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环境责任。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的各项条款以及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负责施工期间所有的的环境法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施工人员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环保意识。同时还要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环境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勘察(测)单位的环境责任。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环境安全。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禁止有损坏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行为。
5.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环境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自然环境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的合同条款以及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要求实施监理,做好环境监理报告并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得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环境破坏情况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建设单位报告。
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环境责任。很多水利工程管理粗放,水平低,更谈不上实施现代化管理,造成了管理单位经济负担沉重、管理成本高,又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更谈不上环境保护了。我们要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它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
三、环保组织、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构建
环保责任意识是所有人都必须具备的一种责任意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体现了这一点。但是我们的公众缺少具体的实际行动来参与环保,仅仅停留在一些口号上,我们的意识没有落到实处。为此,我们必须从法律权利设定、物资保障上,激励环保组织、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赋予了环保组织、普通公民的环境监督权利、环境诉讼权利以及公众听证制度。通过全面提高公民环境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最大程度保证环保组织、公民真真正正的参与到水利工程环境监督中来,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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