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1.驰名商标的本质
尽管三大国际公约并未对驰名商标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但能够明确的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认定是适应保护的需要,因需认定,以争议或纠纷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并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进行认定。鉴于驰名商标的动态特点,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及于案件本身,不必然对其它案件产生影响,但不排除对以后的案件提供参考的可能性。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结束,驰名商标归于普通商标,其专用权仍然要以其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对驰名商标的误解
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立到现在,地方政府、企业乃至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一直存有误解,究其根源在于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批量认定并公布。于是,本来属于解决侵权纠纷的法律制度带上了行政奖励的色彩,无形之中被误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很多企业更是把驰名商标用在广告、推广、宣传、产品包装之上。驰名商标也理所当然地被当成了优良质量、良好信誉、市场知名度的象征,标注有驰名商标的产品被认为优于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随之而来的是巨额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的信赖,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把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作为考核政绩的指标之一,并出台相关政策奖励本地企业去新创驰名商标,高额奖金从几十万至几百万不等,这恰恰是对驰名商标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造成对驰名商标如此追捧的另一个原因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特性更便于商标所有人追究他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驰名商标纠纷解释》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可见,在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以往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在当前案件中就自然发挥了影响案件审理的作用。
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出现的问题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因为耗时短,加之某些不发达地区法院对法律理解和办案经验的欠缺,使司法认定成了获得驰名商标的一条捷径,某些法院甚至成了认驰专业户。在抢占市场优势地位、巨大经济收益、政府高额奖励和政策扶持的种种诱惑之下,近几年驰名商标假案层出不穷,比比皆是,其中不乏企业、商标代理机构、侵权人,甚至是法官窜通造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以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据2009年12月《中国青年报》报道,抚顺中院7名法官先后被调离审判岗位,接受调查,原因是涉嫌与当事人串通,制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假案。
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1.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禁止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方面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
2.政府端正对驰名商标的态度和认识,取消高额奖金的政策;
3.行政认定方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探寻高效审查的机制,缩短驰名商标认定的周期;司法认定方面,法院加强对案件当事人和证据的严格审查,加强认驰案件的备案、监督和审查制度,对认驰案件中产生的贿赂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已基本建立,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还有待以立法和司法手段进一步解决。同时,社会各界更应理智地对待驰名商标以及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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