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应智磊 时间:2014-06-25

  第一,通过民众诉讼。民众诉讼赋予了普通公众更加多诉讼的权利,他们在相对比较宽泛的条件下就能够提起诉讼。当然,这种诉讼不是无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资源的滥用垄断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社会公共公益的诉讼中。
  第二,通过集团诉讼代表人。在现行民诉法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数的确定,而且也需要授权,当规模公害发生时,这种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经济法应该赋予这些起诉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对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损害和范围难以得到计量和证明,也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同时还不妨碍起诉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通过专门机构诉讼。为了阻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不正当行为,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接受个人的检举,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通过代位诉讼。为了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对法定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赋予。代位诉讼可以削弱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扩大原告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中小企业、消费者、劳动者这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以抗衡相对强势的侵害方,并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可以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从费力、费时的法律诉讼中解脱出来,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我们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要不断努力,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基层消费者协会要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实现基层组织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及时掌握投诉新趋势、研究投诉新问题、总结调解新经验、提出调解新方法,不断提高调解消费投诉的成功率。同时,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投诉,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整合维权资源,加强与成员单位、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合作,强化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积极发挥律师顾问的作用,认真组织疑难投诉研究,支持消费者诉讼,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
  四、案例分析
  一条来往广州与深圳之间最繁荣的高速路开通12年收费300亿元;纵贯广州市南北的城市快速路900米收费3元;一些公路借“还贷收费”为名“超期服役”……收费公路俨然成了印钞机,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赚取暴利。
  广深高速、广州华南快速一期收费乱象并非第一次被曝光,从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舆论监督、公众的态度。按照相关部门的说法,华南快速一期由外资控股管理、投资,因此似乎这么做就有理。但无论谁投资、谁管理,都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凡是违法的都应该受到追究。
  从这个角度上说,相关部门的借口是苍白的,不仅仅反映出其监管的失责,更透露出背后的真相——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外资只是借口,不愿意停止高收费、超长时间收费才是真相,同时也违背了经济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违背了公共利益。
  可以理解,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支撑公路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如今,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高收费、超长期收费是没有任何道理和合法性的。一再表示要继续收费,但不能忘记公路本身就是公共产品,即便以外资为借口,也是说不过去的,外资也必须遵守我国的相关法规。需要强调的是,从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分析,修路的贷款,都是由国家、地方、一些社会资本包括少量外资层层筹集,每一级通过直接资金,或者土地等生产资料方式出资出股,收费的时候,都乐此不疲。大家都有利,谁会破坏这个利益同盟?这个道理在华南快速一期上同样可以显见。如果说,被曝光的这条公路超长时间高收费,源于其是外资管理,那么相关部门对此为何不闻不问。回溯这条公路的历史,依旧是因为交通领域高度封闭、政企杂糅的“四位一体”投资体系模式决定的,相关部门和外资一起分享这条公路的收益,而远不是看上去那么冠冕堂皇。这才是该公路收费乱象一直得不到治理的根源。至于广深高速这些年所收的过路费,早已收回了投资成本,继续收下去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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