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1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邓崔琼 时间:2014-06-25
  三、网络环境下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我们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及保护力度,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推动技术的交流与发展。
  1.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但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范围、类型等却未规定,使得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解释、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导致适用法律中争议较多,难度较大,造成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难以正常处理,立法上的“空白地”在很大程序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应当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期更好、更充分地保护商业秘密。
  2.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问题,只规定了加害人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即采用的是单一补偿性赔偿金制度。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商业秘密的故意侵犯都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人自身难以进行严密控制,不能排除他人同时使用的可能,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相对而言较弱,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会更便利,并且获得丰厚的利润,用补偿性赔偿制度侵权人在承担了损害责任后仍有可能赢利,所以为了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营造公平竞争商业环境应该实行惩罚性赔偿原则。
  3.增加竞业禁止的规定。竞业禁止,其实质就是禁止雇员在受雇期间和离职后与雇佣单位业务竞争,其内容就是禁止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禁止员工从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业务竞争单位。实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竞业禁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约定竞业禁止,即在单位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保护知识产权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二是在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竞业禁止。
  4.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部分西方国家已制定或正在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也尽快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
   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十分突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 商业秘密保护法》,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个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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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世纪回顾[J].法学论坛,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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