和汇金公司成立的“金融国资委”就是适应新形势金融监管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既符合当前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当然,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政府系市场监督者,而非市场参与者的基本划分,从监督金融产品提供者、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入手,解决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违规时的消费者救济问题入手,以防止监管部门的市场化问题。
 
 
 
 
注释:
[1]马红霞、严红波、陈革:《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2]樊亢、宋则杭主编:《外国经济史》(3),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9页。
[3]李喜春:《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4]李喜春:《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
[5]鲁篱、熊伟:《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兼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现代法学》2010第4期,第149页。
[6]鲁篱、熊伟:《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兼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现代法学》2010第4期,第153页。
[7]李喜春:《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
[8]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研究与实践探索》,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
[9]吴民许、杨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载《中国流通经济》2010年第12期,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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