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使用权出资入股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由于法律文本层面和法律实践操作层面发生了不一致,笔者认为在向工商局了解其审核态度时可以尝试以下方式以增加通过设立审批的可能性。
1.取得专利的所有权
若专利即将到期,则专利的价值也就较低,这样使得购买该专利的所有权就具有一定经济上的可行性。若投资方能购买到专利所有权,则可以使新公司名正言顺地获得该专利所有权并使作为投资进入新公司注册资本,使顺利成立。该方法是最为简便有效的途径,且法律关系最为清晰,但需投资方的认同及其与专利公司议价的情势而定可行性。
2.在获得专利使用权时明确权利界限
在专利使用权获得时可以根据自身获得该权利的目的设计与所有权人的谈判条款,例如可以要求所有权人允许使用权人再授权某特定公司或特定数量公司使用该专利,当然这种使用权再授权的条款肯定会受到所有权人做出的地域、时间等限制以及许可费用的增加。但有此条款只能作为说服工商管理部门的一个方案,至于这种授权条款是否能构成使用权的“财产转移”还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
3.巧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若合作两方为个人或者业务相对单一的公司,那么可以由非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方入股新公司,那么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人就是由原知识产权使用权主体承担,不涉及使用权主体资格变更的问题,这样在实践中一方入股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运作也不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阻挠。虽然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不能通过专业机构被独立有效评估或者这种使用权被评估出的价值极低,但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来保护各自的权益、使合作更为合理公平。《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意味着,若双方出资时一方认为自己的出资实际价值远大于实际评估价值,那么在另一方的认同下,双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分取红利时按照双方合意的比例而非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公司的设立及后续运转就不会受到实践操作层面中的一些不利影响。
四、对专利使用权财产转移的建议
市场投资需要更为便捷灵活的方式,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企业发展需要资金、技术,以适应日趋竞争的商业环境。希望未来能通过司法解释方式明确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计入注册资本,使企业设立、变更的效率能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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