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视阈下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关系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背离和冲突不可避免,问题是,当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发生背离和冲突而又不能自行回归,需要经济法对之进行调整时,经济法是牺牲经济自由还是放弃经济效率,这不能一概而论。当一国经济发展比较平稳时,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之间应该保持适度的张力,这是二者关系的常态,此时并不需要法律的积极介入。而当一国经济发展停滞甚至出现了混乱时,一般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效率,必要时要限制经济自由。因此,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进行调整的具体方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就是消极的保驾护航,并不积极地干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另一种就是要通过限制经济自由来提高经济效率。那么自由能否被限制呢?罗尔斯认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6]笔者认为罗尔斯的自由正义观并不能延伸到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因为现代经济社会不容许无效率的经济自由存在,即使存在也是荒谬的和被否定的,“对于一个终日为自己及其家庭的饮食和住房问题忧心忡忡的人来说,谈论自由是没有意义的。”[7]最起码自由是能为法律所限制的,“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8]其实,对经济自由的干涉的原因除了自由本身以外,至少还有效率,“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应该是效率。”[9]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从而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政府干预经济或政府行动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促进效率。[10]
参考文献:
[1]胡甲庆著:《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半,第298页。
[2][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远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30页。
[3][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远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0页。
[4][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著,张瑞玉译:《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9页。
[5]张莉莉著:《经济法自由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第40页。
[6][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42页。
[7][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
[8][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5页。
[9]钱弘道著:《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78页。
[10]张千帆等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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